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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2月2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前的一审判决,19楼空间(杭州最大的网络社区http://www..191ou.com)的经营者都快传媒胜诉,网络李鬼必须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同时赔偿经济损失6万余元。至此,这场在互联网广受关注的域名侵权案——“19楼空间”状告“山寨19楼”终于有了定论。
这是“山寨”一词第一次进入司法者的视野中,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迅猛发展的山寨文化也势必会给我们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如何认识山寨文化,如何解决山寨文化所衍生的种种法律问题已是司法工作者不容推卸的职责。
一、“山寨”的由来
“山寨”一词是个新名词,由网民自发称谓并使用,难以对其找到一个准确而权威的定义。我们通过在网络上检索,发现“山寨”一词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1)指有嫌疑仿冒或伪造第三方商品的生产厂家。从字面来解释,有逃避政府管理之意;(2)文化上的盗版、克隆、仿制等,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游戏机等不同领域,由此衍生的词汇有山寨机、山寨明星、山寨鸟巢等。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经常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引起争议;(3)在其它产业,“山寨厂”多是表示那些供应正规厂上游配件的非正规作坊,或者生产成本低、质量不稳定产品的草莽厂家。有句行话叫“这种产品连山寨厂都能做”,经常表示这产品的设计、技术、生产门槛已经很低了。现在,就连电影也有山寨版《画皮》、《剑蝶》。山寨一词也逐渐出现在一些应用写作的文章之中。
“山寨”一词最早来自于广东方言,逐渐引申为在市场上没有自主创新能力,以模仿其他品牌来达到低价行销的自产产品。此现象最初发生于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低端国产手机市场(俗称“山寨机”),受到了中低消费水平消费者的关注,于是这个称谓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迅速应用到电子产业、娱乐业等社会的方方面面。
当时间跨越到2008年末,由山寨机引发的山寨现象蔓延到了整个网络,山寨明星、山寨红楼梦、山寨百家讲坛等等都毫不掩饰对精英文化的挑战,随后山寨现象又意外的登上了CCTV新闻联播。这是官方首次对民间现象表述自己的意见。至此。山寨文化正式进入全民时代。
二、“山寨”现象的不同解读
有人说应当鼓励“山寨”,认为“山寨”本身也是创新。对此,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看。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一)作为仿冒意义上的“山寨”商品
在此,我们先剖析一下“山寨”商品为何如此畅销。就拿手机来说吧,很多人受经济条件所限,买不起名牌手机,但是自己又对名牌有心理需求,那么,“MOKIA”、“SANSUNG”就很适合他们。看上去和名牌手机差不多,性能差别也可能不是很大,但是价钱便宜很多,“性价比”很高。也正是因为看到这样的社会需求存在,一些人才打起仿冒品牌的主意。然而这种“山寨”毕竟是一种以模仿为核心内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虽然明显有违法律,但由于很多人的商标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相关的法规不是很完善,以及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这些都给了一些人打擦边球的机会,给了山寨商品大行其道的机会。如果我们对“山寨”过于宽容,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了“山寨商品”生长繁荣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更难生长了。
(二)人物层面上的山寨,即山寨明星
比如,一些商家请个长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广告,还模仿其动作,这种“山寨”明星广告,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很难追究商家的责任。但在一些国家,一些明星名人的动作、签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注册商标、广告的保护也非常完整。
(三)代表草根力量的山寨文化
广大平民、草根出于对精英文化、主流文化、官方文化对话语权垄断的不满,山寨文化在抄袭与超越的羊肠小道上一路狂奔,尤其是挣脱了牌照的束缚。握紧了低成本高回报的福祉之后,以摧枯拉朽的震撼力与病毒营销的感染力,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行业潜规则,建立了以山寨文化为基础的价值序列。而且。山寨文化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式山寨。因此。山寨也是一种文化,是暴利行业的杀手锏,对平衡产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
尤其是信息时代,博客、播客(视频分享)的发展为草根文化的兴起提供了很好的传播工具,博客是一个文字的表达,播客是视频和音像都可以表达。成本很小。因此,它的出现是必然的。当民间的需求表达渠道不够通畅,没有出口,或者出口太小了,当少数人把持、垄断民意出口时。当他们的思想、意见不能得到主流认可,就必然要选一些渠道。特别是IT技术、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为其提供了一个基础支撑,以后这种文化、现象肯定越来越多。
(四)对公权力“山寨”的反讽
山寨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民间人士,二是公权力或者公权力的代表。山寨文化如果只是民间人士的行为,则无论有何等主张,只要不涉及违法,则皆为其正当之权利。而公权力及其代表的山寨化行径实则最为危险,如前段时间网上广为流传的《绵阳惊现超强山寨版“白宫”,奢华让人难以想象》。山寨白宫、山寨后宫,乃至种种山寨版的救市,皆属此类。公权力的山寨化实质就是让权力野蛮化与流氓化,是从文明的坐标上向丛林撤退,是向传统政治权力模型回归。这其实正是山寨文化最黑暗的一面。
“山寨”产生的土壤,是源于其平民化,源于其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笔者之一所在的辖区(城郊结合部)就存在着一批山寨“律师”,他们自己就是村民,通过自学法律自费帮村民们代理案件,虽然他们并不以律师身份自居,但是当事人也亲切地称呼他们律师。相比于正式的律师,他们更贴近百姓的生活、更了解农村的实际。尤其是在处理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等类型案件上。能够发挥一般法律专业人士意想不到的作用。对此我们法律工作者应当反思:我们现在的法律资源是不是能让普通百姓“消费”得起。这正是苏力在其《送法下乡》一文中所论述的主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群众需要集中开放、便捷廉价、优质高效、看得见、可选择的“超市型”法律服务。从这个层面上讲,山寨文化又给主流文化树立了一面必需的参照镜。
三、此“山寨”非彼“山寨”
为了正确地认识山寨文化,我们必须明白:山寨产品、山寨行为并不等于是山寨文化。
2008年是“中国山寨年”。从最初的“山寨手机”蔓延到当前的“山寨春晚”,山寨文化一下子被推到汹涌澎湃的风口浪尖。一瞬间,社会各界对于山寨文化的态度泾渭分明:一种观点认为,山寨文化其实是一种民间 文化、大众文化,是不掌握文化话语权的人的自娱自乐,有时也是以戏虐的方式对精英文化的解构和挑战。这种看似低俗的大众文化当中,其实蕴藏着丰富的民间创造力,不仅无伤大雅,甚至是一种亲民的草根创新。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认为山寨文化其实就是盗版文化、侵权文化,在这场“山寨帮”的集体狂欢中,掩盖的是市场秩序的混乱与沦丧,是国家合法税收被商贩抢劫的铁的事实,直接造成公众价值判断上的混乱,模糊了好与坏、真与假、美与丑之间的界限。对于同一种文化现象,各方阵营为何有如此大的分歧?我们认为,这其间涉及到如何认识山寨文化的问题。
“山寨”一词原为广东话,有占山为王的意思,是指普通民众运用智慧模仿或者创新或者制作出紧跟时下流行的高科技或者高规格的生活产品的综合。山寨文化就是这些普通民众运用智慧在生活中自我竞争、自我创作以及产生成果的一种从精神到物质的文化再现。究其实质,山寨文化与山寨行为之间并非完全契合,那种以山寨文化为合理,也视各种山寨行为为正当的观点,实为一种谬论。那些群起攻击山寨文化的社会精英分子,其愤恨的依据便是将山寨文化混同于山寨产品。岂不知,山寨产品仅是一个壳,草根的创新娱乐精神才是山寨文化的核。公众从山寨产品中发现并延伸了文化的魅力,进而自娱自乐。我们认为,当前山寨文化的勃兴,是大众文化广泛传播的结果,它具有反权威、反垄断、反精英的平民化特征。虽然对现有社会秩序带有一定的破坏性,但作为一种新兴文化,更多的是强调思想上的自娱自乐精神,因而并不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部分山寨行为则借娱乐大众为名。大行严重侵犯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之实,有时还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乃至需要国家动用刑罚权加以规制。
“山寨”兴起从根本上表达了民间诉求,“山寨”一词在一定程度上有某种不满的暗示。“山寨文化”是民间诉求的一种表达,根源在于我们目前的民间诉求出口太小。存在少数的垄断话语权以及垄断行为。虽然它含有一些消极的暗示在里面,反映了一种民间社会思潮,与精英的思潮取向发生对抗,有着非常强势的表达自己愿望的诉求,但是却不敢用政治诉求,只好用这样一种文化表达诉求。山寨文化作为一个副文化形态,现在还没有提到政治诉求,只是一种文化诉求。只是在文化表现上,而且这种表现都是非常合理的。它对主流文化的某些表现形式提出挑战是有根据和道理的。所以,政府不应该、也不会违反民意对它采取什么措施。
四、山寨文化勃兴的意义分析
山寨文化的兴起,源于大众文化的勃兴,是草根创新精神的结晶。在其产生之初,借山寨产品之壳“上市”。但自从其一进入人们的视野开始,便蔚为大观,是一种充分强调并尊重公众自主权的新型文化。
(一)山寨文化是个人自由与枷锁的分水岭,充分体现了民众的自主权
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兴群体不断涌现,对于文化的需求也是趋于多元化。从深层次而言,山寨文化反映了多数民众争取话语权的努力。山寨文化产生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主流文化、权威文化的强势地位。换言之,山寨文化的存在,侵占了精英文化的部分阵地,影响了部分精英的生存空间。因而。精英文化的部分代表坐立不安,群起而攻之,将山寨文化混同于山寨产品者有之。将山寨文化斥为创新发展的桎梏者有之。然则,正如上文所述,山寨文化并非等同于山寨行为,更加不是山寨产品的代名词。它在实质上代表了文化多元化的趋势,既不侵权,也不突破法律底线,注重的仅是自娱自乐的精神,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其他文化,包括主流文化、权威文化,可以对山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判。但是并无依自身价值理念,以变换概念的方式加以禁止的权利。其中的道理,著名法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曾有经典的论述,即“人之所以有理由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目的。乃是自行保护。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之所以能够施用权力以反对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其唯一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危害他人。然而,仅仅是自己的利益,不论是物质上的还是道德上的私利,都不构成采取这种干涉措施的充足理由。”
(二)山寨文化的勃兴符合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山寨文化的勃兴,正是当前利益群体多元化,文化需求亦呈多元化的集中表现。国家管理阶层不能忽视这一文化需求的存在,应当积极扶植与引导,而不是动辄便动用国家公权力加以制止。山寨文化能够成为表达自然民意的一种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除部分民众对于少数社会阴暗面的愤懑情绪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民众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这一切都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山寨文化揭发社会阴暗面的作用为国家公权力打击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山寨文化与诸多山寨行为、山寨产品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但彼此间的关系密切,在众多民众眼中,只要相关事物、现象之间存在雷同或者相似之处,都会以山寨名义冠之。因而,一些部分官员的山寨化行径,比如山寨白宫,在民众雪亮的眼球监督之下,无处遁形。这无疑为当前公权力机关打击各种渎职侵权行为提供了可靠的线索来源和坚定的民意支持。公权力机关在打击该些渎职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能够很好地接受民意的监督,促使其自身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山寨文化作为草根文化的继续,未来还是让它从哪儿来先回哪儿去!山寨机一直都存在争议,而作为山寨机衍生的山寨文化也一样受到争议。我们社会应当继续发扬那种反权威、反垄断、反精英的草根式山寨文化,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引导,去除山寨文化中的糟粕,留取精华,山寨文化才会有更好的未来,而不是走上歧路。
这是“山寨”一词第一次进入司法者的视野中,按照马克思的说法,“法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迅猛发展的山寨文化也势必会给我们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如何认识山寨文化,如何解决山寨文化所衍生的种种法律问题已是司法工作者不容推卸的职责。
一、“山寨”的由来
“山寨”一词是个新名词,由网民自发称谓并使用,难以对其找到一个准确而权威的定义。我们通过在网络上检索,发现“山寨”一词至少有三个层面的含义:(1)指有嫌疑仿冒或伪造第三方商品的生产厂家。从字面来解释,有逃避政府管理之意;(2)文化上的盗版、克隆、仿制等,一种由民间IT力量发起的产业现象。其主要特点主要表现为仿造性、快速化、平民化。主要表现形式是通过小作坊起步,快速模仿成名品牌,涉及手机、游戏机等不同领域,由此衍生的词汇有山寨机、山寨明星、山寨鸟巢等。这种文化的另一方面则是善打擦边球,经常行走在行业政策的边缘,引起争议;(3)在其它产业,“山寨厂”多是表示那些供应正规厂上游配件的非正规作坊,或者生产成本低、质量不稳定产品的草莽厂家。有句行话叫“这种产品连山寨厂都能做”,经常表示这产品的设计、技术、生产门槛已经很低了。现在,就连电影也有山寨版《画皮》、《剑蝶》。山寨一词也逐渐出现在一些应用写作的文章之中。
“山寨”一词最早来自于广东方言,逐渐引申为在市场上没有自主创新能力,以模仿其他品牌来达到低价行销的自产产品。此现象最初发生于21世纪初的中国大陆低端国产手机市场(俗称“山寨机”),受到了中低消费水平消费者的关注,于是这个称谓借助互联网广泛传播,迅速应用到电子产业、娱乐业等社会的方方面面。
当时间跨越到2008年末,由山寨机引发的山寨现象蔓延到了整个网络,山寨明星、山寨红楼梦、山寨百家讲坛等等都毫不掩饰对精英文化的挑战,随后山寨现象又意外的登上了CCTV新闻联播。这是官方首次对民间现象表述自己的意见。至此。山寨文化正式进入全民时代。
二、“山寨”现象的不同解读
有人说应当鼓励“山寨”,认为“山寨”本身也是创新。对此,不同的人从不同的层面、不同的角度看。会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
(一)作为仿冒意义上的“山寨”商品
在此,我们先剖析一下“山寨”商品为何如此畅销。就拿手机来说吧,很多人受经济条件所限,买不起名牌手机,但是自己又对名牌有心理需求,那么,“MOKIA”、“SANSUNG”就很适合他们。看上去和名牌手机差不多,性能差别也可能不是很大,但是价钱便宜很多,“性价比”很高。也正是因为看到这样的社会需求存在,一些人才打起仿冒品牌的主意。然而这种“山寨”毕竟是一种以模仿为核心内涵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虽然明显有违法律,但由于很多人的商标意识、知识产权意识不是很强,相关的法规不是很完善,以及有关部门执法力度也不够。这些都给了一些人打擦边球的机会,给了山寨商品大行其道的机会。如果我们对“山寨”过于宽容,如果我们的社会成了“山寨商品”生长繁荣的土壤,那么创新文化就更难生长了。
(二)人物层面上的山寨,即山寨明星
比如,一些商家请个长得很像某明星的人拍广告,还模仿其动作,这种“山寨”明星广告,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很难追究商家的责任。但在一些国家,一些明星名人的动作、签名都是受法律保护的,对注册商标、广告的保护也非常完整。
(三)代表草根力量的山寨文化
广大平民、草根出于对精英文化、主流文化、官方文化对话语权垄断的不满,山寨文化在抄袭与超越的羊肠小道上一路狂奔,尤其是挣脱了牌照的束缚。握紧了低成本高回报的福祉之后,以摧枯拉朽的震撼力与病毒营销的感染力,彻底颠覆了传统的行业潜规则,建立了以山寨文化为基础的价值序列。而且。山寨文化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是当之无愧的中国式山寨。因此。山寨也是一种文化,是暴利行业的杀手锏,对平衡产业发展有着关键的作用。
尤其是信息时代,博客、播客(视频分享)的发展为草根文化的兴起提供了很好的传播工具,博客是一个文字的表达,播客是视频和音像都可以表达。成本很小。因此,它的出现是必然的。当民间的需求表达渠道不够通畅,没有出口,或者出口太小了,当少数人把持、垄断民意出口时。当他们的思想、意见不能得到主流认可,就必然要选一些渠道。特别是IT技术、互联网技术如此发达,为其提供了一个基础支撑,以后这种文化、现象肯定越来越多。
(四)对公权力“山寨”的反讽
山寨行为的主体有两类,一是民间人士,二是公权力或者公权力的代表。山寨文化如果只是民间人士的行为,则无论有何等主张,只要不涉及违法,则皆为其正当之权利。而公权力及其代表的山寨化行径实则最为危险,如前段时间网上广为流传的《绵阳惊现超强山寨版“白宫”,奢华让人难以想象》。山寨白宫、山寨后宫,乃至种种山寨版的救市,皆属此类。公权力的山寨化实质就是让权力野蛮化与流氓化,是从文明的坐标上向丛林撤退,是向传统政治权力模型回归。这其实正是山寨文化最黑暗的一面。
“山寨”产生的土壤,是源于其平民化,源于其深深地打上了草根创新、群众智慧的烙印。笔者之一所在的辖区(城郊结合部)就存在着一批山寨“律师”,他们自己就是村民,通过自学法律自费帮村民们代理案件,虽然他们并不以律师身份自居,但是当事人也亲切地称呼他们律师。相比于正式的律师,他们更贴近百姓的生活、更了解农村的实际。尤其是在处理分家析产、婚姻继承等类型案件上。能够发挥一般法律专业人士意想不到的作用。对此我们法律工作者应当反思:我们现在的法律资源是不是能让普通百姓“消费”得起。这正是苏力在其《送法下乡》一文中所论述的主题。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人民群众需要集中开放、便捷廉价、优质高效、看得见、可选择的“超市型”法律服务。从这个层面上讲,山寨文化又给主流文化树立了一面必需的参照镜。
三、此“山寨”非彼“山寨”
为了正确地认识山寨文化,我们必须明白:山寨产品、山寨行为并不等于是山寨文化。
2008年是“中国山寨年”。从最初的“山寨手机”蔓延到当前的“山寨春晚”,山寨文化一下子被推到汹涌澎湃的风口浪尖。一瞬间,社会各界对于山寨文化的态度泾渭分明:一种观点认为,山寨文化其实是一种民间 文化、大众文化,是不掌握文化话语权的人的自娱自乐,有时也是以戏虐的方式对精英文化的解构和挑战。这种看似低俗的大众文化当中,其实蕴藏着丰富的民间创造力,不仅无伤大雅,甚至是一种亲民的草根创新。另一种观点则针锋相对。认为山寨文化其实就是盗版文化、侵权文化,在这场“山寨帮”的集体狂欢中,掩盖的是市场秩序的混乱与沦丧,是国家合法税收被商贩抢劫的铁的事实,直接造成公众价值判断上的混乱,模糊了好与坏、真与假、美与丑之间的界限。对于同一种文化现象,各方阵营为何有如此大的分歧?我们认为,这其间涉及到如何认识山寨文化的问题。
“山寨”一词原为广东话,有占山为王的意思,是指普通民众运用智慧模仿或者创新或者制作出紧跟时下流行的高科技或者高规格的生活产品的综合。山寨文化就是这些普通民众运用智慧在生活中自我竞争、自我创作以及产生成果的一种从精神到物质的文化再现。究其实质,山寨文化与山寨行为之间并非完全契合,那种以山寨文化为合理,也视各种山寨行为为正当的观点,实为一种谬论。那些群起攻击山寨文化的社会精英分子,其愤恨的依据便是将山寨文化混同于山寨产品。岂不知,山寨产品仅是一个壳,草根的创新娱乐精神才是山寨文化的核。公众从山寨产品中发现并延伸了文化的魅力,进而自娱自乐。我们认为,当前山寨文化的勃兴,是大众文化广泛传播的结果,它具有反权威、反垄断、反精英的平民化特征。虽然对现有社会秩序带有一定的破坏性,但作为一种新兴文化,更多的是强调思想上的自娱自乐精神,因而并不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而部分山寨行为则借娱乐大众为名。大行严重侵犯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之实,有时还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乃至需要国家动用刑罚权加以规制。
“山寨”兴起从根本上表达了民间诉求,“山寨”一词在一定程度上有某种不满的暗示。“山寨文化”是民间诉求的一种表达,根源在于我们目前的民间诉求出口太小。存在少数的垄断话语权以及垄断行为。虽然它含有一些消极的暗示在里面,反映了一种民间社会思潮,与精英的思潮取向发生对抗,有着非常强势的表达自己愿望的诉求,但是却不敢用政治诉求,只好用这样一种文化表达诉求。山寨文化作为一个副文化形态,现在还没有提到政治诉求,只是一种文化诉求。只是在文化表现上,而且这种表现都是非常合理的。它对主流文化的某些表现形式提出挑战是有根据和道理的。所以,政府不应该、也不会违反民意对它采取什么措施。
四、山寨文化勃兴的意义分析
山寨文化的兴起,源于大众文化的勃兴,是草根创新精神的结晶。在其产生之初,借山寨产品之壳“上市”。但自从其一进入人们的视野开始,便蔚为大观,是一种充分强调并尊重公众自主权的新型文化。
(一)山寨文化是个人自由与枷锁的分水岭,充分体现了民众的自主权
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新兴群体不断涌现,对于文化的需求也是趋于多元化。从深层次而言,山寨文化反映了多数民众争取话语权的努力。山寨文化产生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挑战了主流文化、权威文化的强势地位。换言之,山寨文化的存在,侵占了精英文化的部分阵地,影响了部分精英的生存空间。因而。精英文化的部分代表坐立不安,群起而攻之,将山寨文化混同于山寨产品者有之。将山寨文化斥为创新发展的桎梏者有之。然则,正如上文所述,山寨文化并非等同于山寨行为,更加不是山寨产品的代名词。它在实质上代表了文化多元化的趋势,既不侵权,也不突破法律底线,注重的仅是自娱自乐的精神,希望能够获得更多的话语权。其他文化,包括主流文化、权威文化,可以对山寨文化的价值进行评判。但是并无依自身价值理念,以变换概念的方式加以禁止的权利。其中的道理,著名法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曾有经典的论述,即“人之所以有理由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的唯一目的。乃是自行保护。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之所以能够施用权力以反对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其唯一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危害他人。然而,仅仅是自己的利益,不论是物质上的还是道德上的私利,都不构成采取这种干涉措施的充足理由。”
(二)山寨文化的勃兴符合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和谐社会倡导以人为本。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山寨文化的勃兴,正是当前利益群体多元化,文化需求亦呈多元化的集中表现。国家管理阶层不能忽视这一文化需求的存在,应当积极扶植与引导,而不是动辄便动用国家公权力加以制止。山寨文化能够成为表达自然民意的一种途径。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消除部分民众对于少数社会阴暗面的愤懑情绪的作用,有效地防止了民众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的产生。这一切都将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三)山寨文化揭发社会阴暗面的作用为国家公权力打击部分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行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山寨文化与诸多山寨行为、山寨产品是截然不同的事物,但彼此间的关系密切,在众多民众眼中,只要相关事物、现象之间存在雷同或者相似之处,都会以山寨名义冠之。因而,一些部分官员的山寨化行径,比如山寨白宫,在民众雪亮的眼球监督之下,无处遁形。这无疑为当前公权力机关打击各种渎职侵权行为提供了可靠的线索来源和坚定的民意支持。公权力机关在打击该些渎职侵权行为的同时。也能够很好地接受民意的监督,促使其自身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山寨文化作为草根文化的继续,未来还是让它从哪儿来先回哪儿去!山寨机一直都存在争议,而作为山寨机衍生的山寨文化也一样受到争议。我们社会应当继续发扬那种反权威、反垄断、反精英的草根式山寨文化,有关部门也应该积极引导,去除山寨文化中的糟粕,留取精华,山寨文化才会有更好的未来,而不是走上歧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