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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审计机关从1999年开始,对县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以下简称任期审计),这对于科学、合理选拔使用干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发展地方经济,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但是多年来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发展很不平衡,审计作用难以到位,如果不认真加以完善,让其等同于常规审计,就达不到应有的审计目的。
一、目前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状况
1、调动干部已成定势才开展审计,事前、事中审计少,事后审计情况多。不难看到,由于离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才进行,它是一种事后监督。虽然较之过去的不审计、缺乏监督是一种进步,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国家、集体挽回了些经济损失。但离任审计毕竟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之举,不少损失已无法挽回。因而难免造成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2、审计项目计划主要由组织部门确定,审计机关没有能动作用,计划性不强,“离任才审,不离任不审”,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致使审计力量不足。
3、审计对象基本按属地原则管辖,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范围缺乏层次性,增加了审计机关工作压力。现行审计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能做到任期内领导干部应审尽审,难以体现公平;大部分审计项目临时上阵,审计质量不能保证,难以体现公正;对领导干部唱赞歌的多,客观批评的少,使多数领导干部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难以体现权威。
4、审计内容“重查账,轻分析”。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5、审计方法只看重财务审计方法而忽视审计调查方法。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二、针对上述影响任期审计发展的各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1、把离任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改离任审计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对干部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犯错误及时提醒,还能发现经济犯罪的“蛛丝马迹”;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去留”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2、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具有能动性。确定任期审计项目,应当由组织部门“一家言”改为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多家言”,审计机关要主动参与项目的确定。对变化比较频繁的部门,如党委、政府及重点部门的领导人任期审计由组织部门确定,对变化不经常的一般部门的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审计机关确定,特殊情况下,对被举报反映的单位的领导人任期审计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3、审计对象的管辖应具有层次性。应严格区分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任职前审计,做到先审计后任命;对调任、转任领导干部应当实行届中审计;对轮岗、免职、辞职、退休领导干部可以实行离任后审计。上述领导干部任期审计时还应当区分层次,对拟提拔领导的任期审计由上级审计机关实施,即“上审下”;对调任、转任领导的任期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即“同级审”;对轮岗、免职、辞职、退休领导的任期审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实施,即“内审”,主管部门为同级政府的,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4、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任期审计内容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更重要的应当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任期审计在内容上应当突出重点,在审计方式上可以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任期审计内容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真实性和合法性;一部分为审计调查内容,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情况、投资决策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调查对象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发改、统计、经贸等部门,重点审计合法性和效益性。
5、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任期审计除使用专门财务审计方法外,还可以运用如下一些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访”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明晰事理,合理划分领导干部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座谈,全面收集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息。
一、目前基层经济责任审计状况
1、调动干部已成定势才开展审计,事前、事中审计少,事后审计情况多。不难看到,由于离任审计是在领导干部离任或任期届满时才进行,它是一种事后监督。虽然较之过去的不审计、缺乏监督是一种进步,从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为国家、集体挽回了些经济损失。但离任审计毕竟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之举,不少损失已无法挽回。因而难免造成监督上的滞后,导致干部考察与使用“两张皮”。
2、审计项目计划主要由组织部门确定,审计机关没有能动作用,计划性不强,“离任才审,不离任不审”,造成审计项目过于集中,致使审计力量不足。
3、审计对象基本按属地原则管辖,由同级审计机关审计,审计范围缺乏层次性,增加了审计机关工作压力。现行审计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不能做到任期内领导干部应审尽审,难以体现公平;大部分审计项目临时上阵,审计质量不能保证,难以体现公正;对领导干部唱赞歌的多,客观批评的少,使多数领导干部产生“审计走过场”的心理定势,难以体现权威。
4、审计内容“重查账,轻分析”。看重财务数据,忽视理性分析;重问题轻责任。看重问题罗列,忽视责任划分。审计内容重点不突出,审计质量难以提高,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雷同于常规审计,影响了审计效果。
5、审计方法只看重财务审计方法而忽视审计调查方法。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阅、设举报箱、公告审计、座谈等方法。账外审计方法上下功夫不够,使审计的问题难以查深查透,审计质量无法提高。
二、针对上述影响任期审计发展的各种因素,提出如下建议:
1、把离任审计监督的“关口”前移,改离任审计为任中审计,由事后监督为事中监督。这样不仅可以达到“防患于未然”,而且还能防止和避免经济行为的“一错再错”;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干部,还能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功过;不仅能对干部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犯错误及时提醒,还能发现经济犯罪的“蛛丝马迹”;不仅能减少和避免账目“技术处理”的假账,还能使审计掌握更多的“第一手资料”;不仅能正确地考察干部队伍,还能为组织“去留”干部提供依据。审计实践证明,任中审计好于离任审计。
2、审计项目的确定应具有能动性。确定任期审计项目,应当由组织部门“一家言”改为组织、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多家言”,审计机关要主动参与项目的确定。对变化比较频繁的部门,如党委、政府及重点部门的领导人任期审计由组织部门确定,对变化不经常的一般部门的领导人任期审计则由审计机关确定,特殊情况下,对被举报反映的单位的领导人任期审计由纪检、监察部门确定。
3、审计对象的管辖应具有层次性。应严格区分提拔、调任、转任、轮岗、免职、辞职、退休等领导干部的任期审计。对拟提拔领导干部必须实行任职前审计,做到先审计后任命;对调任、转任领导干部应当实行届中审计;对轮岗、免职、辞职、退休领导干部可以实行离任后审计。上述领导干部任期审计时还应当区分层次,对拟提拔领导的任期审计由上级审计机关实施,即“上审下”;对调任、转任领导的任期审计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即“同级审”;对轮岗、免职、辞职、退休领导的任期审计,有明确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审计机构实施,即“内审”,主管部门为同级政府的,由同级审计机关实施。
4、审计内容的选择应具有针对性。任期审计内容不仅包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更重要的应当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以及廉政建设情况。任期审计在内容上应当突出重点,在审计方式上可以采取审计与审计调查相结合。任期审计内容可以分成两部分,一部分为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审计真实性和合法性;一部分为审计调查内容,包括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廉政建设情况、投资决策情况、政策执行情况等,调查对象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相关部门,发改、统计、经贸等部门,重点审计合法性和效益性。
5、审计方法的使用应具有多样性。任期审计除使用专门财务审计方法外,还可以运用如下一些方法:一是“看”,对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硬件设施进行察看,通过观察、分析产生审计疑问,从而确定审计重点;二是“问”,围绕领导干部实施的经济行为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领导者施政情况;三是“访”,围绕领导干部的经济决策和施政行为,走访相关人员,“访”的目的,是为了更加明晰事理,合理划分领导干部个人和集体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四是“谈”,组织领导干部所在单位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座谈,全面收集领导干部施政行为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