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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我国融资中介服务行业迅速发展,为缓解社会融资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不健全,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存在准入标准不一,经营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如何对其规范引导,促使该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是当前的金融创新发展面临的热点难点问题。
关键词:融资;风险;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我国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在解决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激活民间资本、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缓解社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应对其严加监管。
一、存在问题
(一)准入门槛不统一,监管要求送紧不一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大致有三类:一类是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等)审批成立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这一类公司在工商注册之前需前置审批,有准入门槛,其经营范围限定在注册地范围内,由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管。第二类是以互联网金融公司名义注册的网络借贷平台,这类公司业务通过互联网进行,不受地域限制,其注册没有前置审批,不设准入门槛。第三类公司是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与网络借贷平台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其相关业务,这类企业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准入门槛,无业务主管部门。
上述三类公司本质上都是民间借贷行为的公开透明化,没有区别,但在行业准入上却各不相同,形成行业准入门槛高低不一。第一类公司需逐级报批,对其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经营团队以及内控制度等都有严格要求,其准入标准明显要高于后两类公司。在监管措施上,第一类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而后两类公司无监管机构,其业务经营主要靠行业自律。行业准入标准的高低悬殊加上业务经营的宽严不一,必然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即需要前置审批、日常经营有监管的第一类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业务逐渐萎缩;无需审批、没有监管的二三类公司业务没有限制,野蛮生长。长此以往,不利于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不规范,潜在风险大
第一类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于其业务经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大部分公司都能秉持“审慎、稳妥”的理念开展活动,且其业务模式大多是线下经营,业务规模不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而互联网借贷平台及其授权点则较为混乱,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风险防控措施薄弱。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有的存在违规建立资金池,资金托管模式不安全等问题,很容易诱发资金挪用、集资诈骗的风险。有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对融资项目不落实抵押担保;有的平台公司对外宣称有担保公司担保,但实际上并未签署担保合同;有的虽有担保合同,但担保公司本身不具有担保实力,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的平台公司虽说有抵押物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物产权不清晰,抵押物难以处置。
2.风险提示不到位。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都对投资风险避而不谈,事前没有充分提示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则产生平台公司刚性兑付的尴尬局面。
3.对外宣传不规范。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国家鼓励发展“金融创新”和“互联网+”的政策导向,在对外拓展业务时,往往采用“政府支持”、“保证收益”、“风险无忧”等噱头对外进行宣传,投资者很容易上当受骗。
4.关联交易难以规避。一些从事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公司,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通过赚取手续费获得报酬,而是想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变相筹集资金,挪作他用,这种情况终将走向非法集资的深渊。
5.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多数网络借贷平台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对出借人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都没有详细的介绍,其融资项目多以某农业公司项目、某矿山项目等含糊表述进行披露。有的网络借贷平台甚至虚编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6.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低。目前社会公众对各种理财投资的风险认知程度还比较低,未能意识到自己投资行为的潜在风险,大多数投资者只是片面认为有营业执照、有固定交易场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安全可靠的,很多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都不清楚就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不够理性。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
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之所以产生如此诸多的问题,与我国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无关系。首先,我国有关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2015年人民银行等10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对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了指导意见,但相关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其次,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一直没有明确监管部门,而行政部门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制,对融资中介服务行业难以行使监管职权。
二、监管措施及建议
(一)规范行业准入
由于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在风险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如处理不好极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这一类公司必须设置前置审批环节,无论是线上的网络借贷平台还是线下经营的实体公司,都应该对其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设置准入门槛。工商部门应将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作为限制类行业,一般工商企业未经审批不得从事融资中介服务。
(二)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线下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其定位于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应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对其异地展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等要进行严格限制。对于各类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经营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涉及面较为广泛,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应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
从事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公司、政府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融资中介服务的认知水平,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投资有风险,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减少各类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刚性兑付的压力。
(四)完善监管体制
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在制度和体制上形成有力保障,促进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杨锁溢(1983-),男,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保山市财政局,研究方向:财务会计,金融风险防范。
关键词:融资;风险;信息不对称
近年来,我国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在解决资金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激活民间资本、推动民间借贷阳光化、缓解社会融资难问题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但近年来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也暴露出诸多问题,应对其严加监管。
一、存在问题
(一)准入门槛不统一,监管要求送紧不一
目前,我国从事融资中介服务的公司大致有三类:一类是由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办、金融局等)审批成立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这一类公司在工商注册之前需前置审批,有准入门槛,其经营范围限定在注册地范围内,由各地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并进行监管。第二类是以互联网金融公司名义注册的网络借贷平台,这类公司业务通过互联网进行,不受地域限制,其注册没有前置审批,不设准入门槛。第三类公司是以投资公司、咨询公司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并与网络借贷平台签订代理协议,代理其相关业务,这类企业属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准入门槛,无业务主管部门。
上述三类公司本质上都是民间借贷行为的公开透明化,没有区别,但在行业准入上却各不相同,形成行业准入门槛高低不一。第一类公司需逐级报批,对其注册资本、公司治理、经营团队以及内控制度等都有严格要求,其准入标准明显要高于后两类公司。在监管措施上,第一类公司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各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监管。而后两类公司无监管机构,其业务经营主要靠行业自律。行业准入标准的高低悬殊加上业务经营的宽严不一,必然导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发生,即需要前置审批、日常经营有监管的第一类融资登记服务机构发展受到诸多限制,业务逐渐萎缩;无需审批、没有监管的二三类公司业务没有限制,野蛮生长。长此以往,不利于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经营不规范,潜在风险大
第一类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由于其业务经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大部分公司都能秉持“审慎、稳妥”的理念开展活动,且其业务模式大多是线下经营,业务规模不大,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而互联网借贷平台及其授权点则较为混乱,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1.风险防控措施薄弱。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在资金管理上存在漏洞,有的存在违规建立资金池,资金托管模式不安全等问题,很容易诱发资金挪用、集资诈骗的风险。有的互联网借贷平台对融资项目不落实抵押担保;有的平台公司对外宣称有担保公司担保,但实际上并未签署担保合同;有的虽有担保合同,但担保公司本身不具有担保实力,不能履行担保义务;有的平台公司虽说有抵押物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或抵押物产权不清晰,抵押物难以处置。
2.风险提示不到位。大多数网络借贷平台都对投资风险避而不谈,事前没有充分提示风险,一旦发生风险,则产生平台公司刚性兑付的尴尬局面。
3.对外宣传不规范。部分网络借贷平台利用国家鼓励发展“金融创新”和“互联网+”的政策导向,在对外拓展业务时,往往采用“政府支持”、“保证收益”、“风险无忧”等噱头对外进行宣传,投资者很容易上当受骗。
4.关联交易难以规避。一些从事网络借贷平台业务的公司,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通过赚取手续费获得报酬,而是想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变相筹集资金,挪作他用,这种情况终将走向非法集资的深渊。
5.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充分。多数网络借贷平台融资项目信息披露不够公开透明,对出借人的财务信息、经营状况等都没有详细的介绍,其融资项目多以某农业公司项目、某矿山项目等含糊表述进行披露。有的网络借贷平台甚至虚编项目,骗取投资者资金,
6.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低。目前社会公众对各种理财投资的风险认知程度还比较低,未能意识到自己投资行为的潜在风险,大多数投资者只是片面认为有营业执照、有固定交易场所的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安全可靠的,很多投资者对自己的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都不清楚就进行投资,投资行为不够理性。
(三)监管机制不健全
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之所以产生如此诸多的问题,与我国监管机制的不健全不无关系。首先,我国有关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2015年人民银行等10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虽对网络借贷平台提出了指导意见,但相关细则一直没有出台。其次,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一直没有明确监管部门,而行政部门受“法无授权不可为”的限制,对融资中介服务行业难以行使监管职权。
二、监管措施及建议
(一)规范行业准入
由于融资中介服务行业在风险特征上具有明显的外部性,如处理不好极容易诱发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对这一类公司必须设置前置审批环节,无论是线上的网络借贷平台还是线下经营的实体公司,都应该对其注册资本、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设置准入门槛。工商部门应将融资中介服务行业作为限制类行业,一般工商企业未经审批不得从事融资中介服务。
(二)实行分类管理
对于线下经营的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其定位于服务当地实体经济,应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管,对其异地展业,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等要进行严格限制。对于各类网络借贷平台,由于其经营范围没有地域限制,涉及面较为广泛,按照《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应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进行监管。
(三)加强投资者教育
从事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公司、政府和各类新闻媒体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逐步提高社会公众对融资中介服务的认知水平,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投资有风险,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投资理念,减少各类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和政府刚性兑付的压力。
(四)完善监管体制
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法律法规和监管细则,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在制度和体制上形成有力保障,促进融资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作者简介:杨锁溢(1983-),男,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族,汉,学历:在读硕士研究生,单位:保山市财政局,研究方向:财务会计,金融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