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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分配标准的不明确,明显和制度的设置目标发生冲突,而分配标准的明确,又会造成案件之间的不平等。级别管辖的制度成因在于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行政化关系。司法改革要求级别法院之间应当是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等级关系,而非行政等级关系。本文认为应当取消级别管辖,以职能管辖和事物管辖重构我国司法管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