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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家电下乡活动并不构成行政性垄断,从其目的、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性垄断的立法原意和判断标准上,我们可以分析出,该项工程只是政府合理的干预市场的行为,而并不构成《反垄断法》规制的行政性垄断行为。
【关键词】家电下乡;行政性垄断;市场竞争;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干预
一、家电下乡活动的基本情况
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参加家电下乡的流通企业所必备一定的条件,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既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基本条件是:(1)企业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一般应在5亿元以上;(2)资信状况良好;(3)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4)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二、学术界对家电下乡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分析
首先,家电下乡活动中政府对农民的补贴对中标企业而言,就是在不降低售价的情况下以低价促销了产品。政府补贴取代了本来可能发生于农村家电市场的价格战。
最重要的是,他们基本都认为,家电下乡活动使得中标厂家拥有了对其他厂家的排他性的垄断地位。家电下乡活动中,国家对企业设定了准入条件,各厂家通过面向政府的竞标得到该活动中的一席之地。表面看来,农民直接受惠于政府补贴。实际上,农民可能得不偿失。中标企业被招标选中后就脱离了市场竞争的约束,这样就使得未竞标成功的中小企业在其本身的市场竞争力就较弱的情况下,更加失去了其市场竞争的权利,一些中小品牌企业可能因此亏损、裁员甚至倒闭,最后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完全失衡。
因此,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观察,“家电下乡”活动实际上涉嫌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从事反竞争行为,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同时,“家电下乡”补贴也涉嫌违反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家电下乡”工程通过招标限定享受补贴的企业产品,排挤非中标产品,这未尝不是一种“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未尝不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①
三、分析家电下乡活动不构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
行政性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经营者间竞争的违法行为。其特征在于:一、主体的特殊性,中央政府自身不列入反垄断法规制,其立法、国家垄断等具有正当性;二、采用的是非正当手段,非引导性手段,滥用了行政权力;三、采取了强制性的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而言,行政性垄断主要包括以下种类:指定交易、阻碍商品流通、限制招投标、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其进行了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性垄断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破地区封锁,破除地方保护,着力于促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而在当前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仍不可取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经济管理职能,“滥用行政权力”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我们在适用行政性垄断的立法时,要注意不能将政府对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行政性垄断来处理,而妨碍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和正常管理。②
“政府运用权力干预经济,是为了提高资源的效率,克服市场存在的交易成本,保证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共利益。”③政府干预的效率是判断行政权力滥用的标志之一,如果政府干预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就不属于行政权力滥用。在家电下乡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政府只是在合理干预,为的是保护农民这个特殊群体。如果政府在该活动中,明文规定某地区只有某些企业可以进入该活动范围,那么就应该属于行政性垄断,而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电下乡活动虽然属于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但是并未滥用行政权力,因此不属于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当然,不可否认,在政府实施该政策的这段时期内,出现了一些垄断行为、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都需要国家进行进一步规制。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家电下乡活动仍然是政府合理的行政行为。
注 释:
①王军.《家电下乡的法律问题》,载于期刊《IT经理世界》,2009年第Z1期.
②引自: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49-162页.
③李忠斌著.《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92页.
参考文献:
[1]王军.家电下乡的法律问题[J] IT经理世界,2009(Z1).
[2]田国垒.“家电下乡”:岂能“授人以鱼”?[Z].中国营销传播网,2008.03.
[3]李忠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
[4]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
[5]何静.“家电下乡”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江西农业学报,2009.02.
【关键词】家电下乡;行政性垄断;市场竞争;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干预
一、家电下乡活动的基本情况
家电下乡政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扩大内需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和贸易政策的创新突破。主要内容是,顺应农民消费升级的新趋势,运用财政、贸易政策,引导和组织工商联手,开发、生产适合农村消费特点、性能可靠、质量保证、物美价廉的家电产品,并提供满足农民需求的流通和售后服务;对农民购买纳入补贴范围的家电产品给予一定比例(13%)的财政补贴,以激活农民购买能力,扩大农村消费,促进内需和外需协调发展。
参加家电下乡的流通企业所必备一定的条件,承担销售任务的企业应具有较强实力、信誉好、农村市场网络健全,既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基本条件是:(1)企业年家电产品销售额在本省位居前列,一般应在5亿元以上;(2)资信状况良好;(3)配送能力覆盖本省所有县(市);(4)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
二、学术界对家电下乡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分析
首先,家电下乡活动中政府对农民的补贴对中标企业而言,就是在不降低售价的情况下以低价促销了产品。政府补贴取代了本来可能发生于农村家电市场的价格战。
最重要的是,他们基本都认为,家电下乡活动使得中标厂家拥有了对其他厂家的排他性的垄断地位。家电下乡活动中,国家对企业设定了准入条件,各厂家通过面向政府的竞标得到该活动中的一席之地。表面看来,农民直接受惠于政府补贴。实际上,农民可能得不偿失。中标企业被招标选中后就脱离了市场竞争的约束,这样就使得未竞标成功的中小企业在其本身的市场竞争力就较弱的情况下,更加失去了其市场竞争的权利,一些中小品牌企业可能因此亏损、裁员甚至倒闭,最后导致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的竞争完全失衡。
因此,从市场竞争的角度观察,“家电下乡”活动实际上涉嫌行政机关以行政权力从事反竞争行为,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同时,“家电下乡”补贴也涉嫌违反2008年8月1日生效的《反垄断法》。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家电下乡”工程通过招标限定享受补贴的企业产品,排挤非中标产品,这未尝不是一种“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行为,未尝不属于“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①
三、分析家电下乡活动不构成行政性垄断的原因
行政性垄断是指中央政府所属的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以及被上述政府和政府部门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者排除经营者间竞争的违法行为。其特征在于:一、主体的特殊性,中央政府自身不列入反垄断法规制,其立法、国家垄断等具有正当性;二、采用的是非正当手段,非引导性手段,滥用了行政权力;三、采取了强制性的抽象行政行为。进一步而言,行政性垄断主要包括以下种类:指定交易、阻碍商品流通、限制招投标、限制市场准入、强制经营者限制竞争。
我国在《反垄断法》中对其进行了规制,目的在于防止行政性垄断扭曲竞争机制,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破地区封锁,破除地方保护,着力于促进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而在当前和今后较长的时期内,政府在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仍不可取代,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还承担着大量的经济管理职能,“滥用行政权力”在许多情况下,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我们在适用行政性垄断的立法时,要注意不能将政府对调控经济生活或者对经济活动进行正常管理而采取的措施作为行政性垄断来处理,而妨碍政府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和正常管理。②
“政府运用权力干预经济,是为了提高资源的效率,克服市场存在的交易成本,保证最大限度的社会公共利益。”③政府干预的效率是判断行政权力滥用的标志之一,如果政府干预不超过必要的限度,那么就不属于行政权力滥用。在家电下乡的问题上,笔者认为,政府只是在合理干预,为的是保护农民这个特殊群体。如果政府在该活动中,明文规定某地区只有某些企业可以进入该活动范围,那么就应该属于行政性垄断,而被《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
四、结论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家电下乡活动虽然属于政府干预市场的行为,但是并未滥用行政权力,因此不属于行政性垄断的范围。当然,不可否认,在政府实施该政策的这段时期内,出现了一些垄断行为、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这都需要国家进行进一步规制。但是,从整体的角度来分析,家电下乡活动仍然是政府合理的行政行为。
注 释:
①王军.《家电下乡的法律问题》,载于期刊《IT经理世界》,2009年第Z1期.
②引自: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第1版:第149-162页.
③李忠斌著.《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92页.
参考文献:
[1]王军.家电下乡的法律问题[J] IT经理世界,2009(Z1).
[2]田国垒.“家电下乡”:岂能“授人以鱼”?[Z].中国营销传播网,2008.03.
[3]李忠斌.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研究[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5,(1).
[4]曹康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1).
[5]何静.“家电下乡”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探讨[J].江西农业学报,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