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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开发中造成资源耗竭、生态环境破坏、区域发展衰退等,制约着区域可持续发展。根据矿产资源耗竭性理论、资源生态环境价值理论、外部性理论以及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理论,应该对矿产开发中造成的损害进行补偿。其中,按照补偿客体划分为矿产资源补偿、生态环境补偿、矿区/区域补偿;按照补偿时序划分为矿产开发前的防范性补偿、矿产开发中的即时性补偿、矿产开发后的修复性补偿。资源生态环境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制度建设,根据补偿客体、补偿时序划分的补偿类型,遵循立法约束、政策引导与行政监管相结合的"三位一体"运行模式,本文认为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