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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世纪中叶以前,频繁爆发的国际战争导致国际社会引发对人权的思考。反对战争,要求和平成为当时的时代声音。随后,在人权领域与国际环境领域中,对世义务悄然而生。然而,国际环境领域中的对世义务迄今为止并没有在国际环境法实践层面获得正式的认可。但对世义务的适用已蕴含必然性。故本文采用法哲学与经济学理论,论证普遍优惠制度与对世义务为两项内在逻辑相同的概念,即对世义务为普惠制在国际环境领域的相应体现,以期对世义务实践提供新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