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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随着物业服务行业的迅速发展,物业服务公司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日益增多,其中因物业服务公司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纠纷尤为突出。关于物业安全保障义务如何界定,体现着物业和业主之间的利益博弈,为了更好的界定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有必要对以外的物业安全保障纠纷进行实证研究。
关键词: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
现如今随着房地产经济的繁荣,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私有权利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各地业主被盗被害案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不得不将目光集中到现代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这一问题上。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其不负有此范围的义务拒绝承担责任。这涉及到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物业服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是什么?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笔者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试图得到问题的答案。
一、物业纠纷案件类型
(一)物导致的损害
1、上海张宅物业有限公司与董某健康权纠纷案。
张宅物业公司承建董某居住的小区房屋的外墙装饰工程。同年4月25日上午张宅物业公司将拆除的脚手架用毛竹随意堆放在董某居住的武定路88号大门出口,阻挡了居民进出。由于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有专人看护提示,董某从毛竹排上出门时,由于毛竹滚动,致使董某摔倒受伤。经诊断,董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股骨下端骨折。①
2、乐某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外出回家,路经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二楼门口走廊时,因空调外机滴水直接向外排放,而走廊排水管堵塞,导致走廊地面积水,原告因积水湿滑而摔倒。原告当即感觉疼痛难忍,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②
3、倪某诉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进入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楼某楼的电梯,尚未站稳时,电梯门砰的一声关闭后极速下降,导致原告身体猛地前倾,扑倒在前面乘客的身上。原告的身体又猛然后倾,头与后背撞到电梯门上,电梯上面掉下的灰尘覆盖全身。原告被困电梯中长达一个小时才被消防队员解救,导致头晕脑胀全身疼痛,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挫裂伤。③
4、吕少茹诉被告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吕少茹与母亲一起前往紫郡小区所购房屋,在由室外楼梯向楼内经过时,因楼梯护栏未焊接而不慎从高约1米6的平台上摔下,致下巴严重摔伤,住院达半月之久。④
5、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随母亲至住在某路X弄X号X室的朋友顾某家探访,离开时,由于電梯长时间没有上来,原告和母亲从安全楼梯下楼至11楼,因原告体力不支,便在11楼再次等电梯。由于配电间房门与安全通道的门无论在颜色还是形状上都相似,原告误入配电箱间,由于该处地面镂空,原告从11楼跌至10楼,造成皮肤大面积撕裂。由于该处房屋由某地产公司开发建造,其配电间镂空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是原告受伤的一个因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系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其未在配电间设置警示标记,造成原告误闯受伤。⑤
(二)第三人实施的损害
1、上诉人三门峡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艳菊系被告康乐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张艳菊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雅马哈125两轮摩托车一辆,由于双方没有对摩托车的停放划定停放区域,张艳菊平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单元门口。后张艳菊停放在其单元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丢失,张艳菊向公安机关报警,该案未侦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⑥
2、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席某系某某的业主,某某物业公司为席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席某驾驶车牌号为XX银灰色三菱欧兰德回到小区,因园区西门发生故障席某驾车无法进入,后席某与园区监控室打电话就此事进行沟通,被告知从北门进入到达B区地下车库。席某在B区地下车库入口刷卡不好用,怕车辆再被刮伤,故将车停在地下车库下行车入口处。次日早上,席某发现该车的3个轮胎被扎后报案。因席某车辆堵在B区地下车库下车口,某某物业公司为不影响B、C区业主车辆的通行,把电源断开,将B区地下车库出口道的闸杆升起,故某某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案发时间的监控录像。2011年3月23日席某在辽宁京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分公司更换4个车胎花费4845元。⑦
3、湖北汉川法院判决星网咖公司诉汉正物业公司等财产赔偿案。
汉川星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汉川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辖汉正商城的业主。被告黄某携带断丝钳等工具窜至原告网吧所在的楼顶,盗割原告空调室外机铜管和散热片。零时许,被告值班员通过电子监控发现其正转运赃物,追赶途中黄某从楼顶逃离。黄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同月16日,原告诉请被告汉正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⑧
4、潘某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潘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一并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70号棠城佳苑小区11幢1-3-3号住房一套,二人所在的棠城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一日凌晨,潘某、罗某发现所在房屋发生入室盗窃事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于2009年11月24日下达了永公刑立字(2009)5544号立案决定书。潘某、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强盗借助二楼的空调和防护网从书房阳台的窗户潜入室内,盗走潘某提包内现金270元,罗某钱包内现金1320元及一部九成新价值4500元的摩托罗拉A1800手机,合计6090元,但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⑨ 二、物业安全保障内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范围内的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的物业消防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的义务, 其中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与保养
其中包括对公共道路、电梯、车位、文化教育等设施的保养与维护, 共用场所的绿化等。在乐某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中物业公司负有使公用走廊干净不湿滑,不会有使经过的人滑倒的危险。在倪某诉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负有对电梯维护与保养的义务,不致使电梯突然出故障而危及业主的人身安全。同样的在沈某某与上海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大家公用的台阶,若是有损坏或者缺口,负有及时维护和修理的义务等等,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上所负有的义务
(二)物业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保障疏通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物业消防的案例相对来说比较少。
(三)小区治安管理
主要包括执行门卫值班制度; 实施安保巡逻制度;防范并制止其他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在第三人实施的损害案件当中: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潘某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在这些案件当中受害人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财产损害,主要是被入室盗窃,在这些案件当中法官也都判决物业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可疑人物进入小区积极盘问,查明身份之后再与放行,并且还应实施保安24小时巡逻,并且在小区各处安装摄像头等措施。
三、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物业服务公司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除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外,还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从以上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以及自己受有损害,并且损害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在周果红等诉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两原告共同居住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C4栋202房。原告周果红在家沐浴,小偷趁无人看管财物之际溜进原告家中行窃。事后,经清点,原告丢失现金人民币4000元和其他证件、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对原告家中被盗现场进行勘察。后原告就损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在本案中,法院最后认为"原告居住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C4栋202房,被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务是实,但原告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物被盗及被盗财物金额,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家中被盗,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7727.2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在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中,原告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至关重要。
四、结语
综上对我国发生的物业安保义务纠纷案例分析可以看出:
(一)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由物引起的损害纠纷占大多数。在物引起的纠纷中主要是小区内的设施,如配电房,走廊清洁度,电梯,楼梯等不一而足。主要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对日常的公用设施做到勤勉维护,对于危险的地方没有设立足够明显得安全警示牌子,也没有做好防范措施。
(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害为少数,在第三人侵权损害中最多的还是小区放不明人物进小区,致使小区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或者放在家外面的财产被盗。至于受到人身损害的少之又少,在我们小组成员搜集的案例中只有一起发生在温州的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业主受到不明凶手的袭击,致使右大腿受伤。
(三)在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若是有物引起的侵权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物业公司基本上都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有的甚至承担了全部的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害中,大多数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小部分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在由物引起的损害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则物业公司只是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应该积极得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好的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在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多上责任时,主要的依据是物业公司在案件中有多少过错。若是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对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的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原告若是不能举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注释:
①(20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
②(201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民事判决书
③(20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一(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
④ (201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红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
⑤(2010)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民一(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
⑥(2012)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⑦(201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民二终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
⑧(2011)湖北省汉川市(县)人民法院川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⑨(201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0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卢映(女),李永华(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究生一年级,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学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法方向。
关键词:物业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案例分析
现如今随着房地产经济的繁荣,物业管理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人们对私有权利的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对居住环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纠纷也逐渐增多。尤其是各地业主被盗被害案频频出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让我们不得不将目光集中到现代物业管理中的安全保障这一问题上。业主要求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物业服务公司则认为其不负有此范围的义务拒绝承担责任。这涉及到物业服务公司在物业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物业服务公司是否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是什么?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笔者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分析,试图得到问题的答案。
一、物业纠纷案件类型
(一)物导致的损害
1、上海张宅物业有限公司与董某健康权纠纷案。
张宅物业公司承建董某居住的小区房屋的外墙装饰工程。同年4月25日上午张宅物业公司将拆除的脚手架用毛竹随意堆放在董某居住的武定路88号大门出口,阻挡了居民进出。由于未设立警示标志,也未有专人看护提示,董某从毛竹排上出门时,由于毛竹滚动,致使董某摔倒受伤。经诊断,董某右肱骨近端骨折、右股骨下端骨折。①
2、乐某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外出回家,路经本市闵行区XX路XX号二楼门口走廊时,因空调外机滴水直接向外排放,而走廊排水管堵塞,导致走廊地面积水,原告因积水湿滑而摔倒。原告当即感觉疼痛难忍,后拨打了110报警,后被送往医院救治。②
3、倪某诉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
原告进入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楼某楼的电梯,尚未站稳时,电梯门砰的一声关闭后极速下降,导致原告身体猛地前倾,扑倒在前面乘客的身上。原告的身体又猛然后倾,头与后背撞到电梯门上,电梯上面掉下的灰尘覆盖全身。原告被困电梯中长达一个小时才被消防队员解救,导致头晕脑胀全身疼痛,头部及身体多个部位挫裂伤。③
4、吕少茹诉被告新乡市正隆置业有限公司、鑫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新乡分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吕少茹与母亲一起前往紫郡小区所购房屋,在由室外楼梯向楼内经过时,因楼梯护栏未焊接而不慎从高约1米6的平台上摔下,致下巴严重摔伤,住院达半月之久。④
5、李某诉某物业公司等身体权纠纷案。
原告随母亲至住在某路X弄X号X室的朋友顾某家探访,离开时,由于電梯长时间没有上来,原告和母亲从安全楼梯下楼至11楼,因原告体力不支,便在11楼再次等电梯。由于配电间房门与安全通道的门无论在颜色还是形状上都相似,原告误入配电箱间,由于该处地面镂空,原告从11楼跌至10楼,造成皮肤大面积撕裂。由于该处房屋由某地产公司开发建造,其配电间镂空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是原告受伤的一个因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某物业公司系该房屋的物业管理部门,其未在配电间设置警示标记,造成原告误闯受伤。⑤
(二)第三人实施的损害
1、上诉人三门峡市康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艳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张艳菊系被告康乐物业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张艳菊以10000元的价格购买雅马哈125两轮摩托车一辆,由于双方没有对摩托车的停放划定停放区域,张艳菊平时将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单元门口。后张艳菊停放在其单元门口的摩托车被盗丢失,张艳菊向公安机关报警,该案未侦破。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诉至法院。⑥
2、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席某系某某的业主,某某物业公司为席某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席某驾驶车牌号为XX银灰色三菱欧兰德回到小区,因园区西门发生故障席某驾车无法进入,后席某与园区监控室打电话就此事进行沟通,被告知从北门进入到达B区地下车库。席某在B区地下车库入口刷卡不好用,怕车辆再被刮伤,故将车停在地下车库下行车入口处。次日早上,席某发现该车的3个轮胎被扎后报案。因席某车辆堵在B区地下车库下车口,某某物业公司为不影响B、C区业主车辆的通行,把电源断开,将B区地下车库出口道的闸杆升起,故某某物业公司不能提供案发时间的监控录像。2011年3月23日席某在辽宁京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鸿达分公司更换4个车胎花费4845元。⑦
3、湖北汉川法院判决星网咖公司诉汉正物业公司等财产赔偿案。
汉川星网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被告汉川汉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辖汉正商城的业主。被告黄某携带断丝钳等工具窜至原告网吧所在的楼顶,盗割原告空调室外机铜管和散热片。零时许,被告值班员通过电子监控发现其正转运赃物,追赶途中黄某从楼顶逃离。黄某被法院判处缓刑。同月16日,原告诉请被告汉正物业公司赔偿损失10万余元。⑧
4、潘某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
潘某、罗某系夫妻关系,一并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永川区胜利路270号棠城佳苑小区11幢1-3-3号住房一套,二人所在的棠城佳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公司签订了《重庆市物业服务合同》。一日凌晨,潘某、罗某发现所在房屋发生入室盗窃事件,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也于2009年11月24日下达了永公刑立字(2009)5544号立案决定书。潘某、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时称:强盗借助二楼的空调和防护网从书房阳台的窗户潜入室内,盗走潘某提包内现金270元,罗某钱包内现金1320元及一部九成新价值4500元的摩托罗拉A1800手机,合计6090元,但公安机关未侦破此案。⑨ 二、物业安全保障内容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 物业服务公司应承担的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范围内的保障业主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 以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物业管理区域进行的物业消防管理和小区治安管理的义务, 其中包括物的安全保障义务和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来说物业服务公司对业主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公用设施、公共环境的维护与保养
其中包括对公共道路、电梯、车位、文化教育等设施的保养与维护, 共用场所的绿化等。在乐某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案中物业公司负有使公用走廊干净不湿滑,不会有使经过的人滑倒的危险。在倪某诉上海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中负有对电梯维护与保养的义务,不致使电梯突然出故障而危及业主的人身安全。同样的在沈某某与上海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中。物业公司对于大家公用的台阶,若是有损坏或者缺口,负有及时维护和修理的义务等等,从这些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物业公司在公共设施和公共环境上所负有的义务
(二)物业消防管理
消防管理包括定期检查、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有效;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开展防火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保障疏通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物业消防的案例相对来说比较少。
(三)小区治安管理
主要包括执行门卫值班制度; 实施安保巡逻制度;防范并制止其他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在第三人实施的损害案件当中:沈阳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席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潘某等与重庆市永川区某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在这些案件当中受害人都在不同程度上遭到了财产损害,主要是被入室盗窃,在这些案件当中法官也都判决物业公司应该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可以采取可疑人物进入小区积极盘问,查明身份之后再与放行,并且还应实施保安24小时巡逻,并且在小区各处安装摄像头等措施。
三、物业服务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行为责任的条件。物业服务公司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除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外,还须具备三个要件,即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从以上一系列的案件中可以看出,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以及自己受有损害,并且损害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例如:在周果红等诉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两原告共同居住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C4栋202房。原告周果红在家沐浴,小偷趁无人看管财物之际溜进原告家中行窃。事后,经清点,原告丢失现金人民币4000元和其他证件、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未对原告家中被盗现场进行勘察。后原告就损失赔偿问题与被告协商,但被告拒绝赔偿。在本案中,法院最后认为"原告居住在天心区柠檬丽都小区C4栋202房,被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業管理服务是实,但原告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财物被盗及被盗财物金额,同时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长沙市嘉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原告家中被盗,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7727.2元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在物业安全保障义务中,原告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具有过错,至关重要。
四、结语
综上对我国发生的物业安保义务纠纷案例分析可以看出:
(一)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由物引起的损害纠纷占大多数。在物引起的纠纷中主要是小区内的设施,如配电房,走廊清洁度,电梯,楼梯等不一而足。主要的原因是物业公司没有对日常的公用设施做到勤勉维护,对于危险的地方没有设立足够明显得安全警示牌子,也没有做好防范措施。
(二)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害为少数,在第三人侵权损害中最多的还是小区放不明人物进小区,致使小区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或者放在家外面的财产被盗。至于受到人身损害的少之又少,在我们小组成员搜集的案例中只有一起发生在温州的案例,在这起案例中业主受到不明凶手的袭击,致使右大腿受伤。
(三)在物业安全保障义务纠纷中,若是有物引起的侵权纠纷,在法院的判决中物业公司基本上都承担了大部分的责任,有的甚至承担了全部的责任。而在第三人侵权引起的损害中,大多数物业公司承担的是小部分责任,由此可以看出物业公司承担的是补充责任。而在由物引起的损害中,物业公司承担的是直接责任。当然如果受害人自己也有过错,则物业公司只是承担一小部分责任。由此可见,物业公司应该积极得履行自己的义务,更好的保护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在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多上责任时,主要的依据是物业公司在案件中有多少过错。若是物业公司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因此,当事人,尤其是原告对于物业公司的过错的举证就显得尤为重要。原告若是不能举证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注释:
①(201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
②(2012)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闵民一(民)初字第7849号民事判决书
③(20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徐民一(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
④ (2012)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红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
⑤(2010)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杨民一(民)初字第2930号民事判决书
⑥(2012)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民三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
⑦(2011)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沈中民二终字第1816号民事判决书
⑧(2011)湖北省汉川市(县)人民法院川民初字第694号民事判决书
⑨(2011)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5402号民事判决书
作者简介:卢映(女),李永华(女),学校:华东政法大学,年级:研究生一年级,学院:研究生教育学院,学历:硕士,专业: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民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