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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基础研究?如果这是一道考试题,我们应该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63年制定的《弗拉斯卡蒂研究与发展调查手册》(Frascati Manual)、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8年制定的《科学技术统计指南》(这些文件后来不断有新版本,但基本观点仍然保持不变)中找标准答案。那就是:
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基础研究可以进一步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定向(oriented)基础研究。纯基础研究是为了推进知识的发展,不考虑长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也不致力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或将研究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该成果的产业部门。定向基础研究则怀有这样的期望,生产出广博的知识基础,很有可能为人们业已认识到的或所期望的趋势或未来的问题或可能性提供解决方案。
但是,这个标准答案对科技政策制定者和科学家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已经走过了“考试”和“唯书”阶段,他们不会去死记硬背基础研究的标准答案,他们对基础研究有自己独特的创造性的来自亲身实践的理解和体会。
关于基础研究,在科学家有多种变种说法,比如纯研究、基础科学、基本研究、纯粹基础研究、绝对纯粹研究,理论研究,基础科学研究,基础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
英国学者Jane Calvert在1999年3月到2000年3月对美国和英国的一线科学家和科技政策制定者——24位生命科学家和物理学家以及25位科技政策制定者,进行了半结构化的访谈,询问他们如何界定“基础研究”。她发现,一线科学家和科技政策制定者在界定基础研究时,其背后主要有6个方面的标准(和维度)。在受访者中,有7位用单一标准来界定基础研究,其余的多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来定义基础研究。这说明,科学家和政策管理者对基础研究概念的理解,是丰富多彩的。
在受访者中,人们最普遍提到的划分基础研究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的标准,是从认识论方面和从意图方面来界定的。
从认识论方面看
基础研究通常被认为是生产某种类型知识的活动。这种类型知识的特性和/或本性,决定了生产这些知识的活动是基础研究而不是其他类型的研究。这是从认识论方面来界定基础研究。Calvert在访谈中发现,人们通常用“不可预见性”、“普遍性”、“理论驱动”和”“还原论”(即从本原上对现象作出解释)来界定基础研究。
从目的和意图方面看
人们通常认为基础研究是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即使是同一研究项目,如果出于好奇心之外的目的,那么,该研究也不能划归为基础研究。
从认识论方面来定义基础研究,与从目的和意图方面来定义基础研究,有时是不相容的。比如,如果某项研究的意图是为了获得某种最终将导致应用的结果,那么,不管该研究具有怎样的“基础性”,一些受访者认为,该研究也不能划归为基础研究。诚然,按照意图来界定基础研究,这里涉及到谁的意图的问题。研究者的目的与资助者的目的,常常是有区别的;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目的也是不同的。一位美国政策管理者说,“某项研究可能对做该研究的研究者来说,是基础的,但是对资助者来说,则可能是应用性的。所以,这里有一个视角的问题。”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从意图方面来定义基础研究,仍然被人们广泛使用。
从距离实际应用的程度看
有一些受访者认为,如果某项研究或其结果距离实际应用又很遥远,这样的研究是基础研究。
从体制方面看
有些受访者从某项研究是在哪种类型的研究机构进行做的来界定基础研究。一位政策制定者以人类基因组研究为例,加以说明:如果该研究是在大学里进行的,那它就是基础研究;如果是在私人公司里进行的,那它就不是基础研究。当然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大学研究者在大学实验室里从事从私人公司那里承接来的合同研究,这种研究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就很难说了。在我国,一般认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都属于基础研究。
从成果发布的规范看
有受访者认为,如果某项研究其成果是可以公开发表的,这种研究是基础研究,否则就不是基础研究。
从科学领域看
有3位受访者按学科性质来定义基础研究。一位英国科技政策管理者认为,基础研究只包含天文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学科。
笔者通过文献分析以及与我国一线科学家和科技政策者的实际接触,发现我国基本上也是从上述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来理解基础研究。笔者在近期的一次关于基础研究的课题讨论会上,就听到了这种种说法。
我国对科研的分类和基础研究曾经有自己的界定。我国20世纪60年代从科学和生产的联系将研究工作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基础研究;第二类,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类,应用研究;第四类,推广研究。笔者在近期的一次关于基础研究的课题讨论会还听到一位科学家提到这个分类(他说,个人理解,研发R
基础研究是指为获得关于现象和可观察事实的基本原理及新知识而进行的实验性和理论性工作,它不以任何专门或特定的应用或使用为目的。基础研究可以进一步分为纯基础研究和定向(oriented)基础研究。纯基础研究是为了推进知识的发展,不考虑长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也不致力于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际问题的解决或将研究成果转移到负责应用该成果的产业部门。定向基础研究则怀有这样的期望,生产出广博的知识基础,很有可能为人们业已认识到的或所期望的趋势或未来的问题或可能性提供解决方案。
但是,这个标准答案对科技政策制定者和科学家是没有约束力的。他们已经走过了“考试”和“唯书”阶段,他们不会去死记硬背基础研究的标准答案,他们对基础研究有自己独特的创造性的来自亲身实践的理解和体会。
关于基础研究,在科学家有多种变种说法,比如纯研究、基础科学、基本研究、纯粹基础研究、绝对纯粹研究,理论研究,基础科学研究,基础性研究,应用基础研究等。
英国学者Jane Calvert在1999年3月到2000年3月对美国和英国的一线科学家和科技政策制定者——24位生命科学家和物理学家以及25位科技政策制定者,进行了半结构化的访谈,询问他们如何界定“基础研究”。她发现,一线科学家和科技政策制定者在界定基础研究时,其背后主要有6个方面的标准(和维度)。在受访者中,有7位用单一标准来界定基础研究,其余的多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标准来定义基础研究。这说明,科学家和政策管理者对基础研究概念的理解,是丰富多彩的。
在受访者中,人们最普遍提到的划分基础研究与其他类型的研究的标准,是从认识论方面和从意图方面来界定的。
从认识论方面看
基础研究通常被认为是生产某种类型知识的活动。这种类型知识的特性和/或本性,决定了生产这些知识的活动是基础研究而不是其他类型的研究。这是从认识论方面来界定基础研究。Calvert在访谈中发现,人们通常用“不可预见性”、“普遍性”、“理论驱动”和”“还原论”(即从本原上对现象作出解释)来界定基础研究。
从目的和意图方面看
人们通常认为基础研究是好奇心驱动的研究。即使是同一研究项目,如果出于好奇心之外的目的,那么,该研究也不能划归为基础研究。
从认识论方面来定义基础研究,与从目的和意图方面来定义基础研究,有时是不相容的。比如,如果某项研究的意图是为了获得某种最终将导致应用的结果,那么,不管该研究具有怎样的“基础性”,一些受访者认为,该研究也不能划归为基础研究。诚然,按照意图来界定基础研究,这里涉及到谁的意图的问题。研究者的目的与资助者的目的,常常是有区别的;不同的研究者,研究目的也是不同的。一位美国政策管理者说,“某项研究可能对做该研究的研究者来说,是基础的,但是对资助者来说,则可能是应用性的。所以,这里有一个视角的问题。”尽管存在这些问题,从意图方面来定义基础研究,仍然被人们广泛使用。
从距离实际应用的程度看
有一些受访者认为,如果某项研究或其结果距离实际应用又很遥远,这样的研究是基础研究。
从体制方面看
有些受访者从某项研究是在哪种类型的研究机构进行做的来界定基础研究。一位政策制定者以人类基因组研究为例,加以说明:如果该研究是在大学里进行的,那它就是基础研究;如果是在私人公司里进行的,那它就不是基础研究。当然这种观点是有问题的,比如:如果大学研究者在大学实验室里从事从私人公司那里承接来的合同研究,这种研究是基础研究还是应用研究就很难说了。在我国,一般认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课题,都属于基础研究。
从成果发布的规范看
有受访者认为,如果某项研究其成果是可以公开发表的,这种研究是基础研究,否则就不是基础研究。
从科学领域看
有3位受访者按学科性质来定义基础研究。一位英国科技政策管理者认为,基础研究只包含天文学、粒子物理和核物理学科。
笔者通过文献分析以及与我国一线科学家和科技政策者的实际接触,发现我国基本上也是从上述某个方面或某几个方面来理解基础研究。笔者在近期的一次关于基础研究的课题讨论会上,就听到了这种种说法。
我国对科研的分类和基础研究曾经有自己的界定。我国20世纪60年代从科学和生产的联系将研究工作划分为四类:第一类,基础研究;第二类,应用基础研究;第三类,应用研究;第四类,推广研究。笔者在近期的一次关于基础研究的课题讨论会还听到一位科学家提到这个分类(他说,个人理解,研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