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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工作职责不断扩大,履职能力要求也在不断提高,为了更好地提高司法警察“服务检察办案,保障办案安全”的能力,必须进一步全面加强司法警察工作。
[关键词]司法警察;刑诉法修改;警务保障水平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压力不断加重,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担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想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新形势下的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仍面临的几个问题,提出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够清晰,司法警察力量相对较薄弱。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司法警察的作用有限,有些职能范围内的事办案部门不愿或不敢放手让司法警察去完成。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要求人员配备至少达到8%,但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二)编队管理在许多单位还没有真正实现。虽然上级明确要求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现“五统一”要求,但是编队管理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在较多单位存在,主要表现在部分法警不从事法警工作或兼职法警现象。
(三)检警一体协作机制还不健全,模式多种多样,科学有效、相对统一的检察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用警的随意性较大,检警混用的现象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该用警的地方图省事不用警,不该用警的地方却希望法警参与。
(四)司法警察的知识、年龄结构还不合理,大部分地区司法警察队伍老的老、新的新,中间力量很少,有青黄不接现象。老同志经验足、做思想工作能力强但是体力、精力有限;新同志刚步入工作岗位不久,社会阅历、执法水平、做思想工作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以锻炼,还不足以挑大梁。这一现象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的履职能力有较大差距。
(五)法警的体能技能是警务保障的基础,但目前对司法警察的体能技能培训考核还不够重视,这也是影响警务保障水平的一个因素。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新修改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警务工作范围,同时对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伴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司法警察的监督和制约意识要不断提高。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规定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在监督提醒依法文明办案和看管时告知审讯对象权利义务的意识要有新的认识。
2.传唤时间从十二小时增加到二十四小时,并要求在决定刑事拘留后至迟二十四小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随着传唤、拘传时间的增加,司法警察执行时的用警时间和出警人员必然增加,司法警察在自侦部门办案时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警力用于看管犯罪嫌疑人,这对原本就相对紧缺的基层院警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3.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时,司法警察将成为主要执行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特殊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的规定,不仅有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中的分工配合问题,而且有一个警力的重新配置和与侦查的职责划分问题。
4.对出庭公诉人和重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安全保护,司法警察将成为主要的承担者。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在检察官文官化的今天,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承担着保护公诉人和证人的重要职责。而这种保护任务的情况多种多样、难度很大,必须启动相应警务联动机制。
三、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困难的存在及新刑诉法修改后出现的新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司法警察工作:
(一)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到更加突出的战略高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责任重大,司法警察工作必将随着法制的完备和法律监督的强化而不断丰富、发展。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在检察机关设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新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司法警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定位司法警察工作需要更多的思考。只有定位清晰了、职责明确了,法警工作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法警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检察办案的一支强大的力量。然而目前法警工作与新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很多地方的法警工作演变成了“后勤保障”工作,司法警察成了“后勤人员”。针对于此,未来的法警工作要明确围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强化编队管理,落实“五统一”的管理使用要求,树立服务检察工作的思想,强化角色观念,培养制约思维,增强安全理念,突出开拓意识,坚持走检警一体化道路。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要摆正位置,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做到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检警不混用,尽职而不越权。 (二)立足岗位职责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和警务技能培训
司法警察工作在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和警务技能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了各地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也有很大差距。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就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个体素质。司法警察的个体素质是指在为检察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中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基础、法律涵养、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科技知识、军事技能、身体状况等,简单来说就是司法警察从事检察工作应当具备的综合素质,即高检院“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目标要求。法警部门要积极对照这一目标来落实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技能训练与体能训练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能力、办案安全防范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着力推进与司法警察工作属性和规律相一致的专业化培训路子,把学习新刑事诉讼法、配合自侦部门办案作为专业化建设的重点,努力在检察执法的重点、难点领域提升司法警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为了更好地提高法警学习和培训的积极性,防止培训和学习停留在形式上,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检验方式和奖惩制度,同时法警部门内部也需要互相督促,抓好平时长期的体能训练和定期的技能训练。司法警察培训应坚持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技能训练联系工作需求,把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警衔晋升、职级晋升的考查依据。在培训中要坚持学以致用,努力提高高科技设备使用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一支素质全面、技术精湛、法律知识充实的全方位人才队伍。
(三)完善法规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警察活力和执法主动性
这些年全国各地的法警人员正处于新老接替的关键时刻,优化人员配置、调整人员结构、提升人员素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极其重要。各地司法警察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转出制度”,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等规定的指导下,严把准入关口,坚持选拔一批作风硬、能力强、法律知识全面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并对司法警察服务年限做出相应的规定,保持司法警察工作的稳定性。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进出畅通的良性循环机制,对一批不适合司法警察岗位要求的司法警察做出调整,加大与其他检察人员的交流力度。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察用人机制,积极提拔使用一批年富力强、工作积极、能力水平突出的人员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从而优化司法警察人员配置、提高司法警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继续坚持从优待警政策,切实把国家规定的相关补贴、津贴等待遇落实到位,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而调动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探索与实践相结合,逐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新要求
司法警察作为自侦案件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不断提高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至上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工作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依法制约作用。在依法参与检察办案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如在办案工作区看管期间保障嫌疑人的正常休息时间、保证嫌疑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保证嫌疑人身心不受侵害等)。
针对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问题,法警部门首先要从自身着手,不断完善排班制度,合理安排自身警力,使警力能够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同时要努力赢得各级领导的重视,配大配强司法警察队伍。也可以效仿公安机关的做法,引进独特的协警机制,从社会上招录素质较好的军队退转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司法警察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如在司法警察的领导下完成院区的警卫值班、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登记、管理、办案期间的外围警卫和巡视、搜查时的外围警戒、押解过程中的协助法警看管等任务)。
新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增加了对出庭公诉人和重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安全保护和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嫌疑人持续传唤的时间可延长到24小时,必要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因此,法警部门在不断加强自身身体素质和安全保卫能力的同时,一方面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司法警察的沟通和联系,做好相互间的工作衔接,形成有效的公检法警务联动机制,并出台司法机关警务联动制度。做到一发生涉及各方的问题,公检法三家能保持联动状态,最快最好地把事件控制、平息下来。另一方面可以成立以支队为牵头单位的警务一体化组织,及时协调配合完成好重大警务保障任务。在内部配合自侦部门时,司法警察和办案部门要做好职能和程序上的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把检警一体化具体到职能、责任、程序对接工作等方面,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新要求作更细的工作分工和调整,有些职责还不够清晰的会同办案部门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检警分工明确,保证办案过程畅通、高效、有序。
[注释]
①摘自《陈云龙检察长在浙江省第二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②摘自《王祺国副检察长在浙江省第二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③时涛:《青岛等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情况介绍》。
[作者简介]蔡晓奇,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
[关键词]司法警察;刑诉法修改;警务保障水平
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的压力不断加重,司法警察工作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出来。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司法警察工作在检察机关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他们担负着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检察工作秩序,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使命。想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就必须建立起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有坚强战斗力的队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不断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司法警察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取得了较好成效,但新形势下的司法警察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仍面临的几个问题,提出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几点对策。
一、当前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认识和定位还不够清晰,司法警察力量相对较薄弱。受传统观念影响,认为司法警察的作用有限,有些职能范围内的事办案部门不愿或不敢放手让司法警察去完成。检察机关队伍建设要求人员配备至少达到8%,但目前大多数地方还没有达到这一要求。
(二)编队管理在许多单位还没有真正实现。虽然上级明确要求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实现“五统一”要求,但是编队管理没有真正到位的情况在较多单位存在,主要表现在部分法警不从事法警工作或兼职法警现象。
(三)检警一体协作机制还不健全,模式多种多样,科学有效、相对统一的检察协作机制还没有建立。用警的随意性较大,检警混用的现象在部分单位不同程度存在,该用警的地方图省事不用警,不该用警的地方却希望法警参与。
(四)司法警察的知识、年龄结构还不合理,大部分地区司法警察队伍老的老、新的新,中间力量很少,有青黄不接现象。老同志经验足、做思想工作能力强但是体力、精力有限;新同志刚步入工作岗位不久,社会阅历、执法水平、做思想工作的能力还需进一步加以锻炼,还不足以挑大梁。这一现象导致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的履职能力有较大差距。
(五)法警的体能技能是警务保障的基础,但目前对司法警察的体能技能培训考核还不够重视,这也是影响警务保障水平的一个因素。
二、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新情况
新修改出台的《刑事诉讼法》扩大了警务工作范围,同时对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伴随着“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司法警察的监督和制约意识要不断提高。新《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五十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第五十四条规定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这对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司法警察在监督提醒依法文明办案和看管时告知审讯对象权利义务的意识要有新的认识。
2.传唤时间从十二小时增加到二十四小时,并要求在决定刑事拘留后至迟二十四小时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到看守所。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随着传唤、拘传时间的增加,司法警察执行时的用警时间和出警人员必然增加,司法警察在自侦部门办案时就需要投入更多的警力用于看管犯罪嫌疑人,这对原本就相对紧缺的基层院警力提出了新的要求。
3.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监视居住时,司法警察将成为主要执行者。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材料,送交监视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特殊的监视居住执行方式的规定,不仅有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中的分工配合问题,而且有一个警力的重新配置和与侦查的职责划分问题。
4.对出庭公诉人和重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安全保护,司法警察将成为主要的承担者。新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在检察官文官化的今天,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唯一的武装力量,承担着保护公诉人和证人的重要职责。而这种保护任务的情况多种多样、难度很大,必须启动相应警务联动机制。
三、加强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述问题、困难的存在及新刑诉法修改后出现的新情况,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司法警察工作:
(一)适应新的形势变化,进一步明确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方向
党的十八大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放到更加突出的战略高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责任重大,司法警察工作必将随着法制的完备和法律监督的强化而不断丰富、发展。曹建明检察长指出,在检察机关设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需要,是法律监督所具有的国家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做好司法警察工作,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新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司法警察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如何定位司法警察工作需要更多的思考。只有定位清晰了、职责明确了,法警工作才能取得更大的发展。法警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在执行任务时强制力的体现,司法警察队伍是保障检察办案的一支强大的力量。然而目前法警工作与新的形势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很多地方的法警工作演变成了“后勤保障”工作,司法警察成了“后勤人员”。针对于此,未来的法警工作要明确围绕《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强化编队管理,落实“五统一”的管理使用要求,树立服务检察工作的思想,强化角色观念,培养制约思维,增强安全理念,突出开拓意识,坚持走检警一体化道路。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中要摆正位置,在检察官的指导下履行司法警察职责,做到明确各自工作职责,检警不混用,尽职而不越权。 (二)立足岗位职责要求,加强业务学习和警务技能培训
司法警察工作在各个地区发展不平衡,各个地区司法警察的法律知识和警务技能水平也参差不齐,导致了各地司法警察的履职能力也有很大差距。为了改变这一局面,就要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个体素质。司法警察的个体素质是指在为检察工作提供司法保障中所必须具备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理论基础、法律涵养、业务能力、文化水平、科技知识、军事技能、身体状况等,简单来说就是司法警察从事检察工作应当具备的综合素质,即高检院“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二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术、会微机操作)”的目标要求。法警部门要积极对照这一目标来落实培训制度,采取集中培训与岗位练兵相结合、技能训练与体能训练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司法警察的学习训练能力、依法履行职责能力、办案安全防范能力、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信息技术运用能力。着力推进与司法警察工作属性和规律相一致的专业化培训路子,把学习新刑事诉讼法、配合自侦部门办案作为专业化建设的重点,努力在检察执法的重点、难点领域提升司法警察的知识和能力水平。
为了更好地提高法警学习和培训的积极性,防止培训和学习停留在形式上,必须建立一套有效的检验方式和奖惩制度,同时法警部门内部也需要互相督促,抓好平时长期的体能训练和定期的技能训练。司法警察培训应坚持理论知识联系实际、技能训练联系工作需求,把培训的考核结果作为警衔晋升、职级晋升的考查依据。在培训中要坚持学以致用,努力提高高科技设备使用能力和信息化水平,把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成一支素质全面、技术精湛、法律知识充实的全方位人才队伍。
(三)完善法规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司法警察活力和执法主动性
这些年全国各地的法警人员正处于新老接替的关键时刻,优化人员配置、调整人员结构、提升人员素质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极其重要。各地司法警察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准入转出制度”,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人民警察法》等规定的指导下,严把准入关口,坚持选拔一批作风硬、能力强、法律知识全面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合理配备女性司法警察,并对司法警察服务年限做出相应的规定,保持司法警察工作的稳定性。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进出畅通的良性循环机制,对一批不适合司法警察岗位要求的司法警察做出调整,加大与其他检察人员的交流力度。同时,要建立科学的考察用人机制,积极提拔使用一批年富力强、工作积极、能力水平突出的人员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从而优化司法警察人员配置、提高司法警察人员工作的积极性。继续坚持从优待警政策,切实把国家规定的相关补贴、津贴等待遇落实到位,改善司法警察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从而调动司法警察队伍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四)探索与实践相结合,逐步适应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新要求
司法警察作为自侦案件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不断提高监督意识,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至上的执法理念,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工作对检察官和其他检察人员执法行为的依法制约作用。在依法参与检察办案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尊重和保障好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如在办案工作区看管期间保障嫌疑人的正常休息时间、保证嫌疑人的正常生活需要、保证嫌疑人身心不受侵害等)。
针对普遍存在的警力不足问题,法警部门首先要从自身着手,不断完善排班制度,合理安排自身警力,使警力能够最大化的发挥出来。同时要努力赢得各级领导的重视,配大配强司法警察队伍。也可以效仿公安机关的做法,引进独特的协警机制,从社会上招录素质较好的军队退转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司法警察完成一些事务性的工作(如在司法警察的领导下完成院区的警卫值班、办案工作区的日常登记、管理、办案期间的外围警卫和巡视、搜查时的外围警戒、押解过程中的协助法警看管等任务)。
新修改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增加了对出庭公诉人和重要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安全保护和对特别重大的贿赂犯罪嫌疑人持续传唤的时间可延长到24小时,必要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等),因此,法警部门在不断加强自身身体素质和安全保卫能力的同时,一方面需要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司法警察的沟通和联系,做好相互间的工作衔接,形成有效的公检法警务联动机制,并出台司法机关警务联动制度。做到一发生涉及各方的问题,公检法三家能保持联动状态,最快最好地把事件控制、平息下来。另一方面可以成立以支队为牵头单位的警务一体化组织,及时协调配合完成好重大警务保障任务。在内部配合自侦部门时,司法警察和办案部门要做好职能和程序上的有机衔接和无缝对接,把检警一体化具体到职能、责任、程序对接工作等方面,在原有基础上根据新要求作更细的工作分工和调整,有些职责还不够清晰的会同办案部门加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检警分工明确,保证办案过程畅通、高效、有序。
[注释]
①摘自《陈云龙检察长在浙江省第二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②摘自《王祺国副检察长在浙江省第二次司法警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③时涛:《青岛等地检察机关司法警察规范化建设情况介绍》。
[作者简介]蔡晓奇,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法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