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议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时受益权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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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现行保险法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保险诈骗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与事前规诫,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在实际案例中,投保人故意犯罪可能损害受益人利益,故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行为一律免责是不合理的,应分情况讨论,以保护受益权。
  关键词:保险法;投保人故意;保险人免责;受益权保护
  一、投保人故意行为之防范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与风险分散的制度设计,但这一制度又存在着内生性风险,即道德风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这体现为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灭失,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进行积极施救而放任其损坏、灭失。而在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可能引致的事故更为恶劣,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为谋财而害命”。由此可见,道德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换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上述规定意味着,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首先,这是由于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使保险事故不再具有偶发性,因此而不可保;其次,基于“犯罪是人们最痛恨的,公共利益强烈要求阻止犯罪”之立场,体现了“不准任何人因其非法行为而获利”的法律原则。其意义有二:其一,“惩罚或威慑”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其二,避免人寿保险制度成为“助长或鼓励”故意犯罪的诱因。但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律免责,也存在一些有失公正之处,现实案例中,可能存在投保人犯罪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二、案例及分析
  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199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杨一(时年5岁)由杨某抚养。第二年7月林某在前夫杨某的劝说下,由杨某为其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林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子杨一。2001年10月19日,杨某携带凶器到林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证据,后被捕。在公安机关审讯中,杨某承认当初劝说林某投保时就已萌生杀害林某并骗赔的念头。由于杨某丧失监护资格,杨某在狱中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杨一的法定监护人变更为杨某之母。2001年11月20日,受益人杨一的奶奶(即变更后的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免责事由,拒绝赔付。
  该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即投保人的过错能否导致受益权的灭失。若按照严格的成文法主义,则此案例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免责,受益人无法领取保险金,但若深究,其不合理处如下:首先,从法律的公正性而言,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因为人身保险契约所保障的直接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生命之利益。“不论损害保险、定值保险均系以‘被保险人’为中心”,故被保险人有保险金的处置权。由此,在林某指定其子为受益人时已对受益人的道德品质进行考察,道德危险一说难以成立,在此案中保险公司不应该再就道德风险进行考量。其次,本案受益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母死亡其父亦无法承担抚养责任,保险金可能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那么对于无辜的杨一,其生存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不符合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
  除以上案例情况以外,存在更一般的情形,即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如甲为乙投保人寿保险,乙指定受益人为丙、丁(甲的父母)与甲。丙、丁与甲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甲故意致乙死亡,丙、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此种情况中,甲为受益人之一,其故意杀害乙的行为在该保险合同中仅能体现为甲受益权的丧失,其效果应为保险金给付对象的变更,而非《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之保险人责任的全部免除。即受益人之一的故意行为不应由其他受益人来承担后果。
  小结:综上所述,针对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保险人一律免责的法律规定与人寿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际意义。故该问题应分不同情形讨论:第一,投保人非受益人。应分为两种情况:(1)投保人与受益人无利害关系。(2)投保人与受益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二,投保人同为受益人。也应分为两种情况:(1)受益人唯一,即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投保,此时投保人犯罪行为属于“为谋财而害命”,保险人应当免责。(2)受益人不唯一,即投保人为他人毅力投保,此时致害受益人受益权丧失,但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人不得免责。
  参考文献:
  [1] 樊启荣,保险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第211页
  [2]李娟:《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保险人免责条款合理性分析》[J],上海保险,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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