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现状调查及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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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为了掌握天津市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的实际状况,我们制定相应问卷对顶岗实习学生、用人单位、高职院校分别进行调查。通过调查发现,顶岗实习学生权益受侵主要表现为实习协议签约率有待提高、学生保险比例过低、实习过程指导不充分、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等方面。现实中,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管理缺位、学生法律意识不足与实习压力较大是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
  关键词:天津;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原因
  中图分类号:G4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一、天津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现状调查
  本次调查对象为天津市范围内参加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高职院校及用人单位,其中对学生的调查主要锁定在2013年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群体。在调查过程中,采取随机抽样方法进行,共发放学生调查问卷200份、高职院校调查问卷15份、用人单位调查问卷50份,全部收回且均为有效问卷。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分析,天津市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权益受侵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学生的实习单位难落实、实习协议签约率有待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7.5%的学生通过学校安排获得了实习岗位,而大部分学生只能通过自己努力寻求实习单位,这表明大多数学生在实习前已经处于弱势地位。关于实习签约率,无论是学生问卷还是用人单位问卷都显示有近30%的学生参加了实习但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根据调查结果,18%的学生的实习报酬与实习协议约定不相符、38%的学生的实习内容与实习协议约定不相符。虽然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实习协议签订与否没有直接联系,但学生在没有实习协议的条件下维权的难度却大大增加。
  (二)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缺失。在学生调查问卷中,高职院校、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安全与法制教育的比例分别为47.5%、75.5%,而这一组数据在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的调查问卷中的比例分别为53.3%、84%。安全与法制教育的缺失将不利于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规避各类风险,尤其是工作岗位的风险,也不利于实现顶岗实习规范化。
  (三)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比例过低,保险费用大多由自己承担。顶岗实习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的学生仅为28.5%,71.5%的学生不清楚或明确表示没有购买保险。在保险费用承担方面,高职院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占29.5%,学生自己承担占70.5%。过低的保险购买率在客观上减少了学生获得有效救济或补偿的渠道,增加了维权成本。此外,保险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也增加了学生的实习成本。
  (四)学生在实习过程中不能获得学校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的充分指导。在顶岗实习过程中,有66.6%的高职院校和80%的用人单位分别为学生安排了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但在实际运行中,没有被学校安排指导教师和指导教师很少进行指导的学生比例为88%,而没有被用人单位安排师傅和师傅很少指导的学生比例为78.4%。没有指导教师和企业师傅的针对性指导,不但学生的实践能力难以得到有效提高,还增加了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与学校和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法律風险。
  (五)学生的实习报酬较低、工作时间偏长,报酬支付状况不容乐观。调查结果显示,天津市高职院校实习学生的月平均报酬为1364元,每周的工作时间为5.4天,每天的工作时间为9.2小时。就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和标准工作时间而言,学生的实习报酬较低。在实习报酬支付方面,33.5%的学生遭遇过用人单位拖欠、克扣或不支付实习报酬,95.5%的学生在加班后没有获得加班报酬或只获得少量报酬,实习学生的报酬支付状况不容乐观。
  (六)学生法律意识薄弱、维权能力差。关于顶岗实习协议劳动合同的区别,95%的学生表示不清楚或不太清楚。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53.5%的学生根本不知道如何收集证据。至于解决与用人单位的纠纷,38.5%的学生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只有9.5%的学生选择向法院起诉。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维权能力不足使得实习学生的维权活动变得愈发困难。
  二、天津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期合法权益受侵的原因分析
  (一)制度因素:现行法律规定不足是学生权益受侵的根本原因。现行法律中关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的规定数量较少且笼统抽象,缺乏针对性和体系性。在行政法规调整缺失的情况下,解决因顶岗实习产生的法律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为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文件。相较于其他省市,天津市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行政文件存在着空白或调整不周的缺陷,这就造成天津高职院校实习学生实际成为“制度性弱势群体”,难易通过现行法律规范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
  1.法律、行政法规层面。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对于高职院校学生的顶岗实习应优先适用教育方面的法律,而我国教育方面的法律大多颁布于20世纪90年代,关于顶岗实习的规定远滞后于社会现实的发展[1]。如1996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虽然对学生实习有所规定,但也只是在37条第2款原则性的规定: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并没有涉及具体的实习事项。在现行的行政法规中,也没有直接调整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相应规范。正是由于教育方面法律、行政法规关于高职学生顶岗实习规定的针对性和体系性缺失,使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处于无特别法可依的状态。
  在没有特别法可以依循的情形下,只能依据一般法处理高职学生顶岗实习纠纷。而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中,无论是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还是2008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将调整对象确定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关系,并不包括学生因顶岗实习与实习单位之间确立的关系,这就致使顶岗实习的学生不能获得劳动法层面的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可适用于处理顶岗实习纠纷的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这些民事一般法对于在顶岗实习中处于弱势的高职学生而言,保护力度远小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正是由于劳动法在调整范围上的不作为,使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难以通过一般法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   2.天津市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层面。出于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足,一些地方出台了地方法规对顶岗实习进行规定,如2010年通过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2012年实施的《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令人非常遗憾的是,至今天津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仍没有关于顶岗实习的规定,本市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中合法权益仍处于地方规定调整的空白地带。
  虽然在天津市缺乏直接调整顶岗实习的地方法规、规章,但天津市存在个别的规范性文件对顶岗实习的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如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9年4月出台的《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在实质层面对就业见习进行了部分规范。我们认为《办法》所谓的就业见习应包含顶岗实习,其规定同样适用于顶岗实习。但《办法》只在少数几个条文笼统地规定了见习人员的生活费、见习协议、见习期限等事项,对于涉及见习人员与见习基地双方重要利益的事项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人身保险、违约责任等均无规定,再加之《办法》的法律效力较低,实习学生通过《办法》维护自身权益的可行性不高。
  (二)企业因素: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和受利益驱使是学生权益受侵的直接原因。对于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企业一般会向其提供适合的劳动场所和岗位,安排专人进行指导和管理,并向其支付一定报酬,而这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管理,甚至会影响企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为了鼓励企业接受实习学生,国家税务总局于2007年制订了《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税前扣除实习生报酬的优惠,并要求各省市国、地税局制定各自实施方案。非常可惜的是,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废止了这项规章,又使得企业因顶岗实习获得优惠失去了法律依据。至今,天津市仍没有制定给予相关企业优惠政策的法律规范。调查结果显示,88%的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实习生管理制度,84%的用人单位没有对实习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缺少了优惠政策的鼓励和刺激,社会责任感不足的企业对接收实习学生态度冷漠,更遑论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条件下主动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在追求经济效益的过程中,部分企业接受顶岗实习学生的目的并不纯正。为了降低成本,这些企业大量招收顶岗实习学生,仅仅把他们作为廉价劳动力,不支付或少支付劳动报酬,不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甚至任意克扣、拖欠实习生劳动报酬。[2]除此以外,根据调查结果高职实习学生能力不足、泄漏企业秘密、频繁更换实习单位等因素在客观上也消解了用人单位保护实习学生权益的积极性。
  (三)学校因素: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管理缺位是学生权益受侵的重要原因。
  1.高职院校对实习单位制约不足。目前,高职院校的顶岗实习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两种,即学校统一安排和学生自行联系。无论是哪种形式,学校都面临着对实习单位约束不足的问题。由于顶岗实习是高职院校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和综合素质水平的重要教学手段,也是进一步完善高等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重要形式之一,所以校企合作在高职院校办学中地位的不断提升并逐渐成为一种考核指标,各高职院校都面临着开发校企合作的强大压力。从调查结果看,20%的高职院校对于校企合作单位没有条件或不予审查。而现行法律对于企业接受实习学生却没有可操作性的强制性规定,企业是否与学校合作完全凭自身意愿,这就使得有“指标”压力的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的开发中处于劣势。为了维持校企合作关系,学校自然“不敢”对企业提出更多要求,调查结果显示43.4%的高职院校没有与校企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即使在学校与企业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对于学生的实习权益往往只有零星的原则性规定或索性避而不谈。在第二种形式中,学生自行联系的实习单位数量众多、地域分散,学校对其审查和监督都显得力不从心,鞭长莫及。
  2.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的管理制度不规范、不健全。顶岗实习是高职教学环节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专业学习的延伸。基于高职院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参加实习的学生具有管理义务。虽然法律规范至今没有明确高职院校在学生顶岗实习中的具体义务,但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的一般性规定,高职院校对参加顶岗实习的学生具有管理和保护义务。根据调查结果,53.3%的院校没有安排安全与法制教育,33.4%的院校没有安排专门教师指导实习学生,66.6%的院校没有安排对实习过程的监督和检查,20%的院校没有建立实习档案制度。高职院校对顶岗实习学生管理制度的不规范和不健全既侵犯了学生实习权益,也是导致学生权益进一步受侵的重要原因。
  (四)学生因素:学生法律意识不足与实习压力较大是学生权益受侵的内在原因。
  1.学生法律意识不足与维权困难。高职院校学生接受的法制教育非常单薄,主要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及一门与专业有关的法律课程,学生对于顶岗实习有关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更无从全面了解自己在实习中的权益。在这种情形下要求学生主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无异于无木之本、无水之源。调查结果显示,38.5%的学生在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后会选择忍气吞声,不了了之。
  学生与学校、實习单位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协商、通过有关行政部门解决、诉讼。学生实习权益受损,可向之寻求保护的部门主要有教育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依天津市相关法规,教育部门只对高职院校有管理权,对实习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管理权,这就决定了学生与实习单位的纠纷无法通过向教育部门投诉的方式解决。而劳动保障部门虽然对实习单位有管理权,但由于劳动法并没有将学生与实习单位间的关系作为劳动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劳动保障部门通常拒绝对此类案件处理。在协商和行政部门不能解决纠纷时,学生只能选择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学生将面临管辖法院异地、诉讼周期漫长、承担举证责任、支付相应费用等诸多困难,这些困难将会直接或间接增加诉讼成本。最终,许多权益受损的学生不得不因诉讼成本与诉讼所得不相称而放弃维权。
  2.实习的压力使得学生不敢维权。随着天津市高职教育的迅速发展,高职毕业生的数量逐年增加,由2007年的4.7万发展到2013年的5.5万。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高职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势愈发严峻。据天津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统计,截至2013年5月8日,从天津市高校收集到的就业岗位总数为34万个,比去年同期下降约3万个。[3]就业岗位的供需失衡在客观上也导致了实习岗位的缺乏,实习单位在选拔使用学生方面处于明显优势。这种优势使得实习生在与实习单位协商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劳动保障时处于明显的弱势位置,几乎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高职学生在顶岗实习方面面临着较大压力,一方面必须寻找实习单位参加实习才能完成教学任务,顺利毕业;另一方面,只有参加了顶岗实习才能获得实践经验、获得就业机会。正式基于以上压力,学生害怕因维权行为而破坏与企业的实习关系,影响自己实习乃至正常毕业,从而放弃维权。
  参考文献:
  [1]孟玲,薛媛.顶岗实习中学生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分析.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8):110.
  [2]刘琴.论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法律维护.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4):54.
  [3]邵隽.津城高职生就业签约率高于本科生.渤海早报,2013-5-23.
  作者介绍:武 奎(1980-),男,天津市人,天津滨海职业学院物流管理系讲师,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
  基金项目:本文为天津市教委立项重点调研课题《天津市高职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合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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