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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改革会出现层层避责现象;上级明知下级盘算,为何还要接盘?学者邓大才在《理论探讨》进行了分析。
在 中国,地方实施某项改革具有政治风险,也获得政治收益。风险偏好的改革者也会利用程序、规则和机制分散风险、转嫁责任,以追求政治收益最大化,风险、责任最小化。中国地方改革中,不仅有上级向下级转移责任的现象,也存在下级向上级逐层转嫁责任。本文以县级政府为例进行探讨。(编者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极少涉及多头部门、全局工作的,由某局能组织实施的单项工作的改革。)
逐级研究的过程,也是下级避责的过程
首先是改革方案撰写。不论何人提出具体改革动议后,改革方案最后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业务股室撰写。接受任务后,他们就会外出考察学习,同时在本地进行调查研究,征求不同人士看法建议,然后撰写方案。方案形成后,经分管副局长研究、修改报送,局长认为合适,就召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在局层面形成改革方案。
其次是分管领导专题研究,这是第一次向上转嫁责任。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改革方案。参与者包括主管局的局长、副局长,以及相关业务股室、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乡镇干部代表,甚至还有企业和村庄的代表。在副县长主持下完善方案。之后会再次征求意见。
业务局将方案报给分管副县长就完成了改革责任的第一次转嫁,即主要责任从局长转嫁到了副县长。副县长愿意承担责任,就可以专项领导小组、或批示以该局文件的名义实施,如不愿,也会将县长拉入责任链条。
于是,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请求将专项改革转为县政府的改革工作。如果县长不同意,则改革方案到此为止。如果县长认为改革工作重要,就召开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会上领导和部门进一步讨论方案,县长也会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融入方案中。
如果县长愿意承担改革责任,方案就可以县政府名义下发和实施,由分管副县长落实。这样责任就在县长和副县长之间分担,同时参加政府常务会的相关副县长也承担连带责任。随着政府常务会议的召开,副县长成功将改革的责任向上转嫁给县长,同时扩大到政府常务会相关人员。如果县长不愿意承担主要责任,则会向县委书记汇报。
县长向县委书记汇报专项改革后,如果书记不同意纳入县委中心工作,责任转嫁就此结束。如果县委书记同意,则有两种选择:一是以深改小组的名义推动改革;二是以县委常委会的名义推动改革。深改组会议上,与改革相关的常委、县长、副县长及相关部门发表意见,县委书记将自己的改革建议和要求融入改革方案,并以小组名义实施改革。如此,县委书记、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共同担责,同时参与深改小组的常委、其他副县长也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当然县委书记的责任更大。
县委书记还可以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改革。如此推动工作的力度最大,压力最大。所有常委都参加会议并表态,都会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改革责任进一步分散。
上级为何仍要接盘?
其实,在每一个决策点,如局长、副县长、县长等都可以直接拍板决定在本层级实施改革。他们的避责,导致权力结构、责任结构的改变以及改革利益的重新分配。如果改革成功,下位决策者必须与上位决策者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分享改革收益。下位决策者在避责的同时也会释放部分控制權,甚至会将改革主导权拱手相让,他们可能从改革的主导者变成执行者、边缘者。尽管如此,他们仍选择向上避责,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不愿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工作改革成功,首倡者、操盘手的政治收益更大,会得到更多表扬或重用。但其风险大,责任也更大。于是,下位决策者理性选择,将责任向上转嫁,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政治收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希望高位者推动顺利改革。如果县委书记介入,这项工作会减少许多掣肘,改革推动力会更大,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让更多的官员或部门成为改革相关者,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形成合力。
向上避责的收益耗散有限。下位决策者可以利用自己实施改革的机会,收回释放的权力,最小化改革收益耗散。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上避责可能“百益而无一害”。
那么,既然上位决策者已知道下级的盘算以及自己将承担的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接呢?首先是改革创新发展的政绩需要。如果下级的工作能为全国、全省或全系统提供可推广的方案,这也是为上位决策者创造了新的政绩。
其次是责任控制、调整、共担机制。部分上位决策者自认为对改革能有效控制,即使改革失败了,也可以通过调整责任机制让某些“替罪羊”承担责任。
此外,上位决策者同意接盘改革方案,还试图借此调动下级、相关者改革和工作的积极性。
从表面上看,逐层反向避责是下位决策者向上位决策者转嫁责任,实质上还是下位决策者向上位决策者寻找权力庇护的过程。所以,逐层反向避责的实质,是责任转嫁与权力庇护双向互动的过程。
在中国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各种工作中,下位决策者总是希望或者期待上位决策者参与,即使召开一个会议也希望领导参加。这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可以转嫁责任,同时转让利益,释放权力;二是可以利用上位决策者的权力推动改革,如果改革失败,还可以受其权力庇护。可见,逐层向上避责的基本逻辑依然是集权体制的权力逻辑。
逐层向上避责如果能够成功,就可以使改革高位实施,顺利推进,还可以与相关利益者达成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但其也存在局限。在这个链条中,如果一个环节的领导不愿意承接下级转嫁的责任,改革就难以高位推进。另外,这一链条也可能扼杀很多的改革机会。
如果要让下位决策者有改革激励,就必须合理划分权责,避免权力超载或者责任超载,建立起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权力、责任体系,调动各级决策者的改革创新积极性。(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
在 中国,地方实施某项改革具有政治风险,也获得政治收益。风险偏好的改革者也会利用程序、规则和机制分散风险、转嫁责任,以追求政治收益最大化,风险、责任最小化。中国地方改革中,不仅有上级向下级转移责任的现象,也存在下级向上级逐层转嫁责任。本文以县级政府为例进行探讨。(编者注: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极少涉及多头部门、全局工作的,由某局能组织实施的单项工作的改革。)
逐级研究的过程,也是下级避责的过程
首先是改革方案撰写。不论何人提出具体改革动议后,改革方案最后均由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业务股室撰写。接受任务后,他们就会外出考察学习,同时在本地进行调查研究,征求不同人士看法建议,然后撰写方案。方案形成后,经分管副局长研究、修改报送,局长认为合适,就召开局党组会或办公会研究,在局层面形成改革方案。
其次是分管领导专题研究,这是第一次向上转嫁责任。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讨论改革方案。参与者包括主管局的局长、副局长,以及相关业务股室、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乡镇干部代表,甚至还有企业和村庄的代表。在副县长主持下完善方案。之后会再次征求意见。
业务局将方案报给分管副县长就完成了改革责任的第一次转嫁,即主要责任从局长转嫁到了副县长。副县长愿意承担责任,就可以专项领导小组、或批示以该局文件的名义实施,如不愿,也会将县长拉入责任链条。
于是,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汇报,请求将专项改革转为县政府的改革工作。如果县长不同意,则改革方案到此为止。如果县长认为改革工作重要,就召开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会上领导和部门进一步讨论方案,县长也会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融入方案中。
如果县长愿意承担改革责任,方案就可以县政府名义下发和实施,由分管副县长落实。这样责任就在县长和副县长之间分担,同时参加政府常务会的相关副县长也承担连带责任。随着政府常务会议的召开,副县长成功将改革的责任向上转嫁给县长,同时扩大到政府常务会相关人员。如果县长不愿意承担主要责任,则会向县委书记汇报。
县长向县委书记汇报专项改革后,如果书记不同意纳入县委中心工作,责任转嫁就此结束。如果县委书记同意,则有两种选择:一是以深改小组的名义推动改革;二是以县委常委会的名义推动改革。深改组会议上,与改革相关的常委、县长、副县长及相关部门发表意见,县委书记将自己的改革建议和要求融入改革方案,并以小组名义实施改革。如此,县委书记、县长和分管副县长共同担责,同时参与深改小组的常委、其他副县长也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当然县委书记的责任更大。
县委书记还可以召开县委常委会研究改革。如此推动工作的力度最大,压力最大。所有常委都参加会议并表态,都会有一定的连带责任,改革责任进一步分散。
上级为何仍要接盘?
其实,在每一个决策点,如局长、副县长、县长等都可以直接拍板决定在本层级实施改革。他们的避责,导致权力结构、责任结构的改变以及改革利益的重新分配。如果改革成功,下位决策者必须与上位决策者以及相关责任主体分享改革收益。下位决策者在避责的同时也会释放部分控制權,甚至会将改革主导权拱手相让,他们可能从改革的主导者变成执行者、边缘者。尽管如此,他们仍选择向上避责,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不愿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工作改革成功,首倡者、操盘手的政治收益更大,会得到更多表扬或重用。但其风险大,责任也更大。于是,下位决策者理性选择,将责任向上转嫁,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追求政治收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希望高位者推动顺利改革。如果县委书记介入,这项工作会减少许多掣肘,改革推动力会更大,改革成功的可能性更大。
让更多的官员或部门成为改革相关者,有助于减少改革阻力,形成合力。
向上避责的收益耗散有限。下位决策者可以利用自己实施改革的机会,收回释放的权力,最小化改革收益耗散。在这样的情况下,向上避责可能“百益而无一害”。
那么,既然上位决策者已知道下级的盘算以及自己将承担的责任,为什么还要承接呢?首先是改革创新发展的政绩需要。如果下级的工作能为全国、全省或全系统提供可推广的方案,这也是为上位决策者创造了新的政绩。
其次是责任控制、调整、共担机制。部分上位决策者自认为对改革能有效控制,即使改革失败了,也可以通过调整责任机制让某些“替罪羊”承担责任。
此外,上位决策者同意接盘改革方案,还试图借此调动下级、相关者改革和工作的积极性。
从表面上看,逐层反向避责是下位决策者向上位决策者转嫁责任,实质上还是下位决策者向上位决策者寻找权力庇护的过程。所以,逐层反向避责的实质,是责任转嫁与权力庇护双向互动的过程。
在中国我们经常可以看到这种情况,各种工作中,下位决策者总是希望或者期待上位决策者参与,即使召开一个会议也希望领导参加。这主要有两种考虑:一是可以转嫁责任,同时转让利益,释放权力;二是可以利用上位决策者的权力推动改革,如果改革失败,还可以受其权力庇护。可见,逐层向上避责的基本逻辑依然是集权体制的权力逻辑。
逐层向上避责如果能够成功,就可以使改革高位实施,顺利推进,还可以与相关利益者达成共识、形成改革合力,但其也存在局限。在这个链条中,如果一个环节的领导不愿意承接下级转嫁的责任,改革就难以高位推进。另外,这一链条也可能扼杀很多的改革机会。
如果要让下位决策者有改革激励,就必须合理划分权责,避免权力超载或者责任超载,建立起权责对等、激励相容的权力、责任体系,调动各级决策者的改革创新积极性。(作者为华中师范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