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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现状、原因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现状
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在2002年以后,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就业率就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其结果是在毕业人数增加的同时,失业人数也在增长:2003年是52万人,2005年是79万人,2006年是124万,2008年更是达到了176万。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原因
1、就业人数与就业岗位供求不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的扩大,大学生的入学门槛和毕业门槛普遍降低,导致高校毕业生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
2、应届毕业生就业技能不能满足岗位所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学校掌握到的仅仅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使得他们与相当数量的工作岗位失之交臂。
3、应届毕业大学生求职意愿不端正。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经过社会上的激烈竞争,往往存在着眼高手低的心理状况,这一状况往往导致了当前高校就业的尴尬现状。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央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协调。根据中央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虽然该《通知》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
2、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路
1、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2、要扩充渠道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完整的毕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方案。解决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筹集失业基金。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一下的解决方案,即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为主,学校和国家承担为辅。学校可以每年从自己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为学生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专门的款项为大学生建立单独的毕业失业保险专项基金。地方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扶持。同时应该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性的捐款,为高线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建立专门的账户。
3、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则应担当起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宣传者支持者、实践者、服务者和建议者的角色,大学生自己也要端正自己的就业意愿,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高校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理顺招生分配体制,科学决策招生规模和培养规格,合理设置专业结构,使学校培养人才的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结构等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择业期望值。失业者个人在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失业救助权利的同时也应主动认真地履行享受失业保障的应尽义务,如主动寻找工作,配合与支持就业服务部门工作,积极参加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实践等树立起正确主动的就业观和个人发展观,不断提高个人素质,适应社会需求争取尽快就业。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1]文东茅.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高教探索,2000(4).
[2]谭晶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探析大学生就业保障现状及对策》.
[3]赵雨昕,关怀云.南财经大学《失业救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障制度的现实选择》.
(一)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现状
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与此同时,企业纷纷减员增效,政府提倡精简机构,事业单位实行下岗分流,造成人才需求下降。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从1990年到2000年我国高校毕业生的一次性就业率均在80%以上,而在2002年以后,第一批扩招的大学生进入就业市场就业率就迅速下降并一直在70%左右徘徊,其结果是在毕业人数增加的同时,失业人数也在增长:2003年是52万人,2005年是79万人,2006年是124万,2008年更是达到了176万。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成为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政府高度重视的社会问题。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原因
1、就业人数与就业岗位供求不匹配。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规模和数量都在不断的扩大,大学生的入学门槛和毕业门槛普遍降低,导致高校毕业生出现了“供过于求”的局面。
2、应届毕业生就业技能不能满足岗位所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在学校掌握到的仅仅是理论知识,缺乏实践经验,使得他们与相当数量的工作岗位失之交臂。
3、应届毕业大学生求职意愿不端正。刚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经过社会上的激烈竞争,往往存在着眼高手低的心理状况,这一状况往往导致了当前高校就业的尴尬现状。
二、我国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1、失业保险制度不完善,中央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不协调。根据中央部委联合发出的《通知》的要求,从2006年9月1日起,仍未就业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民政部门可给短期内无法就业且生活有困难的毕业生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虽然该《通知》将大学生纳入“低保”,但是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未就业的大学生没有被列入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内。再加上《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又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按此规定,则刚刚毕业尚未找到工作的大学生,又是不可能领到失业保险金、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因此我国的失业保险体制只有把未就业的大学生纳入失业保险人群中,才能使之享受到失业保险。
2、领取“低保”程序繁杂,条件苛刻。按照《通知》的要求失业毕业生首先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由之介绍就业。如果对劳动部门安排的两次就业都觉得不合适,劳动部门才会出具相关的失业证明。拿到失业证明而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毕业生才可以向街道提出申请,随后由居委会上门进行调查。最后,经街道审核和民政局公示后,才能申请成功。这种繁杂而且很没面子的申请程序,会使大多数自尊心很强的大学生不去领“低保”。但是实际上并非所有赋闲在家的大学毕业生都无需帮助,如果我们已经建立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情况可能就大不一样了,同时社会各界对他们的关心与帮助也将更大程度的落到实处。
三、建立和发展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思路
1、尽快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加快《社会保障法》的制定,通过完善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做出具体明确规定,例如对失业保险费的收缴以及违反规定的相关处罚要有明确细致的条款。另外,失业者身份的认定,保险金的发放领取都要有严格的规定,通过失业保险制度既要保障失业者的权利,又要要求失业者履行义务。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贷款的返还以及是否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督促其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否则用人单位将会受到罚金或其它的处罚。
2、要扩充渠道筹集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建立完整的毕业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方案。解决大学生的失业保险问题的关键性问题是如何筹集失业基金。针对这个问题,可以考虑一下的解决方案,即大学生的失业保险基金由学生,学校和国家三方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为主,学校和国家承担为辅。学校可以每年从自己的收入中抽出一部分为学生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国家应该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专门的款项为大学生建立单独的毕业失业保险专项基金。地方政府应该给予适当的帮助和扶持。同时应该积极接受社会各界的公益性的捐款,为高线毕业生的社会保障建立专门的账户。
3、高校及其他社会组织则应担当起大学生失业保障制度的宣传者支持者、实践者、服务者和建议者的角色,大学生自己也要端正自己的就业意愿,努力加强自身素质的提高。高校应深化教育体制改革,理顺招生分配体制,科学决策招生规模和培养规格,合理设置专业结构,使学校培养人才的数量学历层次、专业结构等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的指导工作,引导大学生正确把握择业期望值。失业者个人在享受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各种失业救助权利的同时也应主动认真地履行享受失业保障的应尽义务,如主动寻找工作,配合与支持就业服务部门工作,积极参加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实践等树立起正确主动的就业观和个人发展观,不断提高个人素质,适应社会需求争取尽快就业。
(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1]文东茅.高等教育规模扩展与毕业生就业.高教探索,2000(4).
[2]谭晶星.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探析大学生就业保障现状及对策》.
[3]赵雨昕,关怀云.南财经大学《失业救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障制度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