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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争议的最低工资制度
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规制措施,其意义就是政府通过行政规定的方式,使所有劳动者的工资都高于某一个工资水平。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开始实施该制度,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在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就开始引入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颇受争议的制度,尤其是在理论界,争论也莫衷一是。近年来,中国部分城市也纷纷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在2004年4月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强调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力度。如何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结合中国的资源禀赋特点和经济发展阶段,确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正确认识和评估最低工资制度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扩大就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最低工资制度刚刚诞生的时候,理论界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本上持消极的态度。大家普遍认为,最低工资虽然提高了部分低工资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是,由于它是通过政府命令的方式人为设定的,而且是高于市场水平的工资率,因此,企业可能因此少雇佣一部分劳动力。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最低工资制度被严格地执行,那么它在保护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同时,也使一部分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发达国家一些实际例证的观察与分析,得出最低工资并不影响就业的论断。这也使得支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力量进一步加强。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资源禀赋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上看,欧美国家属于资本丰富、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供给曲线相对缺乏弹性,工资变动所产生的就业效果也不明显,自然很难观察其产生的影响。而中国则不然,由于劳动力资源丰富,每一个工资水平所对应的就业数量都非常多。所以,在中国就业数量对工资的变化也更加敏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照搬欧美国家的理论或方法,可能会在劳动力市场上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制定最低工资水平依据什么
最低工资的水平到底设置在多少,也是一个广受争论的话题。对于中国来说,这个问题的难度尤其大。首先,我们缺乏规范的工资统计资料,难以把握市场真实的工资水平。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在传统劳动统计体系中的“单位就业”人员,也包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往往很大,如果缺乏全面的就业和工资统计往往很难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次,中国的地域广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仅巨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因此,最低工资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必须照顾各地在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这其中同样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另外,工作岗位的性质、行业不同,也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以某个行业(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为依据,不仅可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也会降低确立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难度。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对这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前,轻易地作出我国目前最低工资水平高或低的判断,都是非常草率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水平的设置不能脱离经济发展阶段和国情国力。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比较各个国家最低工资水平(用年最低工资和人均GDP的比例来反映)和经济发展水平(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之间的关系。在世界银行的数据库中没有中国的最低工资的信息。我们收集了中国部分城市近年来最低工资资料,在这部分资料中,2003年有118个城市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各城市平均的年最低工资为5112元,占当年中国人均GDP水平(按人民币当年价格计算)的62%。我们把中国的资料加入世界银行的数据库中,发现最低工资占GDP的比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经历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过程。如果这种关系有内在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很显然,中国的情形偏离了世界其他国家所表现出的一般规律性: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2003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水平为4500美元左右(世界银行的资料),对应的年最低工资占人均GDP比例应该在0.2左右(位于U型曲线的底部),但实际值为0.62。
最低工资制度要和其他规制措施相统筹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最低工资制度只是劳动力市场规制措施的一种,要和其他规制措施相统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个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劳动力市场规制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而每一项规制的实施,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都要付出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在行政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确立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规制,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的有效手段。相对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很多问题而言,最低工资方面的规制在目前可能并不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其他一些破坏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行为,例如恶意欠薪、劳动安全等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不仅更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序竞争。所以,集中行政资源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是政府在管理劳动力市场时应该注意的基本原则。
最低工资制度是劳动力市场上的一种规制措施,其意义就是政府通过行政规定的方式,使所有劳动者的工资都高于某一个工资水平。一些发达国家较早开始实施该制度,例如,美国联邦政府在1938年通过的《公平劳动标准法案》中就开始引入了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制度从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劳动力市场上一个颇受争议的制度,尤其是在理论界,争论也莫衷一是。近年来,中国部分城市也纷纷开始实行最低工资制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在2004年4月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中强调加大对最低工资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力度。如何根据中国劳动力市场发育的现状,结合中国的资源禀赋特点和经济发展阶段,确定合理的最低工资水平,并正确认识和评估最低工资制度对中国劳动力市场可能产生的影响,对于保护劳动者利益、扩大就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最低工资制度刚刚诞生的时候,理论界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本上持消极的态度。大家普遍认为,最低工资虽然提高了部分低工资岗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但是,由于它是通过政府命令的方式人为设定的,而且是高于市场水平的工资率,因此,企业可能因此少雇佣一部分劳动力。这也就意味着如果最低工资制度被严格地执行,那么它在保护了一部分劳动者的同时,也使一部分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失去了工作岗位。近年来,一些经济学家通过对发达国家一些实际例证的观察与分析,得出最低工资并不影响就业的论断。这也使得支持推行最低工资制度的力量进一步加强。
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的资源禀赋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与欧美等发达国家有着很大的不同。从总体上看,欧美国家属于资本丰富、劳动力相对短缺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劳动力供给曲线相对缺乏弹性,工资变动所产生的就业效果也不明显,自然很难观察其产生的影响。而中国则不然,由于劳动力资源丰富,每一个工资水平所对应的就业数量都非常多。所以,在中国就业数量对工资的变化也更加敏感。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照搬欧美国家的理论或方法,可能会在劳动力市场上产生一些不良的后果。
制定最低工资水平依据什么
最低工资的水平到底设置在多少,也是一个广受争论的话题。对于中国来说,这个问题的难度尤其大。首先,我们缺乏规范的工资统计资料,难以把握市场真实的工资水平。由于目前城市劳动力市场上的就业人员既包括在传统劳动统计体系中的“单位就业”人员,也包括以农民工为主体的非正规就业人员。他们的工资差异往往很大,如果缺乏全面的就业和工资统计往往很难确定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其次,中国的地域广大,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差异不仅巨大,而且在不断增加。因此,最低工资不能实行全国统一的水平,必须照顾各地在收入水平和物价水平上的差异,这其中同样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研究工作;另外,工作岗位的性质、行业不同,也会导致工资水平的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以某个行业(如制造业)的工资水平为依据,不仅可以控制行业差异的影响,也会降低确立最低工资水平的工作难度。正是由于上述原因,在对这些基础性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之前,轻易地作出我国目前最低工资水平高或低的判断,都是非常草率的。
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最低工资水平的设置不能脱离经济发展阶段和国情国力。根据世界银行提供的数据,我们可以比较各个国家最低工资水平(用年最低工资和人均GDP的比例来反映)和经济发展水平(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之间的关系。在世界银行的数据库中没有中国的最低工资的信息。我们收集了中国部分城市近年来最低工资资料,在这部分资料中,2003年有118个城市实行了最低工资制度,各城市平均的年最低工资为5112元,占当年中国人均GDP水平(按人民币当年价格计算)的62%。我们把中国的资料加入世界银行的数据库中,发现最低工资占GDP的比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经历先下降后上升的“U型”过程。如果这种关系有内在的合理性的话,那么很显然,中国的情形偏离了世界其他国家所表现出的一般规律性: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中国2003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人均GDP水平为4500美元左右(世界银行的资料),对应的年最低工资占人均GDP比例应该在0.2左右(位于U型曲线的底部),但实际值为0.62。
最低工资制度要和其他规制措施相统筹
最后,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最低工资制度只是劳动力市场规制措施的一种,要和其他规制措施相统筹。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个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国家,劳动力市场规制的内容涉及诸多方面。而每一项规制的实施,在中国这个人口众多的国家,都要付出大量的行政资源。因此,在行政资源稀缺的情况下,确立劳动力市场管理和规制,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有限的行政资源的有效手段。相对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上出现的很多问题而言,最低工资方面的规制在目前可能并不是我国劳动力市场上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其他一些破坏劳动力市场竞争性的行为,例如恶意欠薪、劳动安全等行为却没有得到有效的制止,不仅更严重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也损害了劳动力市场的有序竞争。所以,集中行政资源维护劳动力市场的竞争性,是政府在管理劳动力市场时应该注意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