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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能作为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新增的一项权能,具有顺应全面依法治国需求、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意义。 浙江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试先行区,在公益訴讼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早在2002年,浙江检察机关就率先在全国开始探索民事公益诉讼,当年金华市浦江县检察院成功审理了一起侵害国有资产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引起全国强烈关注。自2017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全面实施以来。义乌市出台全国首个《关于支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实施公益诉讼监察部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检并行”办案模式。
义乌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当好公益诉讼的看护人,截至2019年12月,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向行政机关共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26份,2019年7月,义乌市检察院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全省检察公益诉讼二周年精品案例”。特色做法如下:一:构建制度体系,探索公益诉讼“义乌样本”初见成效。一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构建协作制度体系。义乌市出台全国首个《关于支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获得最高检高度肯定。落实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主动开放执法信息,检查建议实施与镇街机关考核挂钩等措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在全省率先列装无人机,水质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等科技设备。二:首创“三检并行”,完善程序架构设计。在全国率先实施公益诉讼监察部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检并行”办案模式。相关经验被《检察日报》,最高检核心刊物相继刊载。并被广东、江苏等省市检察院相继借鉴实施。2019年8月经省编办批准,“三检并行”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向全省推广。三是借鉴“枫桥经验”,制定案后修复标准。出台全省首个《督促开展社会公共利益修复量化评价办法》,明确因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检察机关有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损害修复的责任,并具体规定的量化评价标准,探索协同开展生态环境案件赔偿磋商制度,督促嫌疑人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典型案件获得袁家军省长批示肯定。二是关注重点领域,提供公共利益保护的优质检察产品。一是治理网络,查办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案件。在全省率先围绕网络论坛上浏览量巨大的诋毁歪曲两位消防烈士的信息。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停止传输,消除信息等切实手段,保护英烈名誉。被省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写入省人代会工作报告,获得广泛赞誉。二是维护生态,开展涉水涉气涉林违建整治。围绕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填埋水域,查处案件12起,督促相关单位恢复原状或补救到位,围绕水源地违建整治,查处案件11起,拆除非法建筑2万余平方米。围绕工地、矿山、工厂扬尘整治,查处案件13起。三:协同基层治理,共建全省首家“镇街公益损害线索受理识别点”。一是建章立制,确保规范科学运作。2019年3月,义乌市检察院与后宅街道共同制定《公益损害线索受理识别点工作规程》,设立全省首个公益损害线索受理识别点,识别点作为搜集干部工作员反映公益损害违法问题的平台。并以检查监督督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整改,帮助镇街解决基层治理相关困境,相关做法获得省检察院的关注和批示肯定。二是专人对接,确保线索高效识别。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派阅历丰富,熟悉辖区情况的一名工作人员常驻识别点,与镇街干部工作员共同办公,列席镇街书记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跟进公益损害案件,受邀参加镇街环境资源及相关领域的日常检查,主动发现线索,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识别、走访、摄像、损害性质判定和初步查证。
公诉案件的证据成型度较高,办理节奏相对更快,而公益诉讼案件可能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相关证据的检测鉴定等都需要大量时间,如须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对民行检察部门的内部协同要求较高,需要以办案组的形式协同作战,尽早锁定线索并获取证据。另一方面办案人员既要具有公诉人的办案水准,又要精准掌握公益诉讼的办案本领。总之,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才会显著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义乌市检察院在这样的思路指引下,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民行检察部门配备检察干警7名,其中员额检察官4名,检察官助理3名。从分管院领导到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均担任过八年以上的国家公诉人,公诉经验丰富。由熟悉公诉业务又精通民行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来办理公益领域的刑事犯罪,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制裁的同时,在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起补偿、修复、赔偿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这样有利于从行政检察的视角,发现公益领域的社会治理漏洞,并有针对性地通过诉前督促开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要求行政主管机关采用行政手段恢复因犯罪而受损的公益。
“三检并行”模式下,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公益领域刑事案件时,将重点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区别考量:对罪行较重且最终导致生态未修复、问题食品药品流向社会危害公众健康、国有财产损失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损害生态环境案件还将督促、支持有权行政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追缴赔偿,视情对犯罪嫌疑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修复责任;对罪行较轻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动修复、弥补生态损失、恢复环境原状,追回问题食品药品,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等情节,酌情对其不起诉,充分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三检并行”模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新生事物,必将在未来不断完善,助推我国公益诉讼事业发展。
浙江省金华市委党校 321000
义乌市检察院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部署。主动担当作为,当好公益诉讼的看护人,截至2019年12月,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236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10件,向行政机关共计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26份,2019年7月,义乌市检察院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入选“全省检察公益诉讼二周年精品案例”。特色做法如下:一:构建制度体系,探索公益诉讼“义乌样本”初见成效。一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构建协作制度体系。义乌市出台全国首个《关于支持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意见》获得最高检高度肯定。落实行政机关,对检察机关主动开放执法信息,检查建议实施与镇街机关考核挂钩等措施,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在全省率先列装无人机,水质监测,食品安全检测等科技设备。二:首创“三检并行”,完善程序架构设计。在全国率先实施公益诉讼监察部门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检并行”办案模式。相关经验被《检察日报》,最高检核心刊物相继刊载。并被广东、江苏等省市检察院相继借鉴实施。2019年8月经省编办批准,“三检并行”作为全省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的内容向全省推广。三是借鉴“枫桥经验”,制定案后修复标准。出台全省首个《督促开展社会公共利益修复量化评价办法》,明确因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被侵害的。检察机关有引导犯罪嫌疑人进行损害修复的责任,并具体规定的量化评价标准,探索协同开展生态环境案件赔偿磋商制度,督促嫌疑人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典型案件获得袁家军省长批示肯定。二是关注重点领域,提供公共利益保护的优质检察产品。一是治理网络,查办全省首例英烈保护案件。在全省率先围绕网络论坛上浏览量巨大的诋毁歪曲两位消防烈士的信息。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督促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采取停止传输,消除信息等切实手段,保护英烈名誉。被省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例写入省人代会工作报告,获得广泛赞誉。二是维护生态,开展涉水涉气涉林违建整治。围绕部分工程建设单位擅自填埋水域,查处案件12起,督促相关单位恢复原状或补救到位,围绕水源地违建整治,查处案件11起,拆除非法建筑2万余平方米。围绕工地、矿山、工厂扬尘整治,查处案件13起。三:协同基层治理,共建全省首家“镇街公益损害线索受理识别点”。一是建章立制,确保规范科学运作。2019年3月,义乌市检察院与后宅街道共同制定《公益损害线索受理识别点工作规程》,设立全省首个公益损害线索受理识别点,识别点作为搜集干部工作员反映公益损害违法问题的平台。并以检查监督督促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整改,帮助镇街解决基层治理相关困境,相关做法获得省检察院的关注和批示肯定。二是专人对接,确保线索高效识别。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派阅历丰富,熟悉辖区情况的一名工作人员常驻识别点,与镇街干部工作员共同办公,列席镇街书记专题办公会议,研究跟进公益损害案件,受邀参加镇街环境资源及相关领域的日常检查,主动发现线索,对发现的线索进行识别、走访、摄像、损害性质判定和初步查证。
公诉案件的证据成型度较高,办理节奏相对更快,而公益诉讼案件可能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相关证据的检测鉴定等都需要大量时间,如须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另行提起公益诉讼,一方面对民行检察部门的内部协同要求较高,需要以办案组的形式协同作战,尽早锁定线索并获取证据。另一方面办案人员既要具有公诉人的办案水准,又要精准掌握公益诉讼的办案本领。总之,要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才会显著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义乌市检察院在这样的思路指引下,根据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在民行检察部门配备检察干警7名,其中员额检察官4名,检察官助理3名。从分管院领导到员额检察官、检察官助理,均担任过八年以上的国家公诉人,公诉经验丰富。由熟悉公诉业务又精通民行检察业务的检察官来办理公益领域的刑事犯罪,让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刑事制裁的同时,在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起补偿、修复、赔偿的责任,并将其作为酌定从轻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这样有利于从行政检察的视角,发现公益领域的社会治理漏洞,并有针对性地通过诉前督促开展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要求行政主管机关采用行政手段恢复因犯罪而受损的公益。
“三检并行”模式下,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公益领域刑事案件时,将重点考量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以此为依据对案件进行区别考量:对罪行较重且最终导致生态未修复、问题食品药品流向社会危害公众健康、国有财产损失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损害生态环境案件还将督促、支持有权行政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追缴赔偿,视情对犯罪嫌疑人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修复责任;对罪行较轻的,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主动修复、弥补生态损失、恢复环境原状,追回问题食品药品,赔偿国有财产损失等情节,酌情对其不起诉,充分践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的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行政公益诉讼。
“三检并行”模式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新生事物,必将在未来不断完善,助推我国公益诉讼事业发展。
浙江省金华市委党校 32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