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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主义传统中,公民资格意味着一系列的权利以及对权利的获得和占有,在个体和共同体的关系上,强调个体性对于共同体之先在性,主张个体不应受共同体过多的限制,公民资格意味着一种法律地位以及法律上对权利的消极保护,公民特征体现为消极公民和消极自由。古典自由主义的这种公民资格观念尽管在学理上承诺了自由和平等,然而却无法在实践上兑现,不可避免地造成原子式的个人以及对共同体价值的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