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文化治边”之举措

来源 :民族学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hde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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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依靠清王朝授予的诰敕、号纸、印信等信物取得合法统治权之后,他们通过治边文化软实力的浸润,采取多种举措体现自己的权力象征,以实现“文化治边”的目标.具体而言,“文化治边”举措有四:一是在物质文化方面,土司衙署的建立;二是在制度文化方面,印信号纸的获得;三是在行为文化方面,土司法令的施行;四是在精神文化方面,表征系统、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等文化权力结构的建立.《滇事杂档》相关史料中以文治和教化等文化权力表征体系来治理滇南土司地区的思想,既是对清代中期官僚政治的认识与理解,又是对道光年间土司文化治权的阐述和诠释.
  [关键词]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文化治边
  中图分类号:C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391(2019)04-0069-07
  在王朝帝国中,要主宰被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只能通过控制文化内容以统一全民意志,进而达到主宰被统治阶级的目的.滇南地区土司集团在王朝帝国让渡一定权力的过程中强加给他们的意识形态,是土司集团与当地民众形成统治和被统治关系的“共生体”之后才能很好地发挥应有的文化统治功能.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依靠清王朝授予的诰敕、号纸、印信等信物并取得合法统治权之后,通过多种举措,在夺取各族民众文化领导权的前提下,顺利成为当地的文化权力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讲,滇南地区土司是披着意识形态的外衣,而实施着本质上的文化统治权,以实现“文化治边”的目标.
  在现有研究中,对于土司“文化治边”的研究并不多见,相关研究如张丽、郝军亮《明朝治理云南边疆民族地区的文化举措》,郭院林《松筠“文化治边”思想及其影响研究》,方铁、黄禾雨《论中原王朝治边的文化软实力》以及马亚辉、田景春《清朝云南文化治边思想与实践》等,大都是从教育、边疆治理等角度进行研究,与土司地区实施的“文化治边”的主旨相差较远.笔者于2016年在国家图书馆查阅土司史料时幸获清末胡启荣、黄中位辑录的《滇事杂档》一书的全部胶片.《滇事杂档》是有关道光年间云南临安府、普洱府和顺宁府(包括今云南省保山市、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临沧市、普洱市、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大部分地区)涉及土司的相关史料,全書计有《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等11卷12万余字,起止时间为道光十三年(1833)至道光二十七年(1847),其内容涉及滇南地区当时的车里、耿马、南甸、镇康、猛麻、猛喇、思陀、纳楼、猛丁、溪处、纳更、瓦渣等10余个土司辖区的社会问题及地方流官政府的危机应对与处理策略.
  本文拟以《滇事杂档》所载史料为中心,试图用四种具体的文化权力象征措施来探讨滇南地区土司“文化治边”的举措,这既是对清代中期官僚政治的认识与理解,又是对道光年间土司文化治权的阐述和诠释.
  一、物质文化方面:土司衙署的建立
  所谓物质文化,主要是指人们为满足生存和发展需要而发明创造的技术和物质产品的显示存在和组合,反映了不同的文化要素或文化景观,更重要的是强调了一种文化或文明状态.滇南地区土司最主要的物质文化载体无疑是土司衙署.历史时期滇南土司基于“民非政不治,政非官不举,官非署不立”的政治认识,历朝历代的土司在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的同时,不断健全礼仪法度,完善土司体系,建立规模庞大、形制规范、功能齐全的当地少数民族最高统治机构——土司衙署.
  (一)土司衙署的价值
  从历史文献和土司衙署现状看,滇南地区土司衙署形成的背景在于历史上实施的土司制度.在土司制度规定下,滇南地区各民族首领均能世袭官职,每个土司都建有衙署.从南甸宣抚司署“永镇边夷”“十司领袖”“南天锁钥”“守镇边陲”“南天一柱”“永固南疆”等横匾看,南甸宣抚司署不仅是称雄边地、割据一方的霸主宅院,而且更是显赫乡野、壁垒森严的王权象征物.在道光年间,这些衙署不仅是滇南地区土司生活、行政的场所,而且是土司辖区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中心.这些土司衙署既保持了滇南地区傣族、彝族等不同民族传统聚落的因地制宜的整体形态以及当时当地的传统建造工艺,又具有在土司衙署核心位置特别建造的布局严整、轴线对称、具有中央官式规制的行政建筑组群,成为不同民族、不同职级的土司拥有清代中央王朝授权的统治身份的象征.云南孟连宣抚司署、粱河南甸宣抚司署、建水纳楼长官司署、元阳勐弄司署等土司衙署,反映了土司制度发展的重要历史阶段,具有土司制度实施地区典型的地理环境和民族特征,共同见证了元明清时期实施的“土司制度”以及中央王朝的管理理念,展现了统一多民族国家民族间文化与思想的交融交流交往,这对推动保障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发展、保障文化多样性等均具有重要价值.368
  (二)土司衙署交融性特色
  滇南地区土司衙署在滇缅周边地区各少数民族聚落格局、建筑形式与建筑风格的发展方面,呈现出滇南地区土司在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作用下,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国家与乡村社会之间在尊重少数民族文化和认同国家主流文化方面的交流与交融.369-372第一,土司衙署的选址吸收国家主流文化.滇南地区土司衙署基本上呈现出滇缅边地少数民族聚落背山面水、因地制宜的传统选址特征,充分体现了元明清时期在实施土司制度的过程中一直秉承“齐政修教”“因俗而治”的治国理念作用下土司地区对以儒家文化为主体的国家主流文化的充分运用与有效吸收,也充分尊重土司地区少数民族本土文化的维系与传承.无论是位于半山平缓坡地的孟连宣抚司署、纳楼长官司署,还是坐落于平坝的南甸宣抚司署,其选址模式基本具备背山面水的特征.第二,土司衙署建筑风格体现王朝建筑特点.作为土司衙署的典型代表,南甸宣抚司署、纳楼长官司署的建筑风格体现出傣族、彝族等民族的特征,或整体、或局部增添了中央王朝官式建筑的特点.这些土司衙署,与流官衙署的中轴布局模式几乎相同,整体符合“中轴对称”“左尊右卑”“坐北朝南”“前朝后寝”的典章制度.南甸宣抚司署的布局和建筑形式仿照清代的藩台、臬台衙门,是四进宫殿式建筑群,具有“正立春秋”的特点.整个司署坐东南向西北,在四个主院落、十个旁院落的宫殿式建筑中,按封建衙门等级,分为大堂、二堂、三堂、四堂,一进四院,逐堂升高,这种总体结构布局采用王朝官式建筑,其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各地土司特有的、象征土司统治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以反映元明清时期土司制度“齐政修教”的作用.第三,土司衙署建筑形式和内外装饰凸显民族特色.土司衙署在采用王朝官式建筑且不违背中央规制的情况下,其建筑形式、内外装饰则以凸显当地少数民族的特色为主,这是元明清土司制度“因俗而治”理念的体现.从纳楼长官司署、南甸宣抚司署的建筑功能角度看,它们均以本民族、本地区类型为主,包括民居建筑、城墙、城门、道路、街市、祭祀堂、花园、宗祠、厨房、客房、仓库、照壁、碉楼、经堂、码头、水井、兵营、哨所等,体现了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实施土司制度过程中秉承“因俗而治”理念,对滇南地区土司所在民族本土文化的维系与传承.   (三)土司衙署的毁与建
  在《滇事杂档》中提及的有“世袭耿马宣抚使”招牌的耿马罕氏傣族土司衙署,有“金色王宫”美誉的孟连傣族刀氏土司衙署以及有“三江八里又三勐”之称的建水纳楼普氏彝族土司衙署.滇南地区土司衙署作为人类历史上无可估价的文化财产,一旦遭受任何破坏,都是该地区社会危机中对人类文化遗产的一次浩劫.滇南地区土司衙署能够作为元明清时期实施的土司制度提供独特的历史物证.然而,针对这种象征土司权力建筑物,在社会动荡的年代,被土司统治时期受劳役、与土司家族有深仇大恨的人破坏极为普遍.据《民国腾冲县志稿·摆夷》中关于土司制度记载:傣族土司“居处多在平原,聚族而居,结为村寨,合数寨而为一,有头,又名老幸.头之外,又置有抚夷等官,其上则为土司.土司之上,则辖于汉官之县长或设治局长.……土司之于夷民,俨然一古代之封建君主,生杀予夺,为所欲为.夷民无私有土地,全社会之土地皆土司一家之私产.全社会之人民,皆土司一家之佃户.人民终岁之中,除向土司纳谷租及门户税、服差役及供应土司署中之食用外,其特殊征纳如嫁娶费、生育费、袭职费等.故摆夷之于土司,非但地主与佃户之分,直家主与奴隶之分也.人民耕种之土地,皆领之于土司署.”727正是由于土司对当地民众奴役之苦,剥削之深,所以,当地民众对土司极为仇恨,在兵荒马乱之时焚毁土司衙署也是极为正常现象.故《滇事杂档》中“办理云州属猛麻土司卷”载:“刁顽棍徒不知罪戻,转敛钱招雇游匪攻击土司,焚烧土衙,并将土司族目七八十户、夷民二三百户一併驱散,致令土司远奔耿马,眷口及族舍夷民流离失所”.作为猛麻土司方面,在居无定所、公务无地处理的情况下,必须尽快修建王权象征物,故该条又有“土司衙署以本年二月动工,四月落成”“赶紧修复土署,以便饬令回猛”“务将猛麻土司衙署赶紧修建完工”等记载.在另条中又有“以是各村悔悟,情愿每村捐银一百两修复土司衙署”的记载.这些反映土司职衔从宣慰使、土指挥使到土寨长、土目等不同行政级别体系、并具有共同价值主题的建筑特点,反映土司制度推行时期滇南地区的社会文化特征的土司衙署,在被烧毁的情况下,作为王朝帝国的地方代理人,必须要迅速修建这座王权象征物.
  二、制度文化方面:印信号纸的获得
  清代涉及土司的制度文化不仅构成了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行为的习惯、规则,而且也主导或制约了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的物质文化与精神文化.从政治学角度看,清代滇南地区土司政权合法性来自于清代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的制度制约,来自于土司对中央王朝的认同以及中央王朝对土司政权的授权.也就是说,滇南地区应袭土司是否经过合法程序被中央政府颁给敕书、号纸和印信,是否符合清政府土司制度的安排,这是决定滇南地区土司在政治上是否具有合法性的依据.政权合法性是地方土司政权得以存在和维系的基础.
  (一)清政府的制度安排
  关于土司号纸的颁发、填写规格、书写内容、换给、补给、注销、遗失以及争夺等,清政府都有专门规定,这无疑是清政府的制度安排.《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规定:“其应承袭之人,由督抚具题,将该土官顶辈宗图亲供、司府州邻印甘各结,及原领敕印,亲身赴部,由部核明,方准承袭.”也就是说,凡土司承袭,承袭人须将顶辈宗图、亲供、地方官、邻封土司印甘各结以及原领号纸,详报督抚,由督抚具题请袭.由此可见,在清代土司制度实施过程中,中央政府通过土司制作宗支图册(或亲供图册)、土司周边众多土司的甘结文书以及府州县流官政府的印结文书等,确认某土司承袭资格、出生时间、年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后,国家通过颁发诰敕、印信、号纸的形式,让渡一部分权力给土司.翻检文献会发现,清政府极为重视颁给土司印信号纸,因为它最能反映土司职衔和职级.《大清会典》卷十二载:“凡土官之职,皆给以号纸,土府、厅、州、县则加以印.”2大多数情况下,当土司授职后,清政府就颁给土司号纸和印信.所谓印信,代表了土司的权力象征,具体来说就是我们现在常说的印章、公章.顺治初年,定各种文职承袭,具体包括土知府、同知、通判、知州、州同、州判、吏目、知县、县丞、主簿、典史、经历、知事、巡检、驿丞等,由部给牒,于号纸上书其职衔、世系及承袭年月.清代中央政府颁发给土司的号纸是土司承袭土司之职的根据.康熙十一年(1672)规定:“每承袭世职之人,给予钤印号纸一张,将功次、宗派及职守事宜,填注于后.遇子孙袭替,本省掌印都司验明起文,或由布政司起文,并号纸送部.查核无异,即与题请袭替,将袭替年月顶辈填注于后,填满换给.如遇有水火盗贼损失者,由所在官司告给执照,送部查明补给.如有犯罪革职故绝等事,部司、布政司开具所由,将号纸檄部注销.如宗派冒混,查出参究.”可见,清代中央政府颁发的号纸是土司享受荣禄的根据.
  (二)依程序获取号纸印信
  滇南地区土司在认同中央王朝统治合法性的前提下,他们借助中央王朝的制度规定,通过报请程序、督抚提请承袭、部议请旨、奉旨承袭等以正常程序获取中央政府的号纸和印信,同时通过完成中央王朝规定的谨守疆土、朝贡纳赋、奉命征调等应尽义务,来确保自身在该地区统治权力的合法性,并以实现自身在地方获取最大利益.在《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道光十三年)”中,普洱府知府针对“车里土司刀绳武因获罪,奏参革职,业经出示晓谕在案”的情况,告示在强调“刀绳武生在襁褓,其父物故,系刀太康抚养成人”的事实之后,又交代“该土司始而请袭世职,继而请领号纸,均系刀太康代为办理,既领号纸以后,刀太康将印信、文案交给刀绳武掌管”的缘由.在同卷“会禀刀绳武之子不应承袭始终缘由”条中有“前因议令承袭宣慰土职之召懦罕病废属实,查核刀氏宗图,惟刀太康长子素宰宛纳合例承袭,禀蒙函示札饬,准以素宰宛纳改名刀正宗,过继刀绳武之父刀太和为嗣承袭宣慰土职,饬即取具宗图册结样,题限三月半间到省”的记载,这段文字说明,应袭土司袭职,必须要在原土司身体不能胜任或病故之后,将宗支图谱、亲供册送达行省核查,若符合相关承袭规定,行省再报告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颁给敕书、号纸和印信.如果应袭土司拥有了敕书、号纸和印信等信物,他就是符合清政府制度安排的.在同卷普洱府致“思茅厅所属”条中也多次提及车里宣慰司在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各朝颁给印信、号纸之事,甚至有“颁号纸”为“康字三千八百五号,车里军民宣慰使司印信一颗,刀维屏公同委员头目人等接管收受”的详细叙述.号纸和印信是证明土司統治该辖区是否具有合法性的重要依据,土司凭借号纸和印信,即可证明自己是朝廷命官.土司若遗失号纸和印信,就失去土司职务和所有权力.可见,获取中央政府的印信、号纸,对于土司而言是十分重要!   三、行为文化方面:土司法令的施行
  元明清时期,中央政府在滇南地区实施土司制度,其目的之一就是让各地土司在“因俗而治”等民族政策的指导下,管控和治理好本辖区,规定、规范和保障当地少数民族的权利,规避中央政府与土司之间、职级高的土司与职级低的土司的利害冲突,避免出现夷民和土司的变乱之事,着力维系中央与地方土司、地方土司与周边土司、土司与夷民的互动关系,既维护中央王朝的权威,又确保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滇南地区土司在“因俗而治”指导下,充分利用自身在辖区的权威,巧妙利用约定俗成民间法对当地民众的衣食住行等行为进行规范,从而达到地方治理的目的.
  (一)成文法的颁布
  清代滇南地区土司在国家司法制度指导下,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和颁布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成文法.在《滇事杂档》之“临安府任办理纳楼土司与木梳贾夷民抅衅卷”中有“该夷民乃土司世管百姓,不服管束,行同叛逆,已有大罪……凡有与土司作对者,全数拘拿解究,重则大辟,轻则迁徙”,这反映出滇南地区土司在国家大法指导下,同样有一套管理当地民众的成文法.《孟连宣抚司法规》中甚至有我兰勐十二条、咋星勐十二条、广勐十五条、哈柏勐十条、坦吗散·拉札安雅四条、召片领罚款条例五十条以及权力继承、财产继承、婚姻、借贷、租凭、财物纠纷、刑事、维护奴隶主统治权、诉讼、礼仪、种姓、节日和宗教等内容.119车里宣慰司还制定了《西双版纳傣族封建法规》,其内容主要有犯上、家奴、破坏私人财产及农业、婚姻、财产继承及债务清偿、经商及交通、污辱妇女、偷盗、斗殴杀人、巫术杀人、赎罪、民刑法规、礼仪规程等内容,并且还有处理诉讼时应持的态度和方法、地方与地方间违犯公约时罚款等方面的规定.454-624滇南地区土司颁布这些成文法,其目的在于使土司辖区内的民众“有法可依”,犯事之后能依据成文法“因俗而治”,有利于维护土司地区的社会稳定.132
  (二)习惯法的实施
  滇南地区土司实施的习惯法是依据当时当地土司社会的实际情况而逐渐形成的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滇南地区习惯法渊源于土司成文法,主要是弥补国家制定法、土司地区成文法的不足.因此,滇南地区土司实施的习惯法是对国家法、地方成文法的兜底及补充.《滇事杂档》中《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有“务使现在者安居乐业,散去者弃眷偕归,至夷俗从来词讼有罚银罚谷之陋例.近日土司子弟即有因混行议罚、自取仇杀之祸者,该宣慰有宜力除积习,凡遇夷民争讼及犯事到官虚心公断曲者,责惩无轻议罪,即有土俗相沿宜薄加罚赎者,将所罚银谷所存充地方公用,或给付理直者之家,总期公当而无入己之嫌,则人人畏服矣”的记载,说明在车里宣慰版纳内“仇杀”之后罚银罚谷早已“因循成俗.”从滇南地区各土司依据当地风俗、习惯及治理实践积淀形成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可见,这些土司法令,不仅遵守国家成文法以确保其合法性,而且也借助这些法令维护自身权威,实施社会管控,调适社会关系.滇南地区土司颁布的法令是由当地各族民众的习俗演变而来,习惯的发展丰富和弥补了国家法制调控机制的不足,已成为滇南地区土司辖区的一种有效的救济和协同方式,它与国家法相比,虽不具有“强制性”,但体现的是当地各族民众日常行为的“同意权力”.
  四、精神文化方面:精神意志的控制
  精神文化作为一种软权力,对人具有强烈的精神控制作用.道光年间滇南地区土司就是通过表征系统、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等精神文化无形之中控制着当地民众的精神意志.
  (一)表征系统
  在滇南地区的建水纳楼土司衙署、耿马土司衙署、孟连土司衙署,它们作为中原文化和滇南彝族、傣族等少数民族文化实践的象征物,表面上是一座座封闭性静态化的衙署,但它们始终贯穿着滇南地区土司统治与土民被统治、土司支配与土民被支配等错综复杂权力斗争的话语实践.修建于清代的耿马宣抚司府,不仅有飞檐大照壁、二照壁、马亭、圆拱门、蹲狮,而且有土司议事大厅、四合院宫邸、岗楼、监狱,这些表征系统的形成以及雕梁画栋、飞檐斗拱的仿宫廷式建筑,692在彰显土司礼仪和等级的过程中,无不践行着土司王权的威严.土司衙署作为土司文化和民族的表征系统,在意义再生产与土司行政权力的运行过程中,经常被拥有土司权力者分享或成为欲获得权力者争夺权力的博弈与斗争的场域.孟连宣抚司爱统治孟连地区的过程中,创造了一套运用在土司官寨、节会庆典、宗教祭祀等活动上礼仪乐舞,这套礼仪乐舞不仅是为了土司家族的享乐,而且是为了证明自身统治该地区的合法性、权威性.如土司从清代中央政府请回官印后,为了感谢皇帝颁给官印,要演奏礼仪乐舞;每年大年初一在拜官印时,孟连土司及其大小官员要在土司衙署的议事厅参加仪式,也要演奏礼仪乐舞.据史料记载,耿马宣抚司还制订了很多礼仪规定,如大礼、小礼的种类及内容、还礼礼物、事后送礼礼物、向来客送的礼物、感恩谢情的礼物、送谢情人的礼物、向邻封土司请兵的礼物、打发请兵人的礼物、提亲礼物、正式说亲的礼物及还礼礼物、迎亲时的礼物及还礼礼物、问候病人和吊丧时的礼物及还礼礼物等;对于土司及土司家族的日常交往,也规定了诸多礼仪,如土司登位时下级土司有贺辞,土司必须有答辞;土司执政时有属下的祝辞,土司也须有答辞;土司结婚时有下属和土民的祝辞,土司须对下属和土民有答辞;还有带书信到别的土司衙门时也有礼仪辞(如请安问候辞、问亲辞、迎亲辞、送男入赘辞、送女出嫁辞、贺喜辞、土司亲属盖尸辞、土司去世吊丧辞)以及做客应酬礼仪辞等.613-622滇南地区土司就是通过这套具有民族特色的表征系统,运用对各色人等的礼仪,以掩盖不公平的等级,便于维护其权威.或许正是因为这种“主导与被主导”的王权威严和权力斗争,才有不法分子要焚烧象征权力的土司衙署,当猛麻土司衙署被焚烧后又必须“赶紧修复”象征权力的土司衙署,这类事件在清代滇南地区时有发生.
  (二)话语体系
  从历史文献和土司践行的实际可见,清代滇南土司的实际权力源于中央政府.滇南土司权力的获得、变更、丧失都是清王朝给予、控制和调整的.他们懂得,要获得地方治权,就必须征用清政府信奉的“因俗而治”“华夷一体”等思想,并严格遵循中央政府制定的土司承袭制度,践行土司应尽的“守土治边”、朝贡纳赋等义务,从而构建起在地方施行统治的话语体系.如《滇事杂档》“示小坵寨”中“照得朝廷设立土司土舍,原为尔夷人远处极边,语言不通,嗜欲不同,上纳钱粮,跋涉奔驰.是以,令土司土舍就近管理,钱粮交起代完,遇有雀角事件,为尔等判断;设有匪徒滋扰,亦为尔等驱逐.系尔等父母官一般,尔等应当遵之敬之,听其教诲”一段文字,足以说明落恐土司不仅有如内地州县的“父母官”,对其辖地民众拥有“教诲”权,是一个实实在在的微观权力场域,而且对于当地民众上纳钱粮、狱讼争吵等日常事务有“管理”和“判断”的权利,對“匪徒滋扰”有履行“驱逐”.在某种程度上讲,无论滇南地区土司的职级高低,谁掌握了话语权,他们就拥有“真理”,他们最终在当地就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就是滇南土司通过话语体系的构建,实现了意义建构的权力.   (三)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滇南地区土司在思想统治方面的权力,也可以称作“文化领导权”.在封建社会末期,意识形态始终占据统治和支配地位,极力发挥其统治功能.滇南地区土司集团要确保自身在本辖区内十分稳固的统治地位,除了要征用中央政府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之外,还必须强化土司集团自身在该地区的“文化领导权”.《滇事杂档》之“粮储道徐、本镇张,本道王,告谕复立车里宣慰刀士宛及十二版纳,土弁夷民人等知悉”条中,虽然主要是对车里宣慰提出“令江内外土官夷民共见之,亦愿尔等子子孙孙世守之”的九条,但其中的“感激图报”“孝友为根本”“敬土司即以是遵朝廷”的要求,不仅在于强化清政府的“文化领导权”,而且更在于維护车里宣慰刀士宛的地方文化领导权.综上,滇南地区土司文化权力结构由表征系统、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三个方面构成,如果我们把表征系统视为土司显性的文化权力结构,那么,它通过话语体系和意识形态两个方面,最终构成了由显性到隐性的文化权力结构.
  总之,滇南地区土司的文化权力是清帝国通过一定的形式让渡给他们的文化治权.滇南地区土司只是在其辖区代行帝国“文化治边”的浸润性的“软权力”.他们这种权力的获得来自于他们对清王朝的无限忠诚、对西南边疆的竭力拱卫以及对地方社会的有效治理.他们不仅广土巨族、拥有实权,而且通过土司衙署的建立,从物质文化上奠定了土司权力的象征;通过印信号纸的获得,从制度文化上获得了政治合法性的象征;通过土司法令的施行,从行为文化上体现了地方治理的象征;通过精神意志的控制,从精神文化方面构成了文化权力结构象征.道光年间滇南地区的土司通过低成本、高收益的治边文化不仅维护了其地方绝对权威,树立其权力中心地位,而且削弱了“因俗而治”赖以实施的多样化基础,加速了滇南土司地区与内地的一体化发展进程,从而实现了“文化治边”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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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胡启荣,黄中位.滇事杂档·照抄前道胡办理车里宣慰卷(道光十三年)之“粮储道徐、本镇张,本道王,告谕复立车里宣慰刀士宛及十二版纳,土弁夷民人等知悉”条[Z].道光十三年至道光二十七年(1833-1847)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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