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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以制定法为特色的我国法律制度随着实施的不断深入凸显出了其固有的弱点,现实生活中“同案不同例”的现象在不同级别法院、不同地区甚至同一个法院的不同庭都比较普遍的存在。为了解决此种问题,借鉴英美法系判例制度的一些做法,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是我国法制实践提出的迫切需要,是一种能够体现中国特色、顺应世界两大法系逐渐融合发展大趋势的制度变革措施。
关键词 制定法 判例法 案例指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筛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公布为指导性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制度。此种做法的主要作用是要求法官从指导性案例中借鉴解决同类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方法,统一法律适用,以保证相同或相似案件有相同的裁判结果。
一、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我国是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指引明确、易于操作等优点,但是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第一,不可周延性。制定法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丰富多彩的社会,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人类行为无一遗漏的加以调整,因而具有不周延性、抽象性。第二,滞后性。制定法一般只能反映出该法律产生时的社会关系,法律为了保证其权威性而不能朝令夕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在所难免。第三,模糊性。法律是由语言所表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立法语言的精炼,精炼的语言可能带来语言表达的不精确性,这给法律带来了理解和适用方面的不确定。制定法的种种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时甚至出现“同案不同例”的结果,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却恰恰能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因此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传统的立法制度,决定了我国不能直接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将判例法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渊源,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判例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判例法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必由之路。
二、案例指导制度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现实中一个案例的评判耗费了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大量的心血,但是现实中一个判决一旦作出它的使命就宣告终结,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找出相似的案例,借助已经确立的标准来解决新的案件而不必从零开始,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的判决的精准性。另外,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能动性。在这一制度的指导下,法官不再是机械地照搬照抄法律条文的机器,他们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一些创造性的工作,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使法官的自身价值得到真正的充分发挥,这对于有效整合、充分发挥现有的司法人力资源,更好地探索法律的有效实施之道具有重大的作用。
三、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既包括实质正义,也包括形式正义。形式正义表现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求实现同案同判。由于制定法固有的缺陷,同样的情况很难得到同样的对待,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事实、情节相似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案例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对于一组要点相同的案例,各方当事人自然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需要同时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在实践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预测,对于相同的案例我们需要保证其可预测性,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增加判决的可信力,公民也能依据法律的约束力来权衡自己的行为。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尤其是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法官判决中的差异,实现司法正义。
四、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干预就很难独立裁判案件,实现司法公正。目前,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往往受到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势力的干扰和影响,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现象频频发生,使公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失去信心。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把所有的指导性案例都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这将引起法官、律师、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案例的广泛评论,从而形成普遍的法律舆论,使审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对于促进法官努力抵制和排除各种势力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法律适用制度,这就避免了各个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出台案例,使同一类的案例在不同地方的裁判悬殊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防止了司法腐败。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参考文献:
[1]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3).
[4]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2006(8).
[5]龚稼立.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04(3).
关键词 制定法 判例法 案例指导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案例指导制度是指在地方各级法院审判完毕的案件中,以一定的标准筛选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按照一定的程序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审核通过后,公布为指导性案件,对各级人民法院以后的审判工作进行指导的制度。此种做法的主要作用是要求法官从指导性案例中借鉴解决同类问题的思维模式和方法,统一法律适用,以保证相同或相似案件有相同的裁判结果。
一、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
我国是具有制定法传统的国家,制定法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和法律的权威,具有逻辑严密、体系完整、指引明确、易于操作等优点,但是也存在无法克服的固有缺陷:第一,不可周延性。制定法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规范,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丰富多彩的社会,不可能包罗万象,对人类行为无一遗漏的加以调整,因而具有不周延性、抽象性。第二,滞后性。制定法一般只能反映出该法律产生时的社会关系,法律为了保证其权威性而不能朝令夕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制定法所表现出的滞后性在所难免。第三,模糊性。法律是由语言所表达,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需要立法语言的精炼,精炼的语言可能带来语言表达的不精确性,这给法律带来了理解和适用方面的不确定。制定法的种种缺陷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有时甚至出现“同案不同例”的结果,这不利于我国的司法公正,而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却恰恰能弥补成文法的局限,因此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我国传统的立法制度,决定了我国不能直接照搬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将判例法作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渊源,因此,在借鉴西方国家判例法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国情,提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带有判例法色彩的“案例指导制度”是必由之路。
二、案例指导制度于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现实中一个案例的评判耗费了法官及相关工作人员大量的心血,但是现实中一个判决一旦作出它的使命就宣告终结,这是很大的资源浪费。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那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需要找出相似的案例,借助已经确立的标准来解决新的案件而不必从零开始,减少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既节省了精力又保证的判决的精准性。另外,实行案例指导制度还可以充分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能动性。在这一制度的指导下,法官不再是机械地照搬照抄法律条文的机器,他们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一些创造性的工作,在适用法律的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见解,使法官的自身价值得到真正的充分发挥,这对于有效整合、充分发挥现有的司法人力资源,更好地探索法律的有效实施之道具有重大的作用。
三、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实现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既包括实质正义,也包括形式正义。形式正义表现在司法领域就是要求实现同案同判。由于制定法固有的缺陷,同样的情况很难得到同样的对待,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事实、情节相似而判决结果却大相径庭的案例已经严重威胁到了法制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对于一组要点相同的案例,各方当事人自然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需要同时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可预测性是指法律在实践中的事先预判以及对可能出现的结果所作的预测,对于相同的案例我们需要保证其可预测性,这样有利于法律的稳定,增加判决的可信力,公民也能依据法律的约束力来权衡自己的行为。案例指导制度通过公布指导性案例,尤其是疑难案件、新类型案件的处理方式,可以有效的解决法官判决中的差异,实现司法正义。
四、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独立、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司法不独立,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受到外界的干预就很难独立裁判案件,实现司法公正。目前,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往往受到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等势力的干扰和影响,产生司法腐败,司法不公正的现象频频发生,使公民对法律的权威性、公正性失去信心。如果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把所有的指导性案例都公开,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这将引起法官、律师、学者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案例的广泛评论,从而形成普遍的法律舆论,使审判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这对于促进法官努力抵制和排除各种势力的干扰和影响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此外,案例指导制度是一项全国性的法律适用制度,这就避免了各个地方出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出台案例,使同一类的案例在不同地方的裁判悬殊较大,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地方保护主义,防止了司法腐败。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参考文献:
[1]徐景和.中国判例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2]武树臣.判例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陈灿平.案例指导制度中操作性难点问题探讨.法学杂志.2006(3).
[4]刘作翔.我国为什么要实行案例指导制度.法律适用.2006(8).
[5]龚稼立.关于先例判决和判例指导的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