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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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德国联邦国防军大学国际政治、安全政策、国防及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施塔克教授(Prof.Michael Staack)在社科院欧洲所做了题为“欧盟东扩背景下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报告。现将报告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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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日,德国联邦国防军大学国际政治、安全政策、国防及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施塔克教授(Prof.Michael Staack)在社科院欧洲所做了题为“欧盟东扩背景下的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的报告。现将报告内容摘要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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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应该如何更好地理解《欧洲联盟宪法》?问题的关键是,对《欧洲联盟宪法》的理解不仅要考虑到社会精英的想法,更要顾及老百姓的需要。这要求我们关心法律赖以形成和实践的社会、政治和经济背景。本文在此基础之上,建构了一个欧洲联盟宪法模式。本文认为,《欧洲联盟宪法》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方面指有关权力组成和分配的法律原则。第二方面包括授予欧盟法律体系一个宪法地位的社会因素。第三方面指宪法法律文化。但是,第二和第三方面的发展是不完整的。比如说,欧盟仍然在创建新的法律机制,并且还没有最后确立自己的边界。另外,除社会精英外
欧盟东扩后,加入欧洲汇率机制Ⅱ(ERM-Ⅱ)的国家也会扩大。虽然ERM-Ⅱ比ERM—Ⅰ更有弹性,可以使新成员国有更大的灵活性来维持汇率稳定,促进趋同标准的实现,但ERM-Ⅱ并不是对称的体系,它可能存在的问题是:没有在欧洲中央银行与新成员国之间建立实质性的合作机制,没有明确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在协助新成员国稳定汇率时应承担什么样的干预义务。ERM-Ⅱ的一些制度性不足,可能使得新成员国在处理巴拉萨一萨缪尔森效应时要付出更多的成本,在应对投机冲击时力不从心。在现有制度安排下,减小.ERM-Ⅱ不稳定性风险的可行办法就
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了社会要素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组织系统在结构上的改善。社会组织的数量和种类可以反映一个社会组织化程度的高低和社会组织系统在结构上的优劣。因而,社会转型在组织层面上总是与社会组织的数量和种类上的增长有直接关系。由于企业组织与政府组织所承担的社会职能总是有限度的,这两类组织不可能无限制地扩张,因而社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本文试图从社会组织结构的层面,讨论非政府组织与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之间的内在联系,从社会转型的背景上讨论非政府组织发展的社会意义,同时从非政府组织这个
作者结合自己的学术经历和研究心得,在简要回顾中国国际关系学四十年发展历程的基础上,对中国国际关系学的现状和未来进行了比较客观、全面的考察和分析,既充分肯定了该学科的成就和特点,也坦率地指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热诚地提出了改进、提高的若干方策。作为一篇学术(科)史述评,本文对于了解中国国际关系学的来龙去脉,把握学科进步的基准和趋势,推动学科的健康和顺利发展,特别是对于甫入这一学科学习和研究的年轻学子来说,都饶有兴味,颇有价值和意义。
70年代台湾“外交”顿挫,促使台湾检讨长期依赖美国的“外交”方针,加强对欧“外交”,改变台湾对外关系“重美轻欧”的格局。80年代国际政治经济的新变化为台欧关系的发展提供了机会,双方在经贸领域的合作取得了相当进展。台湾发展与欧盟关系的基本方略,是将在经贸领域的合作绩效转化为“外交”资源,以争取欧洲国家承认台湾的“政治实体”地位,从而与欧盟建立有别于正式外交关系的“功能外交关系”。台欧关系的发展,为两岸关系增添了一个新的变项——欧盟。台欧中三角关系的博弈和欧盟自身发展的态势将决定欧盟在两岸关系中所扮演的角色。
由于具有历史与文化延续性的大国及其战略传统的存在,晚近以来的世界政治中,始终存在某些常规性动力和结构,它作为“看不见的手”一直在或隐或显导引着人类的政治生态,使世界政治惯常性地呈现出大国共识下的有弹性的协调和竞争。今天的世界政治又重新走回常规状态,相对来说,冷战期间的硬性两极对立是非常态的,而美利坚民族所设想的“美国治下的和平”也与世界政治的常规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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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日至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分析了当前国际国内形势,认真总结了2004年的经济工作,明确提出了2005年经济工作的总体要求、指导原则和主要任务。
《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新法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传染病防治法》将“非典”、高致病性禽流感列为乙类传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传染病由35种增至37种。新的传染病防治法,设立了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制度.隐瞒、谎报、缓报都将受到惩处。
国务院2004年12月1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4年7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于推进国有企业改制的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的运行实践已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在总结10年来国有企业改革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公司法进行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