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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吉林省3个县(市)32个乡镇4 112个村民小组的组织机构的完备程度、村民小组长任期等情况的调查,系统分析了目前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现状,提出了现阶段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现阶段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的管理模式,以期为村民小组作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提供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