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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了入世十年,中国企业不会因为一两个案子就对法律重视起来,因为习惯和观念的改变非常不易。不过十年来,中国企业在涉外法律“术”的层面还是有了一些改善。
我第一次接触与WTO有关的案子,是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关于著作权、商标权,尤其研究国内著作权刑事犯罪方面的刑法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人世规则的项目。当时我们有五六位律师花了很长时间来做这个事。这个项目让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在立法层面,对于是否符合WTO的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视的。
涉外案件越来越多
作为一个涉外律师,我的明显感受就是入世以来涉外的案子越来越多。以商标为例,中国加入WTO后,企业逐渐开始走出去。我们的客户中,像王致和、海信等企业的商标都在德国被抢注,还有一个江苏的客户,生产柴油发动机,其中手提式发动机最受欢迎,在2003~2005年电力紧张时,国内外企业对柴油发动机的需求很大,在美国有比较大的市场,但商标在海外被人注册了,还在美国受到337条款的调查。
在海外被调查的企业基本上都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已经对当地企业形成较强竞争。当地企业除了和中国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同时充分利用相关规则进行竞争。站在国外企业的角度来看,我“纠正”你不是因为你有问题,而是因为你影响到了我。剩下就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让对方抓住把柄。
中国很多地方企业的员工,每个月只挣几百块钱,这让老外无法想象。事实上,我们对于发达国家的了解强于它们对我们的了解。开玩笑地说,都是“穷人盯着富人,不是富人盯着穷人”,确实是这样的。但我相信以后反倾销的案子会越来越少,因为中国劳动力成本在急速上升。
涉外业务中的“中国习气”
我们的涉外业务同时涵盖了内资和外资企业,能够很明显地感受到它们有很大不同。
外资客户对法律比较重视,愿意在这方面多花钱。就像我们做体检一样,有的人做完体检没查出病很高兴,不认为钱是白花的;有的人觉得查来查去也没有病,总觉得这钱花得冤枉,这纯粹是一个观念问题。这个观念与其对结果的承受力有关。国外违法成本非常高,让它们养成了那种谨慎的习惯和传统,这种传统的力量非常强大。
另一个巨大差别是,老外特别慎重,事事较真,“1+1=2”的问题也要跟你探讨。中国的企业会认为——这也算事?这种问题怎么可能出现?中国企业提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大,而外企会因为很小的事来征求你的意见,事事小心。
我们最近给一个外企起草致合作伙伴的信函,他在后面加一句话都要来问你是否合适。而中国企业的流程往往是——你起草一个给我看看,然后自己改改就发过去了。老外加的话可能在法律上无伤大局,但会涉及到客户的心理感受。要知道,你明白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未必明白,他没办法感受。对于这一点,外企的意识很好。这和外企在外扩张多、差别意识比较强有关。中国企业出去得少,差别意识弱,容易把国内的习气带到国外去。这是一个很正常但必须马上改变的现象。不然付出的代价会很大。
中国违法成本低,形成了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从条文来说相对比较简单,法国的民法有3000多条,中国的民法通则只有300多条。大家都能看得懂,或者自认为能够看得懂,然而中国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又非常繁杂。中国企业的老板常常会自己拿法律法规来看,总觉得找一个价格便宜的律师就行得通,先把律师费省了再说。这种习惯带到国外去就会出大问题。法律学科的特点是:别人不说你不知道,别人一说你就懂。关键看别人不说你能不能想起来,你想起来能不能想得全面。
最近中国概念股在美国遇到很多麻烦,就是把中国的习气带到那里去了。殊不知在国外是你做什么都行,但千万别出事,出了事不给你机会,就像老外轻易不换律师,但一旦觉得你有问题,就不会给你机会。中国习惯是——以后注意点就好了,给你留余地。这就是文化差异。国外靠诚信,他假定你是诚信的,让你上市,但别以为上市了就过去了。你如果真的有问题,它肯定会发现,而且收拾到你无法挽救。中国呢,批准你上市,那似乎说明你的历史是没问题了。
在美国,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调查,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在中国上市的企业有几个遭到过刑事调查?纽约检察官有的就是靠在华尔街上市公司来起家的。他们盯着某些企业,将它们揪出来,自己也成名了。
涉外案件比较难处理,就是因为法律有很强的地域性,由此也造成律师有很强的地域性。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法院做诉讼的只能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或符合某些条件的中国公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么规定的。法律的地域性和差别性就导致学习、沟通、协调的成本非常大。所以涉外案件一定要强调差别意识,这种差别意识不是说白眼、歧视、偏见,而是你一定要认识到涉外法律不仅关乎地域,也关乎文化。
十年来,“术”的层面有了改变
说句实话,虽然经过了十年,但中国企业不会因为一两个案子就对法律重视起来,至于习惯和观念的改变就更不容易了。这就像人生病一样,病痛中发誓以后一定注意,病好之后又跟没事人一样。被搁置的事情绝对不是不重要,有时反而最重要。人们总是想,我得先把小事都做完了再来处理大事,但你永远都有小事,最后没做的都是大事,一旦出问题就是毁灭性的。
不过,十年来,中国企业在涉外法律“术”的层面还是有了一些改变。
中国企业涉外案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二是反倾销;三是在国外遇到的劳动纠纷。中国企业最大的变化,一是逐渐开始强调自有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二是非常重视在跨国经营中的整体法律风险控制。我们就给很多企业做过海外运营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项目。中国企业走出去分两类,一是有投资,比如到国外去建厂;二是设立运营公司做销售。有的企业在海外有100多个布点,整体的法律风险控制就非常重要。
另外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找律师的多了,对律师的看法也不一样了。在2003年甚至2005年之前,客户谈合作更关注的是“你是谁,你有什么头衔?”现在关注的是你实际干了哪些案子,业绩是你亲自做的还是你的手下或同事做的?有的企业还会考你。可见,中国企业第一知道律师的重要性了,第二也比较会找律师了。
好的涉外律师要当“双面胶”
人对事物的认识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既提不出问题,也给不出答案;二是能给出答案,但提不出问题;三是知道答案,又能提出问题;四是能不断提出新问题。
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总体来说只能帮助它提出问题,不能给出答案。我们不可能去教会客户10个国家的法律,但可以尽量让它知道一些关键问题的关键答案。客户跟客户很不一样,有的客户可以跟你说得很清楚,甚至能跟你探讨方案;有的客户就只会问:出了问题怎么办?在具体的落实层面,最困难的部分就 是人与人之间的衔接问题。
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运营公司更多关心的是业绩,对于法律往往不大重视,大多数企业负责法律风险控制的功能设在集团总部,所以即便是法务总监能够影响的涉外商务活动也是有限的。商务部门确实是有心理抵触,它们是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最重要的是把业务谈下来。最近我们刚给一个公司做完一个章程,但商务人员去谈判常常不会顾及这个内容,都是回来直接告诉你谈了什么,让你根据他谈的内容给他起草合同。商务人员眼里很强调结果,但过程可能是有问题的。因此最大的难处是负责法律风险控制的部门如何与商务部门做好沟通协作,既要照顾到效率,又照顾到效果。
由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常常会涉及到三方沟通问题。2009年,我代表一家外国客户在中国打官司,它同时请了美国一家非常知名律所的律师,最终我们赢了这个案子。对于涉外的案件来说,首先你要把案子按照中国法律和司法环境、仲裁员的心理等吃透,同时要讲给外国客户听。我们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时间不长,对中国几乎没有什么概念。这时我们谈话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就像南方人和北方人,你说这个菜太咸了,他说太甜了,这种争论本身没有意义。这是最困难的部分。国外的律师更容易跟国外客户沟通,外国客户也敢于去相信,这也是很正常的心态。在国外诉讼的案件,中国律师的作用常常就是做国外出庭律师的助理。一个好的律师就是双面胶,两边都能粘得上。
即使是与国外律师的沟通也有一些问题,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观念——我就是要跟你不一样!尤其外资所,就像自己是奢侈品一样,我怎么能跟你一样呢?对这一点我真的是有切身感受。第二,很可能是利益不一样,站在客户的角度我要赢案子,但站在律师的角度,我要通过我的工作让客户知道我的重要性,这也很正常,所以与他们的沟通成本非常高。由于涉及客户及两方律师,这种合作与博弈成为涉外案例的典型特点。
我们无论是代理外国客户还是在中国,始终坚持这么几点:第一,开庭的一定是本地律师,这很重要。你认为自己对,这没有意义,一定要让法官和仲裁人接受,得出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这方面本地律师有优势。第二,对于国外应诉来说,中国律师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帮助国外律师跟中国客户对接,中国客户相信中国律师,外国客户相信中国律师对中国客户情况的描述。外国律师跟中国客户沟通常常有这种心态:他说的对吗?我的话他听懂了吗?反过来,中国客户也有同样的问题。他们隔着一条河,中国律师就是这个桥梁。
入世十年以来,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很大的进步。法官素质有很大提高、律师水平提高了、当事人水平也提高了,有些不愉快(司法腐败)的事情,至少不那么肆无忌惮了。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到企业去工作,企业与律师的沟通更加轻车熟路。
最后给国内“走出去”的企业几点意见:第一,一定要有预见性,走出去之前就把目标市场设定好,注册商标专利等;第二,决定出去之前一定要找到优秀的本地律师,律师就是领路人;第三,找一个优秀的中国律师去协调这些事情,因为沟通非常重要,很多问题出在沟通上。
我第一次接触与WTO有关的案子,是受政府部门委托,研究关于著作权、商标权,尤其研究国内著作权刑事犯罪方面的刑法相关规定是否符合人世规则的项目。当时我们有五六位律师花了很长时间来做这个事。这个项目让我深刻感受到,中国在立法层面,对于是否符合WTO的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视的。
涉外案件越来越多
作为一个涉外律师,我的明显感受就是入世以来涉外的案子越来越多。以商标为例,中国加入WTO后,企业逐渐开始走出去。我们的客户中,像王致和、海信等企业的商标都在德国被抢注,还有一个江苏的客户,生产柴油发动机,其中手提式发动机最受欢迎,在2003~2005年电力紧张时,国内外企业对柴油发动机的需求很大,在美国有比较大的市场,但商标在海外被人注册了,还在美国受到337条款的调查。
在海外被调查的企业基本上都占有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已经对当地企业形成较强竞争。当地企业除了和中国企业在市场上进行竞争,同时充分利用相关规则进行竞争。站在国外企业的角度来看,我“纠正”你不是因为你有问题,而是因为你影响到了我。剩下就看我们的企业是不是让对方抓住把柄。
中国很多地方企业的员工,每个月只挣几百块钱,这让老外无法想象。事实上,我们对于发达国家的了解强于它们对我们的了解。开玩笑地说,都是“穷人盯着富人,不是富人盯着穷人”,确实是这样的。但我相信以后反倾销的案子会越来越少,因为中国劳动力成本在急速上升。
涉外业务中的“中国习气”
我们的涉外业务同时涵盖了内资和外资企业,能够很明显地感受到它们有很大不同。
外资客户对法律比较重视,愿意在这方面多花钱。就像我们做体检一样,有的人做完体检没查出病很高兴,不认为钱是白花的;有的人觉得查来查去也没有病,总觉得这钱花得冤枉,这纯粹是一个观念问题。这个观念与其对结果的承受力有关。国外违法成本非常高,让它们养成了那种谨慎的习惯和传统,这种传统的力量非常强大。
另一个巨大差别是,老外特别慎重,事事较真,“1+1=2”的问题也要跟你探讨。中国的企业会认为——这也算事?这种问题怎么可能出现?中国企业提的问题一般都比较大,而外企会因为很小的事来征求你的意见,事事小心。
我们最近给一个外企起草致合作伙伴的信函,他在后面加一句话都要来问你是否合适。而中国企业的流程往往是——你起草一个给我看看,然后自己改改就发过去了。老外加的话可能在法律上无伤大局,但会涉及到客户的心理感受。要知道,你明白的不同文化背景的人未必明白,他没办法感受。对于这一点,外企的意识很好。这和外企在外扩张多、差别意识比较强有关。中国企业出去得少,差别意识弱,容易把国内的习气带到国外去。这是一个很正常但必须马上改变的现象。不然付出的代价会很大。
中国违法成本低,形成了我们的习惯和传统。中国的法律从条文来说相对比较简单,法国的民法有3000多条,中国的民法通则只有300多条。大家都能看得懂,或者自认为能够看得懂,然而中国的各种规章制度等又非常繁杂。中国企业的老板常常会自己拿法律法规来看,总觉得找一个价格便宜的律师就行得通,先把律师费省了再说。这种习惯带到国外去就会出大问题。法律学科的特点是:别人不说你不知道,别人一说你就懂。关键看别人不说你能不能想起来,你想起来能不能想得全面。
最近中国概念股在美国遇到很多麻烦,就是把中国的习气带到那里去了。殊不知在国外是你做什么都行,但千万别出事,出了事不给你机会,就像老外轻易不换律师,但一旦觉得你有问题,就不会给你机会。中国习惯是——以后注意点就好了,给你留余地。这就是文化差异。国外靠诚信,他假定你是诚信的,让你上市,但别以为上市了就过去了。你如果真的有问题,它肯定会发现,而且收拾到你无法挽救。中国呢,批准你上市,那似乎说明你的历史是没问题了。
在美国,上市公司很有可能涉及刑事调查,这是很严重的事情,在中国上市的企业有几个遭到过刑事调查?纽约检察官有的就是靠在华尔街上市公司来起家的。他们盯着某些企业,将它们揪出来,自己也成名了。
涉外案件比较难处理,就是因为法律有很强的地域性,由此也造成律师有很强的地域性。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法院做诉讼的只能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或符合某些条件的中国公民。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这么规定的。法律的地域性和差别性就导致学习、沟通、协调的成本非常大。所以涉外案件一定要强调差别意识,这种差别意识不是说白眼、歧视、偏见,而是你一定要认识到涉外法律不仅关乎地域,也关乎文化。
十年来,“术”的层面有了改变
说句实话,虽然经过了十年,但中国企业不会因为一两个案子就对法律重视起来,至于习惯和观念的改变就更不容易了。这就像人生病一样,病痛中发誓以后一定注意,病好之后又跟没事人一样。被搁置的事情绝对不是不重要,有时反而最重要。人们总是想,我得先把小事都做完了再来处理大事,但你永远都有小事,最后没做的都是大事,一旦出问题就是毁灭性的。
不过,十年来,中国企业在涉外法律“术”的层面还是有了一些改变。
中国企业涉外案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二是反倾销;三是在国外遇到的劳动纠纷。中国企业最大的变化,一是逐渐开始强调自有知识产权的研发和保护,二是非常重视在跨国经营中的整体法律风险控制。我们就给很多企业做过海外运营公司的法律风险控制项目。中国企业走出去分两类,一是有投资,比如到国外去建厂;二是设立运营公司做销售。有的企业在海外有100多个布点,整体的法律风险控制就非常重要。
另外一个很明显的变化是找律师的多了,对律师的看法也不一样了。在2003年甚至2005年之前,客户谈合作更关注的是“你是谁,你有什么头衔?”现在关注的是你实际干了哪些案子,业绩是你亲自做的还是你的手下或同事做的?有的企业还会考你。可见,中国企业第一知道律师的重要性了,第二也比较会找律师了。
好的涉外律师要当“双面胶”
人对事物的认识分为四个层面:一是既提不出问题,也给不出答案;二是能给出答案,但提不出问题;三是知道答案,又能提出问题;四是能不断提出新问题。
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服务,总体来说只能帮助它提出问题,不能给出答案。我们不可能去教会客户10个国家的法律,但可以尽量让它知道一些关键问题的关键答案。客户跟客户很不一样,有的客户可以跟你说得很清楚,甚至能跟你探讨方案;有的客户就只会问:出了问题怎么办?在具体的落实层面,最困难的部分就 是人与人之间的衔接问题。
很多中国企业的海外运营公司更多关心的是业绩,对于法律往往不大重视,大多数企业负责法律风险控制的功能设在集团总部,所以即便是法务总监能够影响的涉外商务活动也是有限的。商务部门确实是有心理抵触,它们是结果导向和目标导向,最重要的是把业务谈下来。最近我们刚给一个公司做完一个章程,但商务人员去谈判常常不会顾及这个内容,都是回来直接告诉你谈了什么,让你根据他谈的内容给他起草合同。商务人员眼里很强调结果,但过程可能是有问题的。因此最大的难处是负责法律风险控制的部门如何与商务部门做好沟通协作,既要照顾到效率,又照顾到效果。
由于涉外案件的特殊性,常常会涉及到三方沟通问题。2009年,我代表一家外国客户在中国打官司,它同时请了美国一家非常知名律所的律师,最终我们赢了这个案子。对于涉外的案件来说,首先你要把案子按照中国法律和司法环境、仲裁员的心理等吃透,同时要讲给外国客户听。我们的外国客户来中国时间不长,对中国几乎没有什么概念。这时我们谈话的标准是不一样的,就像南方人和北方人,你说这个菜太咸了,他说太甜了,这种争论本身没有意义。这是最困难的部分。国外的律师更容易跟国外客户沟通,外国客户也敢于去相信,这也是很正常的心态。在国外诉讼的案件,中国律师的作用常常就是做国外出庭律师的助理。一个好的律师就是双面胶,两边都能粘得上。
即使是与国外律师的沟通也有一些问题,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观念——我就是要跟你不一样!尤其外资所,就像自己是奢侈品一样,我怎么能跟你一样呢?对这一点我真的是有切身感受。第二,很可能是利益不一样,站在客户的角度我要赢案子,但站在律师的角度,我要通过我的工作让客户知道我的重要性,这也很正常,所以与他们的沟通成本非常高。由于涉及客户及两方律师,这种合作与博弈成为涉外案例的典型特点。
我们无论是代理外国客户还是在中国,始终坚持这么几点:第一,开庭的一定是本地律师,这很重要。你认为自己对,这没有意义,一定要让法官和仲裁人接受,得出一个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这方面本地律师有优势。第二,对于国外应诉来说,中国律师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帮助国外律师跟中国客户对接,中国客户相信中国律师,外国客户相信中国律师对中国客户情况的描述。外国律师跟中国客户沟通常常有这种心态:他说的对吗?我的话他听懂了吗?反过来,中国客户也有同样的问题。他们隔着一条河,中国律师就是这个桥梁。
入世十年以来,中国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都有很大的进步。法官素质有很大提高、律师水平提高了、当事人水平也提高了,有些不愉快(司法腐败)的事情,至少不那么肆无忌惮了。有很多优秀的律师到企业去工作,企业与律师的沟通更加轻车熟路。
最后给国内“走出去”的企业几点意见:第一,一定要有预见性,走出去之前就把目标市场设定好,注册商标专利等;第二,决定出去之前一定要找到优秀的本地律师,律师就是领路人;第三,找一个优秀的中国律师去协调这些事情,因为沟通非常重要,很多问题出在沟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