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批示传统在中国由来已久,是非常重要的"本土资源"。现实中行政批示的性质定位模糊,功能发挥不够。需要分析行政批示行为的类型、法律性质以及对批示行为的法律规制问题,建立行政批示的"内部备案审查制度"和"内部问责制度",确立对"个案批示"的诉讼救济制度,挖掘被既有理论所遮蔽的丰富的行政批示现象。行政批示行为应当纳入行政法治秩序的治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