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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问题,一直备受关注。本文以《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为例,分析现行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关于完善大学生实习权益的对策。包括法律的完善,学校应该将大学生实习教育纳入职业规划中,政府应该提供政策支持等。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尚有争议
1、劳务关系说
有将实习行为划入民法上的劳务行为说。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根据《劳动法》,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纯粹教学说
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属于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事实上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是在校学生,要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并完成相关实习报告。并且很多毕业工作还没完成,并不能真正意义上成为劳动单位的一员。其性质与兼职劳动是不同的。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虽然《条例》中第19条规定了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但广东作为劳动就业大省,广东每年大概有30万的大学生需要实习。据调查,在现实中,80% 的学生没有和劳动单位签订协议,只有20%的单位有实习补贴。
二、加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条例》作为开全国先河以法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做出规定的法规条例。对促进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和促进作用的。《条例》第6条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受学生实习。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和见习基地、企业单位等扶持和奖励。为了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
(二)政府应该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政策优惠
事实上,大中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国家扶持,因此他们也有义务对社会做些回报,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条件。政府也应该在规范实习制度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新时期的实习制度,它不应是大学生个体的随机行为,不应是高校和企业之间一种简单的对口实习任务,而应该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涉及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一种规范、系统的常规化制度行为。政府应积极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一方面应规定接受大学生的实习是各种性质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倡导用人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
(三)学校应该将实习教育纳入职业规划教育中
现在很多学校都充分认识到职业规划对一个人的重要性,都纷纷将职业规划纳入必修或选修课中。其实实习也是职业规划的重要一步,通过实习,我们可以知道那个行业才能真正合适自己。实习是对就业的提前实践。据调查,有实习3~4个实习经验的人更容易找到自己方向,更明确自己将来想要从事哪个行业,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实施问题分析
(一) 责权部门多,追责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为学生实习、见习创造条件,提供岗位,《条例》第40条规定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缺乏实施细则
《条例》中有些条例只是一个形式,需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才能落实《条例》的作用。例如《条例》第53条规定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形式,对企业接收实习生没有太大的鼓励性。
(三)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实质上保障
2010年,我国大学毕业生达650万,就业竞争非常激烈。而没有工作经验一直是应届毕业生的软肋。为了到一些单位去实习,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的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使得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实习生的地位处于被动,劣势。很多甚至出现“被自愿”的现象。对于大学生实习见习过程中面对的现实情况,那些不得不低头、非自愿地为用人单位卖力工作的学生们,到头来,究竟有什么能保障到他们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静.刍议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J].改革与开放,2009,(11).
[2]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8-00-01
一、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与实习单位的法律关系尚有争议
1、劳务关系说
有将实习行为划入民法上的劳务行为说。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而劳动关系具有隶属性,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产生的关系。根据《劳动法》,公民年满16周岁即具备劳动能力成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享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
2、纯粹教学说
在校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学校的关系属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与实习单位的关系属于一种教育管理关系。在实习过程中为实习单位提供一定的劳动,是进行实际学习的一种必需手段,事实上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是在校学生,要接受学校的学籍管理并完成相关实习报告。并且很多毕业工作还没完成,并不能真正意义上成为劳动单位的一员。其性质与兼职劳动是不同的。
(二)现行法律制度的缺失
虽然《条例》中第19条规定了学校组织学生在实习基地实习,学校、实习基地和实习学生应当签订三方实习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习协议可以根据实习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投保额度、损害赔偿、实习报酬、保密等其他事项。但广东作为劳动就业大省,广东每年大概有30万的大学生需要实习。据调查,在现实中,80% 的学生没有和劳动单位签订协议,只有20%的单位有实习补贴。
二、加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制度
《条例》作为开全国先河以法规形式对大学生实习和毕业生就业见习做出规定的法规条例。对促进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完善有一定的启示和促进作用的。《条例》第6条明确了保障学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并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财政拨款的事业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在职职工的一定比例接受学生实习。政府将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对实习和见习基地、企业单位等扶持和奖励。为了防止实习单位把招聘实习生当成廉价劳动力使用,从而导致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现象发生,《条例》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和实习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见习单位应与毕业生签订见习协议。
(二)政府应该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政策优惠
事实上,大中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得到了国家扶持,因此他们也有义务对社会做些回报,为大学生实习提供条件。政府也应该在规范实习制度过程中起到积极作用。新时期的实习制度,它不应是大学生个体的随机行为,不应是高校和企业之间一种简单的对口实习任务,而应该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涉及政府、高校、用人单位和大学生的一种规范、系统的常规化制度行为。政府应积极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实习制度。一方面应规定接受大学生的实习是各种性质用人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积极倡导用人单位接受大学生实习。
(三)学校应该将实习教育纳入职业规划教育中
现在很多学校都充分认识到职业规划对一个人的重要性,都纷纷将职业规划纳入必修或选修课中。其实实习也是职业规划的重要一步,通过实习,我们可以知道那个行业才能真正合适自己。实习是对就业的提前实践。据调查,有实习3~4个实习经验的人更容易找到自己方向,更明确自己将来想要从事哪个行业,更容易实现自己的职业理想。
三、《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实施问题分析
(一) 责权部门多,追责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积极为学生实习、见习创造条件,提供岗位,《条例》第40条规定见习单位应当每月向见习人员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补贴。见习单位支付生活补贴后,见习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补贴的具体数额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二)缺乏实施细则
《条例》中有些条例只是一个形式,需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才能落实《条例》的作用。例如《条例》第53条规定对企业接收学生和毕业生实习、见习并支付实习报酬、见习补贴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对实习基地、见习基地依法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条规定过于笼统和形式,对企业接收实习生没有太大的鼓励性。
(三)学生的权益没有得到实质上保障
2010年,我国大学毕业生达650万,就业竞争非常激烈。而没有工作经验一直是应届毕业生的软肋。为了到一些单位去实习,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为自己赢得一席之地,部分大学生首先必须取得实习的这场演习战的参与权,使得大学生的就业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导致实习生的地位处于被动,劣势。很多甚至出现“被自愿”的现象。对于大学生实习见习过程中面对的现实情况,那些不得不低头、非自愿地为用人单位卖力工作的学生们,到头来,究竟有什么能保障到他们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静.刍议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J].改革与开放,2009,(11).
[2]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