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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近年高考招生中,出现了男生投档线明显低于女生的现象。这种做法旨在增加相关专业中男生所占比例,促进高校学生多元化。但同时也被指责为违反了男女平等原则。本文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格鲁特诉勃林格案的推理得到启发,从价值和方式两个层面分析我国高校的这种做法,结论是这种实施方式不适当地侵犯了女性考生的权利。
关键词 多元化 性别 男女平等
作者简介:杨亦乐,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32-03
一、格鲁特诉勃林格案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勃林格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给予少数族裔有待的招生政策并不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在本案中,白人妇女格鲁特状告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违反了宪法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给予少数族裔的学生以招生优待。在最终判决中,法官首先确认了法学院有促使学生群体实现多元化的迫切利益。多元化有利于实现种族间的相互理解,消除种族偏见。无数研究也表明,学生群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学生毕业后应对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带来的挑战。况且,大学,尤其是法学院,是培养领导者的地方,应当为每个种族的人都提供同等的机会进入这种渠道中来。其次,法学院实现这种多元化目标的方式是经过严格限缩的。除了种族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能力以及其他多元化的因素。法学院的政策并没有仅仅依据种族背景来定义多元化,也没有硬性规定每种多元化因素的比重。种族背景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加以优先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是“软性”影响因素,而非硬性规定,也非设置定额。任何人不会仅仅因种族而被录取或拒绝。法官认为,这样的政策是经过严格限缩的,用这样一种经过严格限缩的方式来实现多元化的迫切利益是不违反宪法的。这一判决体现了最高法院在两种价值冲突间的取舍的方式——在平等保护的大原则下,用灵活的方式给予少数族裔一定优待,实现对多元化的促进。
我认为,这个判例对我国现在高考招生中出现的男女生投档分数不同问题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它给我们提供一种参考,怎样处理两种冲突的价值——促进多元化和平等保护。
二、对我国高考招生男女投档分数线不同现象的分析
2012年我国高考招生中出现了专业男女生投档分数线不同的现象。一些高校的部分专业,男生的投档线远低于女生,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议。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首次在提前批次小语种录取时,区别男女分数线,文科的男生录取分数线是601分,女生分数线是614分。而中国政法大学在广东省理科女生投档线是632分,比男生588分的投档线高出44分,北京外国语大学文科女生高出男生14分,理科高出15分。
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存在很大的争议。总结起来,支持者认为高校在招生中的这种做法有利于实现学生群体的多元化,不仅对学校教育有利,更对社会发展有利。而反对者则主要认为这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也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是,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这就出现了促进多元化和保护男女平等两种价值间的冲突。
当两种都需要保护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是一个难题。而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勃林格案的判决对这种冲突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首先,从价值层面分析,是否存在一种迫切利益,以及这种迫切利益是否比另一种利益更为迫切。其次,从方式上分析,实现这种迫切利益的方法是否经过严格限缩,尽可能少地侵犯另一种利益。
对我国高考招生中男女考生投档线不同的问题,也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价值层面分析
首先对给予男生投档分数上优惠待遇的价值进行分析。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女生数量逐渐攀升的趋势非常明显。根据教育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2年、2011年、2010年,成人本专科、普通本专科、以及硕士研究生中的女学生所占比例均超过50%,①而文科类院校中,女生更是占据了压倒性多数。2006,上海外国语大学女生占全校学生总数的68%,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数据则高达75%。河北省内某师范类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2012年计划招生328人,其中招录男生仅63人。在高考状元中,女生比例也后来居上,从1999年的34.78%到2009年的5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相关专业中男生的比例,加强学生多元化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其一,这有利于改善现在各高校中一些专业女生较多、男生较少的现状,有利于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对教育的效果、学生各方面发展都有益处,另外有研究指出,男生数量过少导致男生被“边缘化”,且对男生、女生的性别气质都有较大影响;其二,在就业领域,许多用人单位对男性生源的需求由于相关专业男性毕业生的数量较少而难以满足,在高考招生中给男生倾斜待遇可保证更多男性生源,给就业岗位输送更多人才,例如,增加师范类专业中男生数量有助于缓解中小学男性教职工严重缺乏的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对中小学教育造成的不良影响;其三,由于性别特点,男生在我国以死记硬背为主的高考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招生中给他们分数上的优待是处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考虑,使更多男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另外,高校的这种做法还有着就业上的考虑。在就业中,男生优势明显大于女生。而就业率的高低是教育行政部门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因此,一些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倾向于多招男生。
其次,对在高考投档线问题上坚持男女平等的价值进行分析。在高等教育中,女生多于男生,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女性就业相对于男性较为困难,因此女性必须通过提高学历来提升自身竞争力,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才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女性在竞争中常常因性别歧视处于劣势,女生在缺少性别优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学历来改变命运。因此女生比男生有更强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也更有动力在高考中容易取得好成绩。如果在高考中给予男生优惠,表面上是实现了高校中的性别多元化,而实际上则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社会中获取与男性同等机会的权利。 在这对两种冲突的价值进行分析后,就需要进行权衡。学校和社会对高校学生性别多元化的利益要求,是否足够迫切到可以牺牲其他价值和利益——男女平等,是需要质疑的。这与格鲁特诉法学院案还有所区别,在格鲁特案中,白人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并没有受到歧视,也非弱势群体,相反,在案件中受到优待的少数族裔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他们得到优待是因为否则他们将丧失许多机会,这是用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男女平等则不同。无论女权主义如何发展,女性在多数领域仍然是弱势群体,在我国亦是如此。在升学考试中,或许女性考生比男性考生更有优势,但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社会中女性仍是弱势群体,而获得高学历又是女性能够通过自己努力争取立足之地的少数途径之一,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解决女性歧视这一问题本身就足够迫切,还没有解决,而部分高校却为了实现多元化而牺牲这一迫切利益,有抢跑之嫌。因此我认为,高校向男性考生倾斜的做法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另外,在关于就业与招生挂钩的问题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个概念——必须招收男性的岗位和仅仅是倾向于招收男性的岗位。国防、军事、公共安全等特殊岗位,高空、矿井等不适宜女性从业的岗位等,由于客观原因,只招收或多招收男性是没有问题的。个别语言类专业如阿拉伯语等,由于地域宗教文化原因,在中东地区女性工作人员会遭遇许多不便,因此多招收男性也是合理的。但是,诸如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俄语等小语种专业,并没有十分重大而明显的理由必须要有男性工作人员。许多用人单位青睐录用男性,因为女性在体力、精力、抗压能力等方面总体来讲可能不如男性,而且还有怀孕、生产、哺乳、照顾家庭等负担。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正是性别歧视的一种体现。正是实现男女平等所要克服的一大难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在实践中,不仅应当对男女进行平等保护,更应当在许多领域对女性进行倾斜保护。这也是宪法之所以要单列一条宣示妇女权利而非男性权利的原因。就业岗位(特殊领域除外)倾向于录用男生本来就是性别歧视的表现,本应是予以抵制的,而高校的这种做法将性别歧视延伸到了教育领域,结果可能是用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来迎合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今年,教育部出台了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第43条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这也从一个侧面支持了我的观点。
(二)方式层面分析
在格鲁特一案中,法官支持法学院的做法是因为法学院并没有把种族作为硬性的标准,并不把种族作为拒绝或录取某一学生的硬性规定,只是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的考虑因素之一,既非唯一也非硬性,这种方式是经过严格限缩的,它可以尽可能地牺牲另一种值得保护的利益。这就在平等保护和多元化的价值取舍上采取了一个较为折中的方式,既从总体上保证了平等保护,又在具体操作中有利于实现多元化。
反观我国高校的做法,第一,分数线的明显差异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而且是以性别作为唯一标准的。一名女生考生在比一名男性考生分数高出许多的情况下,会仅仅因为性别原因而不能被录取。投档线的设置又与加分不同,高考投档线是高校按照招生比例进行划分的,设置男女不同的投档线,实际上相当于间接设置了“配额”,而在格鲁特案中,法官也提到,将种族视为“附加项”是不违宪的,但设置种族“配额”的方式则被认定为是违宪的。诚然,格鲁特判例对我国并无任何约束力,在对待我国高考男女差别待遇的问题上也无需照搬美国大法官的推理。但是,格鲁特一案中对怎样实现多元化的方式是合宪的这一问题的说理却很有启发意义。当然,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中,我国也很难做到将性别作为一个“附加项”,因为我国的高校招生录取是严格根据分数,并且划定分数线。
第二,在投档线问题上给予男生优惠的一种理由是,女生普遍比男生听话、用功、善于记忆,而男生则更加好动、有挑战性和创造力,因此在现行的中小学教育和高考制度中,女生比男生更有优势,男生在死记硬背的高考制度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应当适当对其进行照顾。但笔者认为,高考制度既然被确定为一种全国性招考制度,就应当公平适用。如果所谓的“男生危机”是高考制度的缺陷造成的,那么应当做的是加进改革高考制度,而非降低男生的分数线,提高女生的分数线。规则一经制定,各方就应当遵守。如果规则不公,那么应该修改规则,而不是允许其中一方不遵守规则。否则,规则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式本身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第三,如果说部分高校的部分专业给男生设置较低的分数线是对处于该专业多元化的考虑,那么高校出于男女平等的考虑,也应在女生少的专业中给女生降低分数的待遇,但事实是高校并未这样做。事实上,女生的优势并非体现在高等教育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中的。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女生在高等教育中的人数优势主要集中在成人本、专科教育,而在普通本专科中,男女比例则基本均衡,2010年普通本科学生中,女生人数仅占49.68%,2011年为50.4%,而2012为51.03%,②如果说部分专业女生人数过多,那么相应也会有部分专业是男生占有多数优势的。笔者的这种推测也有一定的数据支持。2000年,北京大学招收的新生中,女生在文学、历史、法学、外国语和经济等学科专业中的比例分别是72%,61%,61%,60%和57%,而在物理、力学与工程、数学、计算机技术、化学和化学分子工程等专业中则分别仅占14.4%,14.5%,21.7%,26.9%和34.6%,③但并未有关于这些专业招生给予女性考生优惠待遇的数据。而在更高等级的教育中,男性更是占据了绝对优势,博士研究生中的女生数量,2010年为35.48%,2011年为36.13%,2012年为36.45%。④可见,性别分布明显不均衡不仅体现为部分专业女生过多。但是,高校仅仅在男生较少的专业降低男生投档分数线,却没有在女生少的专业降低女生投档分数线,相当于在女生占优势的领域对女生进行了限制而给予男生优待,却并没有在男生占优势的领域对男生进行限制而给予女生优待,这种不对等的区别待遇很难被认为是公平的。
综上,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部分高校部分专业的招生过程中对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投档线,以求促进教育多元化,这种价值追求本身是值得倡导的,但在实现过程中却不能过度地牺牲和侵犯其他价值。在高等教育中,实现男女平等本身也是十分迫切的利益,为促进多元化而牺牲这种利益是不妥当的,更何况高校促进多元化所使用的具体手段——设置男女不同投档线的——是不十恰当的,过度地牺牲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高校的这种做法进行规制,维护女性考生的权利。
注释:
①豎豐“各级各类女学生数”,载“中华人民教育部网”(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567/list.html),浏览时间:2013-12-30.
③邓爱秀.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4).第72-73.
参考文献:
[1]张海钟,张小龙.高校学生性别比例问题综述.理工高教研究.2009(1).
[2]王小波.大学男女比例失调:表象背后隐藏的危机.教师博览.2013(5).
[3]李月.大学女多男少和时代有关.新高考.2011(10).
[4]邓爱秀.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4).
关键词 多元化 性别 男女平等
作者简介:杨亦乐,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G64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3-232-03
一、格鲁特诉勃林格案
2003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勃林格一案作出判决,判定密歇根大学法学院给予少数族裔有待的招生政策并不违反宪法平等保护条款的规定。在本案中,白人妇女格鲁特状告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违反了宪法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给予少数族裔的学生以招生优待。在最终判决中,法官首先确认了法学院有促使学生群体实现多元化的迫切利益。多元化有利于实现种族间的相互理解,消除种族偏见。无数研究也表明,学生群体的多元化有助于学生毕业后应对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带来的挑战。况且,大学,尤其是法学院,是培养领导者的地方,应当为每个种族的人都提供同等的机会进入这种渠道中来。其次,法学院实现这种多元化目标的方式是经过严格限缩的。除了种族因素之外,还要考虑学生的学术能力以及其他多元化的因素。法学院的政策并没有仅仅依据种族背景来定义多元化,也没有硬性规定每种多元化因素的比重。种族背景只是在同等条件下加以优先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是“软性”影响因素,而非硬性规定,也非设置定额。任何人不会仅仅因种族而被录取或拒绝。法官认为,这样的政策是经过严格限缩的,用这样一种经过严格限缩的方式来实现多元化的迫切利益是不违反宪法的。这一判决体现了最高法院在两种价值冲突间的取舍的方式——在平等保护的大原则下,用灵活的方式给予少数族裔一定优待,实现对多元化的促进。
我认为,这个判例对我国现在高考招生中出现的男女生投档分数不同问题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它给我们提供一种参考,怎样处理两种冲突的价值——促进多元化和平等保护。
二、对我国高考招生男女投档分数线不同现象的分析
2012年我国高考招生中出现了专业男女生投档分数线不同的现象。一些高校的部分专业,男生的投档线远低于女生,引起很大的社会争议。如中国人民大学招生办首次在提前批次小语种录取时,区别男女分数线,文科的男生录取分数线是601分,女生分数线是614分。而中国政法大学在广东省理科女生投档线是632分,比男生588分的投档线高出44分,北京外国语大学文科女生高出男生14分,理科高出15分。
人们对这一现象的看法存在很大的争议。总结起来,支持者认为高校在招生中的这种做法有利于实现学生群体的多元化,不仅对学校教育有利,更对社会发展有利。而反对者则主要认为这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这两种观点都有合理之处,也都能找到相应的法律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但是,我国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这一宪法原则指导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现有妇女权益保障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这就出现了促进多元化和保护男女平等两种价值间的冲突。
当两种都需要保护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取舍,是一个难题。而最高法院对格鲁特诉勃林格案的判决对这种冲突的处理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借鉴。首先,从价值层面分析,是否存在一种迫切利益,以及这种迫切利益是否比另一种利益更为迫切。其次,从方式上分析,实现这种迫切利益的方法是否经过严格限缩,尽可能少地侵犯另一种利益。
对我国高考招生中男女考生投档线不同的问题,也可以从这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价值层面分析
首先对给予男生投档分数上优惠待遇的价值进行分析。近年来,我国高校中女生数量逐渐攀升的趋势非常明显。根据教育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12年、2011年、2010年,成人本专科、普通本专科、以及硕士研究生中的女学生所占比例均超过50%,①而文科类院校中,女生更是占据了压倒性多数。2006,上海外国语大学女生占全校学生总数的68%,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数据则高达75%。河北省内某师范类高校汉语言文学专业2012年计划招生328人,其中招录男生仅63人。在高考状元中,女生比例也后来居上,从1999年的34.78%到2009年的53%。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相关专业中男生的比例,加强学生多元化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其一,这有利于改善现在各高校中一些专业女生较多、男生较少的现状,有利于实现学生群体多元化,对教育的效果、学生各方面发展都有益处,另外有研究指出,男生数量过少导致男生被“边缘化”,且对男生、女生的性别气质都有较大影响;其二,在就业领域,许多用人单位对男性生源的需求由于相关专业男性毕业生的数量较少而难以满足,在高考招生中给男生倾斜待遇可保证更多男性生源,给就业岗位输送更多人才,例如,增加师范类专业中男生数量有助于缓解中小学男性教职工严重缺乏的现象,以及这种现象对中小学教育造成的不良影响;其三,由于性别特点,男生在我国以死记硬背为主的高考中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在招生中给他们分数上的优待是处于弱势群体保护的考虑,使更多男生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另外,高校的这种做法还有着就业上的考虑。在就业中,男生优势明显大于女生。而就业率的高低是教育行政部门衡量高校办学水平的重要参考,因此,一些高校在招生过程中倾向于多招男生。
其次,对在高考投档线问题上坚持男女平等的价值进行分析。在高等教育中,女生多于男生,一个深层原因就是女性就业相对于男性较为困难,因此女性必须通过提高学历来提升自身竞争力,付出比男性更多的努力,才能获得与男性同等的机会。在竞争激烈的现代社会,女性在竞争中常常因性别歧视处于劣势,女生在缺少性别优势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提高学历来改变命运。因此女生比男生有更强的忧患意识和竞争意识,也更有动力在高考中容易取得好成绩。如果在高考中给予男生优惠,表面上是实现了高校中的性别多元化,而实际上则是剥夺了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社会中获取与男性同等机会的权利。 在这对两种冲突的价值进行分析后,就需要进行权衡。学校和社会对高校学生性别多元化的利益要求,是否足够迫切到可以牺牲其他价值和利益——男女平等,是需要质疑的。这与格鲁特诉法学院案还有所区别,在格鲁特案中,白人在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并没有受到歧视,也非弱势群体,相反,在案件中受到优待的少数族裔在社会中是弱势群体,他们得到优待是因为否则他们将丧失许多机会,这是用形式上的不平等来实现实质上的平等。而男女平等则不同。无论女权主义如何发展,女性在多数领域仍然是弱势群体,在我国亦是如此。在升学考试中,或许女性考生比男性考生更有优势,但我们应该看到,在这个社会中女性仍是弱势群体,而获得高学历又是女性能够通过自己努力争取立足之地的少数途径之一,是实现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途径。解决女性歧视这一问题本身就足够迫切,还没有解决,而部分高校却为了实现多元化而牺牲这一迫切利益,有抢跑之嫌。因此我认为,高校向男性考生倾斜的做法可能存在一定问题。另外,在关于就业与招生挂钩的问题上,我认为应当区分两个概念——必须招收男性的岗位和仅仅是倾向于招收男性的岗位。国防、军事、公共安全等特殊岗位,高空、矿井等不适宜女性从业的岗位等,由于客观原因,只招收或多招收男性是没有问题的。个别语言类专业如阿拉伯语等,由于地域宗教文化原因,在中东地区女性工作人员会遭遇许多不便,因此多招收男性也是合理的。但是,诸如法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俄语等小语种专业,并没有十分重大而明显的理由必须要有男性工作人员。许多用人单位青睐录用男性,因为女性在体力、精力、抗压能力等方面总体来讲可能不如男性,而且还有怀孕、生产、哺乳、照顾家庭等负担。但是,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正是性别歧视的一种体现。正是实现男女平等所要克服的一大难题。为了克服这一难题,在实践中,不仅应当对男女进行平等保护,更应当在许多领域对女性进行倾斜保护。这也是宪法之所以要单列一条宣示妇女权利而非男性权利的原因。就业岗位(特殊领域除外)倾向于录用男生本来就是性别歧视的表现,本应是予以抵制的,而高校的这种做法将性别歧视延伸到了教育领域,结果可能是用教育领域的性别歧视来迎合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今年,教育部出台了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其中第43条规定,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这也从一个侧面支持了我的观点。
(二)方式层面分析
在格鲁特一案中,法官支持法学院的做法是因为法学院并没有把种族作为硬性的标准,并不把种族作为拒绝或录取某一学生的硬性规定,只是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录取的考虑因素之一,既非唯一也非硬性,这种方式是经过严格限缩的,它可以尽可能地牺牲另一种值得保护的利益。这就在平等保护和多元化的价值取舍上采取了一个较为折中的方式,既从总体上保证了平等保护,又在具体操作中有利于实现多元化。
反观我国高校的做法,第一,分数线的明显差异是一个硬性的规定,而且是以性别作为唯一标准的。一名女生考生在比一名男性考生分数高出许多的情况下,会仅仅因为性别原因而不能被录取。投档线的设置又与加分不同,高考投档线是高校按照招生比例进行划分的,设置男女不同的投档线,实际上相当于间接设置了“配额”,而在格鲁特案中,法官也提到,将种族视为“附加项”是不违宪的,但设置种族“配额”的方式则被认定为是违宪的。诚然,格鲁特判例对我国并无任何约束力,在对待我国高考男女差别待遇的问题上也无需照搬美国大法官的推理。但是,格鲁特一案中对怎样实现多元化的方式是合宪的这一问题的说理却很有启发意义。当然,不得不承认,在实践中,我国也很难做到将性别作为一个“附加项”,因为我国的高校招生录取是严格根据分数,并且划定分数线。
第二,在投档线问题上给予男生优惠的一种理由是,女生普遍比男生听话、用功、善于记忆,而男生则更加好动、有挑战性和创造力,因此在现行的中小学教育和高考制度中,女生比男生更有优势,男生在死记硬背的高考制度中属于弱势群体,因此应当适当对其进行照顾。但笔者认为,高考制度既然被确定为一种全国性招考制度,就应当公平适用。如果所谓的“男生危机”是高考制度的缺陷造成的,那么应当做的是加进改革高考制度,而非降低男生的分数线,提高女生的分数线。规则一经制定,各方就应当遵守。如果规则不公,那么应该修改规则,而不是允许其中一方不遵守规则。否则,规则就失去了意义。因此,笔者认为,这种所谓保护弱势群体的方式本身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第三,如果说部分高校的部分专业给男生设置较低的分数线是对处于该专业多元化的考虑,那么高校出于男女平等的考虑,也应在女生少的专业中给女生降低分数的待遇,但事实是高校并未这样做。事实上,女生的优势并非体现在高等教育的各个层面和领域中的。根据教育部的统计数据,女生在高等教育中的人数优势主要集中在成人本、专科教育,而在普通本专科中,男女比例则基本均衡,2010年普通本科学生中,女生人数仅占49.68%,2011年为50.4%,而2012为51.03%,②如果说部分专业女生人数过多,那么相应也会有部分专业是男生占有多数优势的。笔者的这种推测也有一定的数据支持。2000年,北京大学招收的新生中,女生在文学、历史、法学、外国语和经济等学科专业中的比例分别是72%,61%,61%,60%和57%,而在物理、力学与工程、数学、计算机技术、化学和化学分子工程等专业中则分别仅占14.4%,14.5%,21.7%,26.9%和34.6%,③但并未有关于这些专业招生给予女性考生优惠待遇的数据。而在更高等级的教育中,男性更是占据了绝对优势,博士研究生中的女生数量,2010年为35.48%,2011年为36.13%,2012年为36.45%。④可见,性别分布明显不均衡不仅体现为部分专业女生过多。但是,高校仅仅在男生较少的专业降低男生投档分数线,却没有在女生少的专业降低女生投档分数线,相当于在女生占优势的领域对女生进行了限制而给予男生优待,却并没有在男生占优势的领域对男生进行限制而给予女生优待,这种不对等的区别待遇很难被认为是公平的。
综上,通过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部分高校部分专业的招生过程中对男女生设置了不同的投档线,以求促进教育多元化,这种价值追求本身是值得倡导的,但在实现过程中却不能过度地牺牲和侵犯其他价值。在高等教育中,实现男女平等本身也是十分迫切的利益,为促进多元化而牺牲这种利益是不妥当的,更何况高校促进多元化所使用的具体手段——设置男女不同投档线的——是不十恰当的,过度地牺牲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应该对高校的这种做法进行规制,维护女性考生的权利。
注释:
①豎豐“各级各类女学生数”,载“中华人民教育部网”(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s7567/list.html),浏览时间:2013-12-30.
③邓爱秀.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4).第72-73.
参考文献:
[1]张海钟,张小龙.高校学生性别比例问题综述.理工高教研究.2009(1).
[2]王小波.大学男女比例失调:表象背后隐藏的危机.教师博览.2013(5).
[3]李月.大学女多男少和时代有关.新高考.2011(10).
[4]邓爱秀.高等教育性别不公平分析.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