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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5月23日1时许,某县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发现一驾驶员驾驶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内送行后驶入非机动车道。执勤民警即上前将车拦下,指出其刚才的违章行为,要求其出示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7条第1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