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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机制。建议制定地方性法规对新型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范围,法定权利,各级政府的责任,财政拨款支持的初始额度以及逐年增长的比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的设置,基金的筹集、管理、发放,公民享受养老保障的程序,侵害公民社会养老金权利行为的外置等,作出具体规定。在条件成熟时单独制定全国农村社会保障法案。使农村养老保障工作有法可依,改变目前农村养老保险工作一直是依靠行政力量推动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