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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就公路收费权的概念、公路收费权的评估方法、公路收益和收益年限的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在确定评估对象时,要合理区分评估对象是企业的股权还是公路收费权;在确定评估方法时,应主要采用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要慎用。在确定收益时,最好采用未来净现金流量。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铺设的公路越来越多,公路收费权转让事项也越来越多,涉及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价值评估也越来越多。本文就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收费公路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以下简称《公路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第五十九条中规定,收费公路包括三类:“(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二)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原则
国务院(2004)第417号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从理论上讲,公路是公益性设施,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那为什么还要收费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对此问题作出了解释,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高速发展,对公路交通形成了巨大需求,公路交通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但由于我国政府的财力还不够雄厚,难以满足公路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速度,政府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这是政府在财力不足、公路建设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采取的特定政策。
(三)公路收费权的概念
交通部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6)第五条规定:“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在现实中,当一个经营实体拥有了公路收费权后,往往也都拥有了对公路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四)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公路法》第六十条中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公路收费权可以实施转让,并且还规定了收费权的最长转让期限。
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1)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2)二级公路;(3)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由此可见,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是有前提条件的。
(五)公路收费权价值的确定
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需要确定其价值。关于公路收费权价值的确定,《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要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成交价的依据。
二、关于评估方法的确定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十五条中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中,是否三种方法都具有适用性呢?
关于收益法。收益法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可以采用: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二是企业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三是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在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收益法这三个方面的资料都是可以搜集或预测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大多数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中,采用收益法相对比较适当。
目前在一些文献中也提到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采用成本法,但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比如,采用成本法评估出来的价值,是构成公路实物资产每一要素资产的价值之和,这些资产价值的多少,严格地讲,与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并不十分相关。因为公路收费权的价值仅与车流量、车辆类型、收费标准等相关。有些公路,尽管投入很大,但因设置了收费关卡,导致了车流量的流失,效益并不好;而有些公路,投入并不大,但由于各种因素,车流量很大,效益却很好。又由于收费公路是有时期限制的,因此,在效益并不好的情况下,不能指望通过延长收费期限来加以收回。此外,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公路今后的日常维护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公路不可预测支出等因素不能加以估算,而这些金额往往都是比较大的。由此可见,公路的投入成本与未来收益之间不能说完全没有关联,但关系并不密切。因此,采用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只能说明被评估公路投入成本后的现实价值,并不能说明公路收费权的未来价值。
采用市场法对公路收费权进行评估,就更要小心。因为公路是不动产,采用市场法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一般需要采用相同地理位置的不动产交易案例进行比较。而现实中没有任何两条公路的地理位置是相同的,而两条地理位置不同的公路是难于进行价值比较的。所以说,采用市场法对公路收费权进行评估,评估风险更大。
综上所述,选择公路收费权评估方法时,应首先考虑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要慎用。即使采用,也要对其评估结果进行详细说明,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参考。
三、收益的确定
在采用收益法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如何确定收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于收益的基本涵义,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第二十六条中有以下规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笔者认为,确定公路收费权收益比较合理的形式是未来净现金流量。公路收费权的现金流入量是车辆通行费收入;现金流出量包括日常维修费用、人工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借款本金归还与大修理费用等。
在净现金流量的预测中,难度较大的是未来现金流入量的测算。未来现金流入量的多少与车流量、车型、收费标准等因素相关。评估人员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详尽的调查取样并加以分析后,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数据。
由于许多收费公路执行的是国家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收费公路的现金流入量中相当一部分需要还贷。这样,在此类公路运营的初期,往往没有多少净现金流量,有的甚至是亏损。
四、折现率的确定
在采用收益法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折现率可以根据以下公式来分析确定:
折现率=(安全利率+行业风险率+通货膨胀率)×风险修正系数
式中:
(1)安全利率。通常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2)行业风险率。根据公路收费权转出方所在公司的具体情况取值,通常大于1。
(3)通货膨胀率。根据我国物价指数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等加以预测,通常是逐年递增的趋势。
(4)风险修正系数。根据公路收费权转出方所在公司的具体情况取值,取值可大于1、等于1或小于1。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折现率,要逐年进行测算,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折现率通常每年并不相同,不宜对若干年的收益使用同一个折现率。
五、收益年限的确定
对于公路收费权评估中收益年限的确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2004)第417号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在以上的规定中,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为15年(或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为25年(或30年)。应当说,这样的收费期限是不短的。
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即使按这样的标准进行预测仍可能产生不了净效益(或净现金流量)。主要原因有:一是通行费收入逐年减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讲,车流量会逐年增加。但经济的发展会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而有的平行公路并不收费,这样就会形成车流量的分流,从而导致通行费收入减少;二是维护费用增加。在公路运营过程中,需要发生一定的维护费用,本来这种维护费用通常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是可以预测的。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货车超载造成的路面碾压损失、公路设施的人为损坏等是难以预测的。评估人员如在进行费用预测时,态度较为保守,对未来通行费收入减少的可能性与不可预见的损失考虑得较多,则所预测的净收益将会大幅减少甚至为负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3、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4、张继顺.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的研究.中国交通报,2005-6-18.
5、王雪卿等.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方法分析.中国资产评估(专业版),2005(2).
6、李海东.高速公路资产问题研究.中国资产评估,2003(5).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8、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9、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10、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交通部负责人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人民日报, 2004-9-27.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铺设的公路越来越多,公路收费权转让事项也越来越多,涉及公路收费权转让的价值评估也越来越多。本文就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公路收费权转让的法律规定
(一)收费公路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以下简称《公路法》)第五十八条中规定:“国家允许依法设立收费公路,同时对收费公路的数量进行控制”。第五十九条中规定,收费公路包括三类:“(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向企业、个人集资建成的公路;(二)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前项收费公路收费权的公路;(三)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成的公路。”
(二)我国收费公路的发展原则
国务院(2004)第417号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路发展应当坚持非收费公路为主,适当发展收费公路”。
从理论上讲,公路是公益性设施,应当全部由政府无偿提供,那为什么还要收费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交通部的有关负责同志对此问题作出了解释,主要原因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高速发展,对公路交通形成了巨大需求,公路交通成了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但由于我国政府的财力还不够雄厚,难以满足公路建设的巨大资金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多渠道筹集公路建设资金,加快公路建设速度,政府出台了“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这是政府在财力不足、公路建设压力巨大的情况下采取的特定政策。
(三)公路收费权的概念
交通部发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1996)第五条规定:“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第二十条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在现实中,当一个经营实体拥有了公路收费权后,往往也都拥有了对公路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四)公路收费权的转让
《公路法》第六十条中规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这从法律上确立了公路收费权可以实施转让,并且还规定了收费权的最长转让期限。
此外,《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在第二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费公路权益中的收费权不得转让:(1)长度小于1000米的二车道独立桥梁和隧道; (2)二级公路;(3)收费时间已超过批准收费期限2/3”。 由此可见,公路收费权的转让是有前提条件的。
(五)公路收费权价值的确定
公路收费权的转让需要确定其价值。关于公路收费权价值的确定,《公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公路收费权出让的最低成交价,以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为依据确定”。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公路收费权的转让必须要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成交价的依据。
二、关于评估方法的确定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2004)第十五条中规定:“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中,是否三种方法都具有适用性呢?
关于收益法。收益法只要具备三个条件就可以采用:一是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用货币衡量;二是企业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三是被评估资产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在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收益法这三个方面的资料都是可以搜集或预测的。因此,笔者认为在大多数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中,采用收益法相对比较适当。
目前在一些文献中也提到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采用成本法,但有一些问题需要探讨。比如,采用成本法评估出来的价值,是构成公路实物资产每一要素资产的价值之和,这些资产价值的多少,严格地讲,与公路收费权的价值并不十分相关。因为公路收费权的价值仅与车流量、车辆类型、收费标准等相关。有些公路,尽管投入很大,但因设置了收费关卡,导致了车流量的流失,效益并不好;而有些公路,投入并不大,但由于各种因素,车流量很大,效益却很好。又由于收费公路是有时期限制的,因此,在效益并不好的情况下,不能指望通过延长收费期限来加以收回。此外,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对公路今后的日常维护支出、大修理支出以及公路不可预测支出等因素不能加以估算,而这些金额往往都是比较大的。由此可见,公路的投入成本与未来收益之间不能说完全没有关联,但关系并不密切。因此,采用成本法得出的评估结果只能说明被评估公路投入成本后的现实价值,并不能说明公路收费权的未来价值。
采用市场法对公路收费权进行评估,就更要小心。因为公路是不动产,采用市场法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一般需要采用相同地理位置的不动产交易案例进行比较。而现实中没有任何两条公路的地理位置是相同的,而两条地理位置不同的公路是难于进行价值比较的。所以说,采用市场法对公路收费权进行评估,评估风险更大。
综上所述,选择公路收费权评估方法时,应首先考虑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要慎用。即使采用,也要对其评估结果进行详细说明,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的参考。
三、收益的确定
在采用收益法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如何确定收益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关于收益的基本涵义,在《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2004)第二十六条中有以下规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口径表示。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恰当的收益口径”。
笔者认为,确定公路收费权收益比较合理的形式是未来净现金流量。公路收费权的现金流入量是车辆通行费收入;现金流出量包括日常维修费用、人工费用、财务费用、税金及附加、所得税、借款本金归还与大修理费用等。
在净现金流量的预测中,难度较大的是未来现金流入量的测算。未来现金流入量的多少与车流量、车型、收费标准等因素相关。评估人员要对这些因素进行详尽的调查取样并加以分析后,才能得出比较客观的数据。
由于许多收费公路执行的是国家的“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收费公路的现金流入量中相当一部分需要还贷。这样,在此类公路运营的初期,往往没有多少净现金流量,有的甚至是亏损。
四、折现率的确定
在采用收益法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折现率可以根据以下公式来分析确定:
折现率=(安全利率+行业风险率+通货膨胀率)×风险修正系数
式中:
(1)安全利率。通常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
(2)行业风险率。根据公路收费权转出方所在公司的具体情况取值,通常大于1。
(3)通货膨胀率。根据我国物价指数和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等加以预测,通常是逐年递增的趋势。
(4)风险修正系数。根据公路收费权转出方所在公司的具体情况取值,取值可大于1、等于1或小于1。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折现率,要逐年进行测算,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折现率通常每年并不相同,不宜对若干年的收益使用同一个折现率。
五、收益年限的确定
对于公路收费权评估中收益年限的确定,国家有明确的规定。
国务院(2004)第417号令《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在以上的规定中,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为15年(或20年),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为25年(或30年)。应当说,这样的收费期限是不短的。
在公路收费权评估中,即使按这样的标准进行预测仍可能产生不了净效益(或净现金流量)。主要原因有:一是通行费收入逐年减少。随着经济的发展,一般来讲,车流量会逐年增加。但经济的发展会促进公路建设的发展,而有的平行公路并不收费,这样就会形成车流量的分流,从而导致通行费收入减少;二是维护费用增加。在公路运营过程中,需要发生一定的维护费用,本来这种维护费用通常是有一定规律可循的,是可以预测的。但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货车超载造成的路面碾压损失、公路设施的人为损坏等是难以预测的。评估人员如在进行费用预测时,态度较为保守,对未来通行费收入减少的可能性与不可预见的损失考虑得较多,则所预测的净收益将会大幅减少甚至为负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3、交通部.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
4、张继顺.加强公路收费权转让的研究.中国交通报,2005-6-18.
5、王雪卿等.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方法分析.中国资产评估(专业版),2005(2).
6、李海东.高速公路资产问题研究.中国资产评估,2003(5).
7、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
8、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9、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
10、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交通部负责人就《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人民日报, 2004-9-27.
(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