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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版权法通过国际多边条约路径的趋同化中,强势国家难以统一众多的差异性利益诉求,最终形成的国际法律机制通常缺乏刚性和明确性。我国可利用其原则性和模糊性,在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同时,制定符合本国利益的国内法律制度。对于通过国际双边自由贸易条约实现网络版权法趋同化的路径,如果我国能够得到充分、对等的利益交换也可以接受。但这在现实中较难实现,因为中国的利益体量巨大,往往难以在某一种具体的法律机制基础上实现对等的利益交换。因此,在网络版权法国际趋同化的参与中,中国应以国际多边条约路径实现为主,而以国际双边自由贸易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