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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平台经济领域的竞争格局趋于稳定后,头部平台及其关联企业打造“互联网生态圈”的现象开始凸显,自我优待逐步成为平台经济领域中的首要竞争话题。自我优待包含头部平台拓展和持续巩固市场力量的一系列综合行为。行为表现方式的多样化使得自我优待的违法性认定与其他滥用行为类型产生交叉和争议,反垄断法出现适法不足的问题。欧盟《数字市场法》以互联互通为基本原则的救济方案为自我优待的治理提供了新路径。以此为基础,我国可以引入数据可携带权来缓解自我优待引发的排除限制竞争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