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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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我国上海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2004年7月1日生效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标志着西方国家盛行的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从理论走向实践。随后,北京、上海、天津、浙江、江苏、山东等六省市开始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虽然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已开展了三年多,在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上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是和美英国家相比,我国在社区矫正执行方式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和引进国外先进的方式。
  
  一、对美国和英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考量
  
  (一)美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
  1、家庭拘禁。家庭拘禁这种社区非监禁刑正在全美国广泛使用,形式多样,有些要求犯罪人每天在家里呆几个小时,有些则要求整天不能离家。此外,家庭拘禁也可以配用电子监控。电子监控有几种设施选择。例如,一种是要求犯罪人随身戴上无线电发射机,通过发射信号与中心电脑反馈确认犯罪人的位置。如果他们离家出走或者企图甩掉发射机,中心电脑会发出警报,监督官员随时能够追踪。随着电子监控技术在社区的发展和完善,监督的作用日渐增大。如用全球卫星定位仪来精确测定犯罪人的方位,监督官员能够随时掌握犯罪人是否进入禁区。2、社区服务。社区服务是指由法庭判决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非监禁刑措施,被看成是犯罪人对社区进行汇报和补偿的方式,因为他们的犯罪行为对社区造成一定的伤害。参加劳动的种类繁多,如让犯罪人植树,捡垃圾,粉刷低收入区的房屋,或者帮助慈善机构和非赢利机构干活。3、日报告中心。这是一种在社区强化监督犯罪人的方法,是相当新的刑事制裁。中心与中心操作方式不同,但共同的模式是,要求犯罪人每天向中心报到并书面写出当天的日程安排。中心工作人员会打电话或者亲自到犯罪人应该去的地方核实。中心也可以要求犯罪人在中心呆上大半天,参加强制教育、治疗和咨询服务项目,或者让他们去参加社区劳动。4、假释和缓刑。假释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罪犯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罪犯在监督之下执行剩余的刑期。缓刑是将一部分已经被定罪判刑的罪犯,附条件地放在社会上给予监督,暂缓执行监禁刑。
  除了以上四种方式外,美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还有转向方案、中途之家、间歇监禁、劳动释放和学习释放、归假制度、社区扶助制度等。
  (二)英国的社区矫正执行方式
  1、宵禁;2、缓刑;3、社区服务;4、结合;5、毒品治疗和测试;6、管护中心;7、监督;8、行动计划。英国的矫正方式都是以法令形式表现出来,典型法令便是《社区服务令》。在《社区服务令》中对社区服务矫正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法官可以判处罪犯进行无偿的社区劳动,以弥补因其犯罪给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社区服务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必须是16周岁以上,社区服务的时间必须在社区服务令中明确规定,从40小时到240小时不等。从社区服务令下达之日起,除非经过申请获得法院的批准,所有的劳动必须在12个月内完成。除因为罪犯正常的工作、受教育、宗教所抵触的以外,社区服务的时间一般为上午9点到下午4点。社区服务的对象主要是直接或间接受到罪犯行为的损害的人。罪犯在社区服务时穿戴特殊服装或标志。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干家务,如换锁、装修、油漆门窗、照顾残疾人或老人、清理杂草、垃圾等。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现状
  
  我国现阶段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矫正和帮助两方面,具体方式包括:1、管制的执行、缓刑、假释;2、社区公益劳动;3、劳动技能培训;4、个案心理矫治;5、访谈制度化;6、推荐及鼓励就业,开展帮困扶助。例如北京市东城区规定被判处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自“回家”接受社区矫正之日起,必须在7日内到当地司法机关报到,之后每星期五下午必须亲自到司法所汇报一周的生活和工作情况。每月25日他们必须到司法所交一份思想汇报。届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将组织他们学习一些法律法规,心理咨询专家为他们提供心理矫正。他们的法定监护人也要到社区矫正小组签订一份监护协议。一般情况下不允许迁居或外出,会见家属以外的任何人要经过矫正组织的批准。这些工作流程和矫正方式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推广至各试点省市。
  我国社区矫正的方式存在的不足,一是矫正方式比较单一,且使用较低。现阶段对罪犯矫正的方式主要有管制、缓刑、假释等传统的矫正方式,且在社区服刑的非羁押罪犯比例较低。二是矫正方式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在实践中把管制、缓刑、假释等作为矫正方式,但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矫正方式。
  
  三、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的完善
  
  (一)对现有矫正方式的改进
  1、管制执行的完善
  管制刑虽然在矫正罪犯方面具有很多优点,但由于执行内容太空洞等因素,所以管制刑的适用率低于其他国家。为了提高管制的适用率,要从两个方面完善管制刑:
  首先要细化管制刑的内容。在管制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等内容。这样,不仅使刑罚的力度加大,同时可以强化社会的正义感,赢得公众对管制刑的认同和支持。
  其次要建立管制刑易科拘役刑制度。对罪犯宽容并不代表可以放纵,即在罪犯不思悔改、恶意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履行有关义务的情形下,可以调整原来的社区矫正判决,对罪犯易科拘役,从而使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执行过程保持必要的张力,督促罪犯积极遵守和履行法定的规则与义务,保证行刑的效果。
  2、缓刑执行的完善
  首先要设立义务性措施。在缓刑的义务配置中引入对受害人的赔礼道歉、赔偿、缴纳罚金、支付法院费用、接受文化教育和职业训练、接受戒酒、戒毒治疗和精神治疗等。这些规定能够培养罪犯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促进其同社会之间的融合。
  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对缓刑考察制度。对缓刑犯进行考察,处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监督其遵守法定的义务,一方面预防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另一方面对缓刑犯出现法定撤消缓刑事由及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及时向法院汇报,并建议撤消缓刑。
  3、假释制度的完善
  假释制度的完善首先要建立假释委员会。假释并不改变原判决,而只是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假释决定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不妥。从目前国外的情况看,许多国家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假释委员会来行使假释决定权。所以,我们应借鉴国外建立假释委员会,在假释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上,除了给矫正官员分配一定的名额之外,应吸收一定数量的心理学家、医学工作者等专家及社区代表参加,以体现假释决定系统的开放性和专业性,强化假释决定权的社会化色彩。其次是放宽罪犯假释的条件。
  另外,要对我国现有的社区公益劳动、劳动技能培训、个案心理矫治等矫正方式要进一步完善,并且在将来的法律中规定出来。
  (二)对国外先进矫正方式的引进
  社区服务是指一种判处罪犯在社区从事一定时数的无偿劳动或服务的刑罚,是替代短期自由刑的非监禁行刑方式。前面已经对英、美社区服务刑进行了介绍,社区服务融教育刑思想与赔偿理论于一体,符合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开放化潮流,它不仅避免了监禁的负作用,也克服了罚金刑因被判刑人贫富不均而潜藏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引入社区服务刑是必要、可行的,这将使我国的刑罚结构更为合理、科学。2001年5月,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在内地首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用“社区服务令”,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在2002年7月首次对一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试行“社会服务令”制度,试行情况良好。
  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在对罪犯适用社区服务刑时,一般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如果罪犯没有合法理由而拒不完成劳动,或者处心积虑故意使自己逃避社区服务,执行机关应报请法院撤销社区服务,转处监禁刑。社区服务可以是主刑,也可以作为管制、缓刑、假释等刑罚的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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