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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3月,江某将创作的一部题为《江城之鹰》的中篇小说寄往《奇现》杂志社。同年4月,江某因车祸死亡,其妻杨某于同年9月改嫁他人。1994年11月,《江城之鹰脏《奇观》杂志1994年第11期和第12期进我刊登。同年12月,《奇观陆志社寄给江某稿酬3200元,江某之父将稿酬领回。杨某知悉后,遂找江某之父要求分割该稿酬,遭拒绝后诉诸法院。法院受理该案后,对该笔稿酬如何处理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该稿酬属江某的遗产,杨某享有继承权,应依法进行分割。理由是:江某是《江城之鹰》的著作权人,按照著作权法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