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有约在先,侵占休息日
[案例]李某与某个体医院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对双休日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不发放任何形式加班费。李某表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事后,李某感觉心理不平衡,工作满2年时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李某要求院方补发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院方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双方关于休息日及加班费的约定虽有李某签字,但因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三)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某每周双休日都要加班一天,无论李某是否签字,只要医院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法定假日工作,就必须分别按200%、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又由于该医院未能足额支付李某的加班费,违法在先,即使李某提出辞职,医院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要支付加班费,随意“买”走休息日
[案例]2013夏季,因受连续多日高温影响,王某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经与工会、生产车间工人协商,从6月中开始,员工每月可(选日)休息2天,每天下午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公司除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还免费提供晚餐。连续工作3个月后,王某因受不了几乎没有休息日的工作,提出辞职得到公司的同意。在结算时王某提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4年整,应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以不欠加班费、且王某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王某每月只能休息2天,显然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 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见用人单位以如数支付加班费,来随意“买”走休息日,同样是违反劳动法的。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仅有辞职权,更有获取经济补偿权。
辞退相逼,“绑架”双休日
[案例]赵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电工,每月工资3800元。最近一个周末下班时,主管主任对他们说,按工程进度需要抢时间,大家双休日都得来加班。赵某当即提出已与女友约好明天一起看望老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赵某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经济补偿。
[分析]《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四种情形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公司若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利拒绝。本案,赵某拒绝加班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员工不能拒绝加班”的四种情形。公司制度可以将“不服从领导”作为员工违纪辞退条款,但却不能将拒绝加班视为“不服从领导”。对此,赵某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
[案例]李某与某个体医院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双方对双休日约定:每周休息一天,不发放任何形式加班费。李某表示同意并在合同上签字。事后,李某感觉心理不平衡,工作满2年时提出辞职。在结算工资时,李某要求院方补发双休日及法定假日加班工资,及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院方以双方约定在先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双方关于休息日及加班费的约定虽有李某签字,但因部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三)项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李某每周双休日都要加班一天,无论李某是否签字,只要医院安排劳动者在双休日、法定假日工作,就必须分别按200%、300%的工资报酬支付加班费。又由于该医院未能足额支付李某的加班费,违法在先,即使李某提出辞职,医院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要支付加班费,随意“买”走休息日
[案例]2013夏季,因受连续多日高温影响,王某所在的冷饮制品公司经与工会、生产车间工人协商,从6月中开始,员工每月可(选日)休息2天,每天下午延长工作时间一个半小时。公司除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还免费提供晚餐。连续工作3个月后,王某因受不了几乎没有休息日的工作,提出辞职得到公司的同意。在结算时王某提出自己在该公司工作4年整,应支付4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要求,公司以不欠加班费、且王某主动辞职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王某每月只能休息2天,显然违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四) 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该法第四十六条(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王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当然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可见用人单位以如数支付加班费,来随意“买”走休息日,同样是违反劳动法的。此种情形下,劳动者不仅有辞职权,更有获取经济补偿权。
辞退相逼,“绑架”双休日
[案例]赵某系某建筑安装公司电工,每月工资3800元。最近一个周末下班时,主管主任对他们说,按工程进度需要抢时间,大家双休日都得来加班。赵某当即提出已与女友约好明天一起看望老人。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关于“不服从领导,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赵某不服从领导安排、拒绝加班为由,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经济补偿。
[分析]《劳动法》明确规定,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需要紧急处理;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等四种情形下,员工不能拒绝加班。《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可见,公司要求员工加班,应当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公司若强行要求员工加班,员工有权利拒绝。本案,赵某拒绝加班并非属于法律规定的“员工不能拒绝加班”的四种情形。公司制度可以将“不服从领导”作为员工违纪辞退条款,但却不能将拒绝加班视为“不服从领导”。对此,赵某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