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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美、法、俄等国对家庭农场的认定,对农业部现行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进行探讨。提出限定经营主的职业属性,不应从数量,而应从劳动时间、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等根本性因素上判断劳动力雇佣情况;将农业收入来源的考察时间改为平均年;增加家庭农场与传统农户的区分标准;不应规定土地流转期限,应改变依赖政府的陈旧思维,尊重市场配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