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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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网络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虚拟财产;网络游戏;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08)03-0050-02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兴起,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据统计,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万,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万,每年网络游戏的收入高达近百亿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可以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巨大,跃居世界第一。这项产业不仅促进社会财富增加,同时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
  与此同时,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显。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却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当中,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片空白。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了法律的保护,但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增加,各种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财产属性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ID)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物”等“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虚拟金币(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也有称作“电磁记录”,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虚拟世界里的行为却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反映。所以说,虚拟财产又具有现实性,是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2.价值性。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具有独特的使用价值。
  3.时空有限性。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行必须由服务商与玩家结合而形成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因而其具有空间上的有限性。在时间上,任何一款游戏都有自身的运营周期,当运营商终止游戏的运营,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4.合法性。只有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才为法律所肯定并给予保护。玩家以公平竞争合乎游戏规则的手段造成其他玩家的损失,也不构成对其他玩家的侵权。但采用游戏规则之外的手段取得的虚拟财产或者对其他玩家造成的侵害,打破了游戏的平衡性,又损害了玩家以及游戏服务商的利益,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而加以禁止。
  (二)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可以成为立法保护的客体是由于:
  1.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账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或者要消耗一定的金钱。
  2.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网财之所以是财,是因为它已经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跟人民币发生了交换。虚拟财产既然能和人民币联系起来,就应当是有价值并且受到保护的。虚拟物品的交易,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而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
  3.虚拟财产能为人所控制。虚拟财产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可以通过加密的方式被个人控制排除他人侵占。从法律视野来看,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可见,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产具备许多与现实财产相同的属性、特征,应当认定为财产,如果被私人控制,就成为私人财产。
  当然,网络虚拟财产属于无形财产,是产生并存续于网络之中的,主体依法取得并享有排他性的具有经济价值的特定信息权利。不同于有形财产,它属于无形财产;不同于有形财产的所有权,它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权利;不同于一般的信息,它具有经济价值。我们应该承认其价值并予以法律保护。
  
  三、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建议
  
  无论从法律的精神来看,还是从现实需要来说,都应该在法律上承认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地位并加以保护。完善现有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给予法律保护的途径:
  1.适用司法解释保护。对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作扩大解释,将网络虚拟财产包括在“其他合法财产”内;或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作出解释,把购买网络服务的行为也视为消费行为,这样在网上获得的虚拟财产就可以适用该法第7条规定的“财产安全”。
  2.适用行政管理保护。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网络管理法规,加强对网络公司、网吧的管理,明确合法网络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对侵害他人合法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进行处罚。设立网络虚拟中立第三方,对虚拟财产进行存放、评估和交易,实行网民身份登记制,对网络虚拟财产也可采取登记制度。
  3.适用单行法保护。网络经济已经成为了一个产业,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网络法》或者《信息法》,对与网络有关的各种“网事关系”进行规范。在这部法律中,具体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性质、范围、网络虚拟财产关系主体、客体、内容,对侵犯网络游戏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确定哪些行为构成犯罪而哪些只是一般的民事侵权。鉴于网络游戏犯罪取证困难的情况,应明确界定举证责任。这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效手段。
  4.适用刑法保护。建议对网络游戏犯罪增设新的适合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要求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否认定为犯罪行为以及是否给予刑罚处罚、给予何种处罚,都必须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准则。行为人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道德的行为是否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只能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准,按照以上罪行法定原则判断。
  责任编辑 宋桂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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