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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是检察职能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依法参与检察活动。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和制止妨碍检察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随着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当前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面临的问题还是比较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隊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力量,担负着警卫检察场所、维护检察秩序,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等重要职责。可以说,司法警察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技能。《条例》对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出了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品行和身体健康等条件的规定。不过,规定终究是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事实上,为数不少的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看大门,押押犯人,有无文化、素质如何无关紧要。由此可见,司法警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真正放到其应有的位置,而更多地被当作一种待遇,或给领导当司机,或给没有希望转检察官的人,或给年纪较大想轻闲休养的人。在这种情形下,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身体等素质要求不被重视,成了摆设。致使有的本该由司法警察来执行的事务由检察官代劳了;有的本该由多名司法警察来完成的事务而只派个别司法警察到场;还有的司法警察因为身体等原因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完成司法警务,从而给司法工作的安全带来隐患。据近几年来自检察院的大量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侦查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检察机关的声誉也因此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除极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是检察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长期以来以检代警的工作做法根深蒂固,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法警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存在以上问题,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或者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检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官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等等。这些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包揽一切,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法警职权不明确
一些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但对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只作笼统的说明,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第8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第10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则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难以完全参照执行,法警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第二,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滥用职权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司法警察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安于现状
许多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没有组织过执法技能训练,甚至连基本的政治业务学习也不参加,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存在消极情绪或安于现状,不具备履行职责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高检院要求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更无从谈起。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
(一)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作用。应该不断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司法警察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尤其要加强组织纪律建设,以铁的纪律约束队伍,保证在执法过程中不出偏差。要有规划地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要定期利用军训、封闭训练等形式对司法警察进行队列、擒拿格斗、射击、机动车驾驶和警察械具的使用与保管训练,还应该组织司法警察就如何搞好押解、搜查、提讯等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学会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技能和实战能力。在工作中,司法警察要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要大胆工作,敢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用一流的工作业绩,来体现自身的职能作用,赢得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从而更好地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
(二)建章立制,落实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真正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其次,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三、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体现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设立的带有武装性质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
一、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层院司法警察的管理模式各地不一。有的是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属业务科室管理的模式;有的是名义上编队,但人员仍在各业务科室,形成了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还有的是人员虽然集中,但实际承担的仍是大量非警务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管的不用、用的不管”的格局。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队伍管理体制不健全。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隊伍实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即司法警察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但目前,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仍然由所在检察院实行块块管理,没有落实双重领导体制。由于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没有真正落实,无法实现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司法警察的垂直管理,导致司法警察无法接受专业管理。由于客观原因的长期制约,司法警察这个概念便在人们的思想上存在忽视,认为他们“无足轻重”,“可有可无”,具体表现在工作中的“警检不分”,“以检代警”。
(二)整体素质参差不齐。司法警察是一支为检察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重要力量,担负着警卫检察场所、维护检察秩序,保护犯罪现场,执行传唤、拘传、协助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参与搜查等重要职责。可以说,司法警察的责任重于泰山,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业务技能。《条例》对担任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作出了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良好的品行和身体健康等条件的规定。不过,规定终究是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事实上,为数不少的人曾经认为,法警就是看看大门,押押犯人,有无文化、素质如何无关紧要。由此可见,司法警务工作的重要性没有真正放到其应有的位置,而更多地被当作一种待遇,或给领导当司机,或给没有希望转检察官的人,或给年纪较大想轻闲休养的人。在这种情形下,司法警察的政治、业务、身体等素质要求不被重视,成了摆设。致使有的本该由司法警察来执行的事务由检察官代劳了;有的本该由多名司法警察来完成的事务而只派个别司法警察到场;还有的司法警察因为身体等原因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完成司法警务,从而给司法工作的安全带来隐患。据近几年来自检察院的大量信息及新闻报道表明,在刑事侦查时人犯逃脱、自伤、自残的事件时有发生,责任人虽然受到了相应的处罚,但检察机关的声誉也因此受到了影响。经分析认为,除极个别干警素质低、责任心不强外,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原因:一是现有在编法警年龄老化,知识层次已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二是检察系统进人渠道受到组织人事部门的限制,不能及时从社会上补充新鲜血液;三是长期以来以检代警的工作做法根深蒂固,影响了法警工作的积极性。
(三)机构设置不健全、人员配置实用不到位、人员构成不合理、履行职责错位。目前大部分基层检察院的法警人员编制未能到位,有的还未进行编队管理,有的虽进行编队管理但大部分法警分散于各个科室,这些法警平时还兼任其他科室工作,缺少正规化的领导,不能真正做到警有所用,警有所归,流于形式,形成“空壳式”管理,编队管理徒有其名。同时由于人员不集中,不能统一调度,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受到限制,法警的职能作用基本没有发挥。
二、存在以上问题的原因
基层检察院存在以上问题,有历史原因和现实原因,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一)传统观念的影响
一些地方的检察院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法警的地位、职责和作用认识不足,形成了一些不正确的定势思维:或者分不清检察官与司法警察职能的区别,将法警等同于检察官,检察官干什么,法警也干什么;或者认为有无法警参与检察活动都不影响检察工作的进行,法警参与检察活动反而削弱了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官的作用将受到影响,等等。这些认识误区,造成一些单位在检察活动中对使用法警持消极态度,让检察官包揽一切,造成了法警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法警职权不明确
一些法律和检察机关的内部文件虽然规定了法警的职责,但对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权力只作笼统的说明,可操作性不强。例如《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第3款规定:“各级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司法警察。”该规定没有明确检察官与法警在检察活动中的具体分工。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3条“法警的任务是保障检察工作顺利进行。”第8条“在检察官指导下工作”第10条“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检察活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等规定,则会产生如下问题:第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所规定的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与刑诉法规定的拘留权、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之间如何协调理顺关系?法警在采取强制措施、使用武器时是独立办理还是协助公安机关?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后如何处理也没有详细具体的规定。加上检察工作与《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中的情形相差较大,难以完全参照执行,法警职能的发挥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第二,法警要在检察官指导下开展工作,如果检察官在紧要关头滥用职权要求法警违法作为时,法警是否还应该服从检察官的指挥,执行违法命令的后果如何对待,责任如何划分。这些问题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三)司法警察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安于现状
许多基层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没有组织过执法技能训练,甚至连基本的政治业务学习也不参加,不注重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存在消极情绪或安于现状,不具备履行职责应有的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高检院要求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更无从谈起。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
为做好检察机关法警工作,发挥好司法警察的作用,结合基层
(一)提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技能,发挥司法警察应有的作用。应该不断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思想政治教育,使司法警察保持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尤其要加强组织纪律建设,以铁的纪律约束队伍,保证在执法过程中不出偏差。要有规划地学习《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要定期利用军训、封闭训练等形式对司法警察进行队列、擒拿格斗、射击、机动车驾驶和警察械具的使用与保管训练,还应该组织司法警察就如何搞好押解、搜查、提讯等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摸索规律,学会针对不同的对象开展工作,提高司法警察的执法技能和实战能力。在工作中,司法警察要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要大胆工作,敢于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用一流的工作业绩,来体现自身的职能作用,赢得各方面的重视和支持,从而更好地为检察工作大局服务。
(二)建章立制,落实管理。《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尽管已经出台,但基层检察机关相应的制度建设还未跟上步伐,从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一些地方“以检代警”,“以警代检”的现象不能够有效解决。要想改变这一现状,根本的制度建设是有必要的,首先,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工作机构,真正实行集中编队,统一协调、统一使用、统一管理,在使用方式上,可采取集中使用,即化零为整,以集中促进管理,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又化整为零,以分散强化使用,从而用足、用好有限的法警力量,通过工作实践,应将法警队伍建设纳入法制化建设的轨道,实行统一集中编队管理,加强规范管理,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警队伍建设中“散”的问题,使司法警察队伍从上而下的形成集体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可以减少无序化指挥,做到工作有计划,管理有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警察队伍的战斗力;通过集中编队,有利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有利于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顽强、业务过硬、训练有素的司法警察队伍。其次,健全各项制度,规范警务活动,如健全派警制度、警务值班制度、安全办案制度、保密制度等,严格规范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使司法警察工作迈向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第三、积极开展法警业务,重点打开司法警察专项职务工作局面,如提解、押送、看管、搜查、追捕等专业性强、危险性大的任务,必须交由司法警察担任,以此体现司法警察是检察机关中设立的带有武装性质执行法律监督任务不可替代的司法力量。同时,明确法警职责,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办,做到职责要明、程序要清,确保履行职责的合法、文明、安全、有效。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南丹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南丹 54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