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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明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承元制,实行较为完备的土司制度。在四川土司的乌蒙、乌撒、东川和镇雄四军民府,因其地理条件和民族社会发展的现实情况,依照当地风俗实行了有地方特色的土司继承制度。而中原王朝因其统治需要,对当地的土司继承原则上关注了地方的稳定和较好的社会发展诉求,对地方土司继承的态度和地方有明显不同。
【关键词】:土司;中原王朝;继承
我国西南地区包括四川境内的民族地区,“历代以来,自相君长。”[1]见于史册、隶属于中央政府的时间比较短。宋及宋之前,大多是“示以羁縻”[2],时值元代,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态度和政策都大有提高。元朝在总结前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民族地区从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纳入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轨道,建制行省和行省属下的路府州县,设官,通过建立宣慰、安抚、招讨等一系列职官,形成了一套特殊的统治体制。这些土著地方官都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
一、四军民府概况
明代的四川具体是指今天的四川省、重庆市、云南北部以及贵州北部和西北角地方等的范围,“四川土司诸境,多有去蜀远,去滇、黔近者。如乌蒙、东川近于滇,乌撒、镇雄、播州近于黔。”[3]乌蒙等地相当于今天的云南省东北角镇雄、昭通和贵州西北部分的毕节地区。具体来说,乌蒙府置于今天云南省昭通市、乌撒府置于今天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东川府在今天的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雄府在今天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蒙、乌撒、东川、芒部,古为窦地、的巴、东川、大雄诸甸,皆唐乌蒙裔也。宋有封乌蒙王者。元初置乌蒙路,遂以东川、芒部皆隶于乌蒙、乌撒等处宣慰司。乌撒富盛甲诸部,元时尝置军民总管府,而于东川置万户府。”[4]中央王朝对此地的统治因地方特殊,“不过岁输贡赋,示以羁縻。”[5]但羁縻制度的实质是“地势并在蜀之东南,与滇、黔坏土相接,皆据险阻深,与中土声教隔离。”[6]地方偏远,政治和经济信息的传达都比较艰难和闭塞。因此,“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 [7]
二、四军民府地方行政承元制
元代的土司制度,是在前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完善起来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是与内地郡县制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别的。其具体办法是:一将羁縻州内地化。二是推广宋代土官设置办法。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普遍建立行省,又不改变其行省属下的路、府、州、县土官的从俗而治。三是建立一套土司官司名称,其中一些名称虽然唐宋时代已有,但元代土司名称的含义已和唐宋时代不尽相同了。元代推行的土司制度特点在于,其一是元代土司制度的土官,随其习俗由嫡长子承袭,流官有罪按常律处治,土官有罪,虽罚不废除其世袭特权,但须先经中央的挑选认可;其二对中央王朝有朝贡,但朝贡的时间和贡品都无定则。土司向朝廷纳贡,朝廷往往以超过贡物价值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回赐;其三是中央王朝有征讨事,土司有派兵从征的任务;最后有修治道路、设立驿站和屯田的任务等。到明政府平顶四川,由于各民族已经同一民族内的各支系所处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差异,其社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与明政府统治下的其他地方更是不可同日而语。《明史》卷310《土司传》说:“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摩莫、邓、荞、处、篡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娇,盘据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土朝役使..…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上官、上吏之所始软。追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摩。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从这一记载来看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沿袭元代的做法,实行了更为正规和健全的土司制度。
在明政府统治期间,也存在一些战争之后的土司归流,但并不是計划之内的改土归流,具有较大的偶然因素。其产生的问题如《明史》记载:“五年(嘉靖,1526),兵部奏:“芒部陇氏,衅起萧墙,骚动两省,王师大举,始克荡平。今其本属亲支已盡,无人承袭,请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六年,芒部贼沙保等谋复珑氏,拥陇寿子胜纠众攻陷镇雄城,执程洸,夺其印,杀伤数百人,洸奔毕节。”,“七年(嘉靖, 1528),川、贵诸军会剿,败沙保等,擒斩三百余级,招抚蛮罗舅妇以千计。捷闻,设镇雄流官如旧。而芒部、乌撒、毋响苗蛮陇革等复起,攻劫毕节屯堡,杀掠士民,纷纷见告。”应该说,明政府的改土归流并不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而有较强的随意性,甚至可以说某一个地区的改流与否带有很大的偶然因素。在芒部陇氏的案例中,兵部奏议说:今其本属亲支已尽,无人承袭,请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可以看到,中央并不是以改流为目的发动对民族地区势力的清剿,而是在土司有异动之时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于是四川巡抚唐凤仪言:“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故与芒部为脣齿。自芒部改流,诸部内怀不安,以是反者数起。”明政府本身对于改流没有计谋,而在实施上又朝令夕改,导致土司地方势力心怀猜疑,不断生事。
三、土司宗亲继承中的双方力量的斡旋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找到皇权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利益互动的结合点。宏观上,将国家范围内的一切民族共同体纳入皇权一统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微观来看,保留原来的社会组织形式、管理方式,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贵族官僚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需要,改变了一些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为利于统治和减少矛盾,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土司土官的任命是“尊其俗”的同时报备中央王朝审核。
(一)中央王朝对地方土地的态度
明代土司职位的继承,据《明史》卷72《职官一》载: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仔细分来,又分为好几种情况,如父死子继,在当时的土司地区已经比较普遍的确立了父系家长制度,所以父死子继是土司继承的最普遍形式,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由嫡长子继承。另有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承,女媳继承,子死母袭等。总之,明代四川土司的继承问题上,基本是从俗而定,并没有严格的“依次而进”的说法,只是顺序上要考虑亲疏远近。中央对于边远的民族地方,向来关心的重点是不起骚乱,所以在官吏选择上尤为慎重。对地方土司继承的态度是“尊其俗而治”,为保持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较为重视有利于地方稳定的政治势力。 1、重视有利于地方稳定的政治势力
时值大乱时期,对地方事宜是充分肯定地方自治的原则。“巡按王大任言:“逆堂夺印谋官,法所必诛。第彼犹借朝廷之印以约土蛮,冒禄氏之宗以图世职,而四川之差税办纳以时,云、贵之邻坏未见侵越,此其非叛明矣。时堂闻大兵至东川,逃深箐,诸将分兵于新旧诸城,穷搜不获,地方民夷大遭屠掠。”[8]而当地方发生发生重大变故,需要中央政府的调停。中央政权看其地方事务与中央王朝的利弊,而对地方事务采取“放任”态度。“且外议籍籍,谓居敬入九鼎重贿,欲为雪怨,及受各土官赂,攘盗帑积,皆有实迹。请亟罢居敬,暂停征剿为便。”乃命逮居敬。”[9]实际上,对地方流乱的做法,中央王朝秉承“地方自治,利于地方稳定和发展”的态度,并不过多关心地方继承是否符合地方的习俗。
2、地方土官继承以嫡派继承优先
中央对地方的土司的继承问题上,基本是从俗而定,《明史》中“朝廷以嫡故立寿,恐寿赴京而政等北隙为乱,故有是命。”“四十一年(万历,1631),乌撒土舍安效良初与安云翔争立,朝廷以嫡派立效良。”中央政府是支持地方的继承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地方继承的有力保障。
(二)独居地方风俗的土司继承
土司联姻是土司为促进与周边其他民族融合,增强自身军事实力,抵御外强的有力手段。当地的婚姻类型和联姻制是为确保后代子孙的血缘关系,保障嫡子享有优先的官位继承权和经济上的财产继承权而设立的。基于这样的婚姻类型,当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土司继承风格。
1、“彼绝此继,通为一家”
《明史》中提到,“ 万历元年(1573),沾益女土官安素仪无嗣,奏以土知府禄墨次子继本州,即安绍庆也。已,禄墨及长子安云龙与两孙俱殁,安绍庆奏以次子安效良归宗,袭土知府。”“又五传而陇氏之正支斩矣。女官者氏以阿固应。阿固者,鲁卜之六世孙,而易名陇正名者也。”反映了当时为确保土司势力而进行的婚姻选择,这种政治联姻给予地方土司继承在血统上的势力上的保证。
2、女子为官的现象普遍
女子肩负传宗接代、绵延子孙重任的同时,还需相夫教子、处理家务。土司的联姻是一种政治的联谊,通过联姻,女方家族会成为土司强有力的后端。土司联姻不仅会巩固土司的地位,而且凭借姻亲关系形成牢固的社会关系网,壮大整合力量,从而达到共同依存的目的。如“于是安万铨取东川府经历印,畀禄位妻宁著署之,以照磨印畀罗雄土官者浚,而以宁著女妻者浚子。抚按官雷贺、陈瓚请以采袭禄氏职,姑予同知衔,令宁著署掌,后果能抚辑其众,仍进袭知府。”“女官者氏以阿固應。”“安氏遂代效良为土官,然亦未绝其爵,其爵亦以安氏为安位姐,不敢抗。” 女性在当地土司继承中的重要地位,不仅表现在女子为官,独掌一方的能力,更表现了当时土司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三)土司制度:历史上的民族区域自治
土司制度是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统治少数民族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俗而治的产物,少数民族首领在维护地区稳定和保卫边疆中具有汉族流官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中央王朝依靠少数民族首领的间接统治方法同样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随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被改流官统治制度替代。实施土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就是让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当家做主”,按照原來的统治方式“世袭其职,世守其土,世长其民”。在明代,所谓四川的四军民府,其实都是临近云南、贵州和湖南等地的,崇山峻岭,交通闭塞,地广人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中原地区,生活条件艰苦,汉族官员不愿意到这些地区任职。这些地方的土司在归属和统治上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往往是战争的诱因。
土司制度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方式的一种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成为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普遍形式,特别是在20世纪的今天,自治作为解决民族冲突、族群冲突等民族问题的一种潜在方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土司制度的另一核心即充分发挥少数民族首领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统治阶级服务,让少数民族首领当家做主,管理本地区民族内部事务。而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样也是离不开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本民族的人才,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熟悉本民族情况,对于改变本民族、本地区有着强烈的愿望和责任感,能够更好的发动本民族群众,有着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与中央王朝对地方土司继承的原则上,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两者会有不同的政治选择。土司制度是现代“区域自治”的历史道路上的探索,对现今“区域自治”有着重要启示意义。可以看到,中央王朝与地方风俗上关于地方土司继承的态度是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规律的。
注释:
[1]《明史·土司列传序》。
[2]《明史·土司列传序》。
[3]《明史》卷311《四川土司》。
[4]《明史》卷311《四川土司》。
[5]《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6]《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7]《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8]《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9]《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关键词】:土司;中原王朝;继承
我国西南地区包括四川境内的民族地区,“历代以来,自相君长。”[1]见于史册、隶属于中央政府的时间比较短。宋及宋之前,大多是“示以羁縻”[2],时值元代,对西南民族地区的态度和政策都大有提高。元朝在总结前代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将民族地区从政治、经济、军事方面纳入封建王朝的中央集权轨道,建制行省和行省属下的路府州县,设官,通过建立宣慰、安抚、招讨等一系列职官,形成了一套特殊的统治体制。这些土著地方官都由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土司制度。
一、四军民府概况
明代的四川具体是指今天的四川省、重庆市、云南北部以及贵州北部和西北角地方等的范围,“四川土司诸境,多有去蜀远,去滇、黔近者。如乌蒙、东川近于滇,乌撒、镇雄、播州近于黔。”[3]乌蒙等地相当于今天的云南省东北角镇雄、昭通和贵州西北部分的毕节地区。具体来说,乌蒙府置于今天云南省昭通市、乌撒府置于今天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回族自治县、东川府在今天的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雄府在今天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乌蒙、乌撒、东川、芒部,古为窦地、的巴、东川、大雄诸甸,皆唐乌蒙裔也。宋有封乌蒙王者。元初置乌蒙路,遂以东川、芒部皆隶于乌蒙、乌撒等处宣慰司。乌撒富盛甲诸部,元时尝置军民总管府,而于东川置万户府。”[4]中央王朝对此地的统治因地方特殊,“不过岁输贡赋,示以羁縻。”[5]但羁縻制度的实质是“地势并在蜀之东南,与滇、黔坏土相接,皆据险阻深,与中土声教隔离。”[6]地方偏远,政治和经济信息的传达都比较艰难和闭塞。因此,“虽受天朝爵号,实自王其地。” [7]
二、四军民府地方行政承元制
元代的土司制度,是在前代羁縻政策的基础上完善起来的一种地方政治制度,是与内地郡县制既有共同性,又有差别的。其具体办法是:一将羁縻州内地化。二是推广宋代土官设置办法。在全国包括少数民族地区在内普遍建立行省,又不改变其行省属下的路、府、州、县土官的从俗而治。三是建立一套土司官司名称,其中一些名称虽然唐宋时代已有,但元代土司名称的含义已和唐宋时代不尽相同了。元代推行的土司制度特点在于,其一是元代土司制度的土官,随其习俗由嫡长子承袭,流官有罪按常律处治,土官有罪,虽罚不废除其世袭特权,但须先经中央的挑选认可;其二对中央王朝有朝贡,但朝贡的时间和贡品都无定则。土司向朝廷纳贡,朝廷往往以超过贡物价值的货币和实物作为回赐;其三是中央王朝有征讨事,土司有派兵从征的任务;最后有修治道路、设立驿站和屯田的任务等。到明政府平顶四川,由于各民族已经同一民族内的各支系所处的生态环境和人文环境的差异,其社会发展是极不平衡的,与明政府统治下的其他地方更是不可同日而语。《明史》卷310《土司传》说:“西南诸蛮,有虞氏之苗,商之鬼方,西汉之夜郎、摩莫、邓、荞、处、篡之属皆是也。自巴、夔以东及湖、湘、岭娇,盘据数千里,种类殊别。历代以来,自相君长。原其为土朝役使..…沿及汉武,置都尉县属,仍令自保,此即上官、上吏之所始软。追有明踵元故事,大为恢拓,分别司、郡、州、县,额以赋役,听我驱调,而法始备矣。然其道在于羁摩。彼大姓相擅,世积威约,而必假我爵禄,宠之名号,乃易为统摄,故奔走唯命。”从这一记载来看中央政府对这一地区沿袭元代的做法,实行了更为正规和健全的土司制度。
在明政府统治期间,也存在一些战争之后的土司归流,但并不是計划之内的改土归流,具有较大的偶然因素。其产生的问题如《明史》记载:“五年(嘉靖,1526),兵部奏:“芒部陇氏,衅起萧墙,骚动两省,王师大举,始克荡平。今其本属亲支已盡,无人承袭,请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六年,芒部贼沙保等谋复珑氏,拥陇寿子胜纠众攻陷镇雄城,执程洸,夺其印,杀伤数百人,洸奔毕节。”,“七年(嘉靖, 1528),川、贵诸军会剿,败沙保等,擒斩三百余级,招抚蛮罗舅妇以千计。捷闻,设镇雄流官如旧。而芒部、乌撒、毋响苗蛮陇革等复起,攻劫毕节屯堡,杀掠士民,纷纷见告。”应该说,明政府的改土归流并不是有计划有步骤的,而有较强的随意性,甚至可以说某一个地区的改流与否带有很大的偶然因素。在芒部陇氏的案例中,兵部奏议说:今其本属亲支已尽,无人承袭,请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可以看到,中央并不是以改流为目的发动对民族地区势力的清剿,而是在土司有异动之时不得已而为之。但是,“于是四川巡抚唐凤仪言:“乌蒙、乌撒、东川诸土官,故与芒部为脣齿。自芒部改流,诸部内怀不安,以是反者数起。”明政府本身对于改流没有计谋,而在实施上又朝令夕改,导致土司地方势力心怀猜疑,不断生事。
三、土司宗亲继承中的双方力量的斡旋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找到皇权中央与少数民族地方利益互动的结合点。宏观上,将国家范围内的一切民族共同体纳入皇权一统的政治统治和行政管理体系之中。微观来看,保留原来的社会组织形式、管理方式,满足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贵族官僚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需要,改变了一些少数民族各自为政的分散局面。为利于统治和减少矛盾,中央王朝对少数民族土司土官的任命是“尊其俗”的同时报备中央王朝审核。
(一)中央王朝对地方土地的态度
明代土司职位的继承,据《明史》卷72《职官一》载:土司之官“其子弟、族属、妻女、若婿及甥之袭替,胥从其俗。”仔细分来,又分为好几种情况,如父死子继,在当时的土司地区已经比较普遍的确立了父系家长制度,所以父死子继是土司继承的最普遍形式,而且大多数情况下由嫡长子继承。另有兄终弟及,叔侄相立,族属袭替,妻妾继承,女媳继承,子死母袭等。总之,明代四川土司的继承问题上,基本是从俗而定,并没有严格的“依次而进”的说法,只是顺序上要考虑亲疏远近。中央对于边远的民族地方,向来关心的重点是不起骚乱,所以在官吏选择上尤为慎重。对地方土司继承的态度是“尊其俗而治”,为保持地方稳定和社会发展,较为重视有利于地方稳定的政治势力。 1、重视有利于地方稳定的政治势力
时值大乱时期,对地方事宜是充分肯定地方自治的原则。“巡按王大任言:“逆堂夺印谋官,法所必诛。第彼犹借朝廷之印以约土蛮,冒禄氏之宗以图世职,而四川之差税办纳以时,云、贵之邻坏未见侵越,此其非叛明矣。时堂闻大兵至东川,逃深箐,诸将分兵于新旧诸城,穷搜不获,地方民夷大遭屠掠。”[8]而当地方发生发生重大变故,需要中央政府的调停。中央政权看其地方事务与中央王朝的利弊,而对地方事务采取“放任”态度。“且外议籍籍,谓居敬入九鼎重贿,欲为雪怨,及受各土官赂,攘盗帑积,皆有实迹。请亟罢居敬,暂停征剿为便。”乃命逮居敬。”[9]实际上,对地方流乱的做法,中央王朝秉承“地方自治,利于地方稳定和发展”的态度,并不过多关心地方继承是否符合地方的习俗。
2、地方土官继承以嫡派继承优先
中央对地方的土司的继承问题上,基本是从俗而定,《明史》中“朝廷以嫡故立寿,恐寿赴京而政等北隙为乱,故有是命。”“四十一年(万历,1631),乌撒土舍安效良初与安云翔争立,朝廷以嫡派立效良。”中央政府是支持地方的继承原则并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地方继承的有力保障。
(二)独居地方风俗的土司继承
土司联姻是土司为促进与周边其他民族融合,增强自身军事实力,抵御外强的有力手段。当地的婚姻类型和联姻制是为确保后代子孙的血缘关系,保障嫡子享有优先的官位继承权和经济上的财产继承权而设立的。基于这样的婚姻类型,当地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土司继承风格。
1、“彼绝此继,通为一家”
《明史》中提到,“ 万历元年(1573),沾益女土官安素仪无嗣,奏以土知府禄墨次子继本州,即安绍庆也。已,禄墨及长子安云龙与两孙俱殁,安绍庆奏以次子安效良归宗,袭土知府。”“又五传而陇氏之正支斩矣。女官者氏以阿固应。阿固者,鲁卜之六世孙,而易名陇正名者也。”反映了当时为确保土司势力而进行的婚姻选择,这种政治联姻给予地方土司继承在血统上的势力上的保证。
2、女子为官的现象普遍
女子肩负传宗接代、绵延子孙重任的同时,还需相夫教子、处理家务。土司的联姻是一种政治的联谊,通过联姻,女方家族会成为土司强有力的后端。土司联姻不仅会巩固土司的地位,而且凭借姻亲关系形成牢固的社会关系网,壮大整合力量,从而达到共同依存的目的。如“于是安万铨取东川府经历印,畀禄位妻宁著署之,以照磨印畀罗雄土官者浚,而以宁著女妻者浚子。抚按官雷贺、陈瓚请以采袭禄氏职,姑予同知衔,令宁著署掌,后果能抚辑其众,仍进袭知府。”“女官者氏以阿固應。”“安氏遂代效良为土官,然亦未绝其爵,其爵亦以安氏为安位姐,不敢抗。” 女性在当地土司继承中的重要地位,不仅表现在女子为官,独掌一方的能力,更表现了当时土司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
(三)土司制度:历史上的民族区域自治
土司制度是历代统治者不断总结统治少数民族的经验,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俗而治的产物,少数民族首领在维护地区稳定和保卫边疆中具有汉族流官所无法替代的优势和作用,中央王朝依靠少数民族首领的间接统治方法同样体现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随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的发展,土司制度被改流官统治制度替代。实施土司制度的核心之一就是让当地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当家做主”,按照原來的统治方式“世袭其职,世守其土,世长其民”。在明代,所谓四川的四军民府,其实都是临近云南、贵州和湖南等地的,崇山峻岭,交通闭塞,地广人稀,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中原地区,生活条件艰苦,汉族官员不愿意到这些地区任职。这些地方的土司在归属和统治上也存在着种种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往往是战争的诱因。
土司制度作为民族区域自治方式的一种在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今天,民族区域自治已经成为多民族国家处理民族问题的普遍形式,特别是在20世纪的今天,自治作为解决民族冲突、族群冲突等民族问题的一种潜在方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土司制度的另一核心即充分发挥少数民族首领的作用,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统治阶级服务,让少数民族首领当家做主,管理本地区民族内部事务。而今天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样也是离不开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本民族的人才,因为少数民族干部和各类人才熟悉本民族情况,对于改变本民族、本地区有着强烈的愿望和责任感,能够更好的发动本民族群众,有着汉族干部不可替代的作用。
四、结语
土司制度的实施标志着中央王朝治理南方少数民族地区的思想、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同时也是地方行政体制上的重大变革,在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大的积极作用。地方政府与中央王朝对地方土司继承的原则上,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因此,两者会有不同的政治选择。土司制度是现代“区域自治”的历史道路上的探索,对现今“区域自治”有着重要启示意义。可以看到,中央王朝与地方风俗上关于地方土司继承的态度是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规律的。
注释:
[1]《明史·土司列传序》。
[2]《明史·土司列传序》。
[3]《明史》卷311《四川土司》。
[4]《明史》卷311《四川土司》。
[5]《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6]《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7]《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8]《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
[9]《明史》卷311《四川土司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