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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今,司法与科技的对接稳步推进,人工智能作为最前沿的技术之一,备受青睐。“法律+人工智能”的新模式带来了诸多变化,在提高了司法效率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司法公信力。然而,当用辩证的态度来审视法律人工智能应用司法时,依然会发现存在其背后的种种隐患。人工智能技术在为司法界提供发展契机的同时,也带来了挑战。对此,我们应该审慎对待科技这把双刃剑,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结合司法实践,对“法律+人工智能”模式进行合理选择。
关键字法律人工智能 司法实践 挑战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0622102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实践
随着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逐渐进入各个行业,司法领域也开始积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实际上,“智慧法院”已经如雨后春笋般悄无声患地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司法界运用大致为:结合司法大数据智能处理法律文书;司法调查以及裁判过程中进行数据匹配和大数据对比参考。简单来说,具体形式如下:
一是办案信息智能化。即以人工智能为技术支持,将语音、卷宗等办案资料电子信息化.为深层次应用提供底层资源。
二是办案辅助系统智能化。即指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裁判文书中如“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等固定格式内容的一键生成,缩短起草文书时间,辅助法官提高办案质效。人工智能在这方面的表现是相当令人满意的。
三是对裁判结果的智能化监测。即通过人工智能合成司法大数据,以关键词等形式精准匹配相似案例,然后进行智能化分析处理,为案件裁判提供可能结果。
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原因试析
新兴技术大多是为适应社会的某一需求而产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技术能够运用到其他社会领域。所以,无论是司法需要人工智能还是人工智能顺应司法,人工智能都在不断地与司法融合到一起。究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客观来讲,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确实给司法领域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就目前来看,最为直接的体现还是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到不同的环节:在立案层面,某区人民法院推出了立案“ATM”使得当事人立案平均花费时间约15分钟,提升了立案效率;从审判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于审判工作中的低区分度、商重复性劳动,减少不必要的司法人力投入。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工智能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另一个随之产生的优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主要体现在:在各种案件的审判中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影响整体案件裁判的重复性工作,[]将这些工作交给以司法大数据为依托的人工智能处理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低端错误的发生。
(三)政策性支持
现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人工智能技术受到了国家政治层面的高度重视,司法部乃至国务院丝毫不掩饰对其的政策性倾斜,为人工智能进法院提供了契机。早在201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先关政策性文件,支持人工智能发展;随后,又颁布了多部政文件继续加大对人工智能的政策性倾斜,这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受到了国家政治层面的高度关注。
三、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的运用具有长期性与艰巨性
新兴技术以其强大的适用性和巨大的优势不断蔓延至社会各行业,司法领域也并未“幸免于难”。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司法领域与新技术的融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一)司法数据不丰富
由本文上述论证可得知,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海量的司法大数据,但是时下的我国显然尚未达到该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底层条件的司法大数据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这意味着司法人工智能依据大数据案例库对比而得出的司法文书片面性可能会很强,因为其缺乏海量的参考案例和数据。所以,如果以此作为案件的法律文书,其后果可想而知。实际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法院的自建司法数据库的判例数量能否满足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的需要也有待商榷。
(二)司法数据不真实
法律人工智能除了需要海量的司法大数据外,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司法文书的质量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试想,如果人工智能依据充斥着大量的“虚假”法律文书的司法数据库而生成法律文书,其后果可想而知。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大数据情况不容乐观,真实性令人堪忧。换言之,司法文书所显示的内容可能并非判案法官在裁判时真正参考的“第一手信息”。
综上所述,由于司法数据本身存在不丰富、不真实的弊端,所以,倘若依靠人工智能进行司法文书的处理,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探索来逐步克服现实难题。
四、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建议
人工智能进一步在法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仍然需要跨越一些障碍,结合上面的论述,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法律人工智能应立足“法律人助手”的角色。实际上,以目前的技术条件来说,出现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是不太现实的,而且,以大众的普遍价值观来看,人工智能獨立判案当前也是不能被广泛接受的,所以,法律人工智能应该朝着司法工作者助手的方向发展。[]当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法律人工智能何去何从也就不言自喻了。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司法界无需用有色眼镜看待法律人工智能,因为它并不会颠覆司法行业,应以包容的眼光看待;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专业技术研究人员在改进技术方面也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其次,法律人工智能应更多地应用于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选择适用人工智能参与案件的审理,应当由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律师)作出选择。之所以强调当事人在选择人工智能方面的重要性,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审理结果的承受者。此时,如果人工智能的使用决定权掌握在公权力主体手中,可能会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一步来说,如果此时审判结果引起了当事人的争议或强烈不满,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与公权力主体的矛盾。
在科技化浪潮中,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让司法界乃至全社会耳目一新。但是,为避免技术狂热的势头蔓延,提倡理性评估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合理发挥信息技术的功效。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各行各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如何面对法律人工智能的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倪寿明:《人工智能改变司法》,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8期。
3.饶高琦:《人工智能+法律:加出来效率,减不掉人性》,载《科技日报》2018年1月5日第2版。
张志凯(1993. 12).男,汉,河北保定,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字法律人工智能 司法实践 挑战
中图分类号:G21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0622102
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与实践
随着中国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人工智能逐渐进入各个行业,司法领域也开始积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结合。实际上,“智慧法院”已经如雨后春笋般悄无声患地出现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当前人工智能技术在我国司法界运用大致为:结合司法大数据智能处理法律文书;司法调查以及裁判过程中进行数据匹配和大数据对比参考。简单来说,具体形式如下:
一是办案信息智能化。即以人工智能为技术支持,将语音、卷宗等办案资料电子信息化.为深层次应用提供底层资源。
二是办案辅助系统智能化。即指通过智能化手段,实现裁判文书中如“当事人信息”、“诉讼请求”等固定格式内容的一键生成,缩短起草文书时间,辅助法官提高办案质效。人工智能在这方面的表现是相当令人满意的。
三是对裁判结果的智能化监测。即通过人工智能合成司法大数据,以关键词等形式精准匹配相似案例,然后进行智能化分析处理,为案件裁判提供可能结果。
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原因试析
新兴技术大多是为适应社会的某一需求而产生,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技术能够运用到其他社会领域。所以,无论是司法需要人工智能还是人工智能顺应司法,人工智能都在不断地与司法融合到一起。究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客观来讲,人工智能技术的运用确实给司法领域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就目前来看,最为直接的体现还是大大提高了司法效率。
在司法实践工作中,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到不同的环节:在立案层面,某区人民法院推出了立案“ATM”使得当事人立案平均花费时间约15分钟,提升了立案效率;从审判层面来看,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应用于审判工作中的低区分度、商重复性劳动,减少不必要的司法人力投入。
(二)提升司法公信力
人工智能在提升司法效率的同时,另一个随之产生的优势是提升司法公信力。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主要体现在:在各种案件的审判中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影响整体案件裁判的重复性工作,[]将这些工作交给以司法大数据为依托的人工智能处理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低端错误的发生。
(三)政策性支持
现今,人工智能技术发展迅速,作为第四次工业革命的代表性成果之一,人工智能技术受到了国家政治层面的高度重视,司法部乃至国务院丝毫不掩饰对其的政策性倾斜,为人工智能进法院提供了契机。早在201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先关政策性文件,支持人工智能发展;随后,又颁布了多部政文件继续加大对人工智能的政策性倾斜,这表明人工智能技术受到了国家政治层面的高度关注。
三、法律人工智能在中国的运用具有长期性与艰巨性
新兴技术以其强大的适用性和巨大的优势不断蔓延至社会各行业,司法领域也并未“幸免于难”。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意识到:司法领域与新技术的融合是一个缓慢的过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
(一)司法数据不丰富
由本文上述论证可得知,司法人工智能运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是海量的司法大数据,但是时下的我国显然尚未达到该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底层条件的司法大数据的覆盖面非常有限,这意味着司法人工智能依据大数据案例库对比而得出的司法文书片面性可能会很强,因为其缺乏海量的参考案例和数据。所以,如果以此作为案件的法律文书,其后果可想而知。实际上,从这个角度来看,地方法院的自建司法数据库的判例数量能否满足人工智能司法裁判的需要也有待商榷。
(二)司法数据不真实
法律人工智能除了需要海量的司法大数据外,数据的真实性对于司法文书的质量也有着重要的影响。试想,如果人工智能依据充斥着大量的“虚假”法律文书的司法数据库而生成法律文书,其后果可想而知。然而,目前我国的司法大数据情况不容乐观,真实性令人堪忧。换言之,司法文书所显示的内容可能并非判案法官在裁判时真正参考的“第一手信息”。
综上所述,由于司法数据本身存在不丰富、不真实的弊端,所以,倘若依靠人工智能进行司法文书的处理,还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探索来逐步克服现实难题。
四、对法律人工智能的建议
人工智能进一步在法律领域产生深远影响,仍然需要跨越一些障碍,结合上面的论述,针对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领域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法律人工智能应立足“法律人助手”的角色。实际上,以目前的技术条件来说,出现自主意识的人工智能是不太现实的,而且,以大众的普遍价值观来看,人工智能獨立判案当前也是不能被广泛接受的,所以,法律人工智能应该朝着司法工作者助手的方向发展。[]当有了明确的发展方向,法律人工智能何去何从也就不言自喻了。在这个基础上,一方面,司法界无需用有色眼镜看待法律人工智能,因为它并不会颠覆司法行业,应以包容的眼光看待;另一方面,人工智能专业技术研究人员在改进技术方面也可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
其次,法律人工智能应更多地应用于私主体。在司法实践中,是否选择适用人工智能参与案件的审理,应当由当事人(包括当事人的律师)作出选择。之所以强调当事人在选择人工智能方面的重要性,是因为当事人是案件审理结果的承受者。此时,如果人工智能的使用决定权掌握在公权力主体手中,可能会有悖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一步来说,如果此时审判结果引起了当事人的争议或强烈不满,甚至可能引发当事人与公权力主体的矛盾。
在科技化浪潮中,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让司法界乃至全社会耳目一新。但是,为避免技术狂热的势头蔓延,提倡理性评估信息技术在审判管理工作中的定位、合理发挥信息技术的功效。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在为各行各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挑战。如何面对法律人工智能的挑战,值得我们深思。
参考文献
1.胡铭:《司法公信力的理性解释与建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4期。
2.倪寿明:《人工智能改变司法》,载《人民司法(应用)》2018年第28期。
3.饶高琦:《人工智能+法律:加出来效率,减不掉人性》,载《科技日报》2018年1月5日第2版。
张志凯(1993. 12).男,汉,河北保定,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