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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是指将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营改增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前期试点已经取得了积极成效,此次全面推开营改增“双扩”试点,覆盖面更广,意义更大,影响更加深远。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运行机理
1.增值税的运行原理。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其基本特征为:通过逐环节征收机制让供给链条上的每个经营者均参与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将其从顾客处收取的税款与付给供应商的税款的差额缴纳本环节应负担的税款,环环抵扣,逐环节征收,税负通过增值税链条不断向下游转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2.增值税的基本特点。自1954年法国正式开征增值税至今,全世界已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对货物服务流转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欢迎,在于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一是聚集收入能力强,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受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波动影响较小,收入较为稳定,已成为各国税收收入的主干税种;二是具有中性特征,避免了重复征税,税基公平,负担合理,并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选择,是公认的“良税”;三是征管效率较高,增值税的征抵机制,环环相扣,上下游企业相互制约,可以有效控制偷漏税行为。
3.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增值税为价外税,税价分离,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由企业代税务机关向下一个环节收取,并通过抵扣链条层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而营业税为价内税,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提供服务的营业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采取环环征收、不得抵扣的征收方式,具有典型的重复征税特征。国外一般在实行增值税制下,基本上不再另行征收营业税。
4.我国增值税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自1979年即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正式建立,当时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还有产品税和营业税。1994年建立覆盖所有货物的增值税制度,而对部分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从而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格局。
5.“营改增”势在必行。增值税与营业税长期并行,是1994年税制改革留下的尾巴,也是货物劳务税制建设中的一大缺憾。尽管后来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采取了一定的弥补办法,虽然当时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还不太突出,并采取了对部分服务业差额征税的措施,降低了重复征税的程度,但在中国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以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日渐凸显,阻碍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制造业转型升级,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度优势,“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
前期“营改增”试点效应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此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覆盖“3 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邮政、电信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文化创意等7个现代服务业,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4年来,营改增试点运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
1.减税规模逐年递增。2012-2015年,全国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占49%,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占51%。而且两类纳税人的减税规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表明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2.试点行业税负下降明显。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试点行业税负下降32%,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四大行业分别下降10%、58%、26%、39%。其中航空运输、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快递、广播影视等行业的税负下降超过四成。表明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红利在大量释放。
3.试点行业新办纳税人户数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达592万户,是试点初期的3.8倍。从增幅来看,2014年同比增长55.5%,2015年同比增长近40%,均高于全国税务登记户数12.8%、4.2%的增幅。而且从行业看,呈现出减税幅度越大、户数增长越快的态势。表明微观经济主体市场活力显著增强。
4.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有利于服务业与工业深度融合发展。自营改增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明显扩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45.5%提高到50.5%。以上海为例,2015年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60%,2013年占62.2%,2014年占64.8%,2012年占67.8%。表明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推动作用逐步显现。
前期“营改增”试点改革,初步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及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拓展了企业发展空间,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推动了工业转型升级,顺应了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诉求。
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内在特征
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为全面推行“营改增”扩大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办法。“试点方案”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既属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又属于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开启了构建现代型增值税的新纪元。1994年建立增值税制时留下的“两个尾巴”已接近完成,困扰增值税内在功能作用发挥的阻碍基本消除。此次“试点方案”的核心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试点方案”的推行,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所有外购项目进项税准予抵扣,意味着税制转换全部到位。“试点方案”实行之日,就是营业税终结之时,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真正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接轨,为构建走向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奠定了基础,也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开篇谋局。
2.既涉及试点行业,又涉及非试点行业,体现了全面普惠性减税的政策诉求。“试点方案”不仅仅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而且新的试点行业还会带来税制转换所带来的“减税”红利,总体上会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这种大规模减税背景下的“试点方案”出台,带有鲜明的“花钱买机制”特征,将惠及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尤其对资本密集型企业、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等,也将会释放出更加强劲的减税信号,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的新经济增长极。
3.既保持了原有的优惠政策,又制定出可行的过渡措施,体现出“试点方案”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顶层设计的良苦用心。现行的“试点方案”承袭了原有税制要素中优惠政策项目的规定,没有触及原有的企业税收利益,维持了既有的税负分布格局,使每个试点企业都不会因“试点方案”的推行,而使税负有所变化,并可享受净减税负的“试点红利”,同时也规定了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的几十项过渡性办法,有效实现了两种税制的转换和对接。做足了“减法”,将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带动市场活力的“乘法”,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决策理念和务实、可靠的实施路径。
4.既总结了前期试点的经验,又预估了此次扩大试点的难度,体现出“营改增”试点由易到难的改革路径。自2012年以来相继实施的“3 7”改革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无论从最初“营改增”的方案设计,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都为此次“试点方案”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同时,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增值税制运行中公认的复杂、棘手的领域,世界各国对不动产(含建筑业)、金融业等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差别很大,缺少可供借鉴的成熟一致的做法,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带着“营改增”前期试点的成功经验,必将攻坚克难,使此次“营改增”试点顺畅实施。
5.既体现宏观层面的减税诉求,又为微观主体释放“改革红利”,助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共识,“试点方案”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将会降低企业边际成本,提高要素供给效率,增强企业有效供给能力,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减税需求与减税取向、减税策略与减税安排的一致性,彰显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与“营改增”改革举措的协同特征。“营改增”本身也属于结构性调整政策,与当前注重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具有显著的关联度,营业税与增值税最大的差别体现在经济结构优化配置层面,增值税将会在促进市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助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有助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国家经济治理方式转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税收制度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在税收改革发展史上留下深深的印记。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运行机理
1.增值税的运行原理。增值税是对货物和服务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税种,其基本特征为:通过逐环节征收机制让供给链条上的每个经营者均参与到增值税的征收过程中,将其从顾客处收取的税款与付给供应商的税款的差额缴纳本环节应负担的税款,环环抵扣,逐环节征收,税负通过增值税链条不断向下游转移,最终由消费者负担。
2.增值税的基本特点。自1954年法国正式开征增值税至今,全世界已有超过160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增值税,增值税已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对货物服务流转行为征收的一种间接税。增值税之所以在国际上受到广泛欢迎,在于其具有独特的优越性:一是聚集收入能力强,增值税以增值额为税基,受企业经营业绩和经济波动影响较小,收入较为稳定,已成为各国税收收入的主干税种;二是具有中性特征,避免了重复征税,税基公平,负担合理,并不会引起商品相对价格发生变化从而不改变纳税人行为的选择,是公认的“良税”;三是征管效率较高,增值税的征抵机制,环环相扣,上下游企业相互制约,可以有效控制偷漏税行为。
3.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主要区别。增值税为价外税,税价分离,不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货物和服务的增值额为税基,应纳税款为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余额;由企业代税务机关向下一个环节收取,并通过抵扣链条层层转嫁,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而营业税为价内税,计入企业收入和成本;以提供服务的营业额为税基,应纳税额为营业额与适用税率的乘积;采取环环征收、不得抵扣的征收方式,具有典型的重复征税特征。国外一般在实行增值税制下,基本上不再另行征收营业税。
4.我国增值税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自1979年即开始试点引入增值税制度,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增值税作为一个法定的独立税种正式建立,当时与增值税并行征收的还有产品税和营业税。1994年建立覆盖所有货物的增值税制度,而对部分劳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从而形成了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格局。
5.“营改增”势在必行。增值税与营业税长期并行,是1994年税制改革留下的尾巴,也是货物劳务税制建设中的一大缺憾。尽管后来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断裂采取了一定的弥补办法,虽然当时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还不太突出,并采取了对部分服务业差额征税的措施,降低了重复征税的程度,但在中国经济运行进入新常态发展阶段以后,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日渐凸显,阻碍了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制造业转型升级,削弱了增值税环环相扣的制度优势,“营改增”改革势在必行。
前期“营改增”试点效应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制,消除重复征税,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国务院决定自2012年1月1日起,率先在上海实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拉开了“营改增”改革的序幕。此后,试点地区和行业范围逐步扩大。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覆盖“3 7”个行业,即交通运输、邮政、电信3个大类行业和研发技术、文化创意等7个现代服务业,并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开。4年来,营改增试点运行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基本实现了规范税制、减轻税负、促进发展、带动改革的预期目标。
1.减税规模逐年递增。2012-2015年,全国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其中:试点纳税人因税制转换减税3133亿元,占49%,非试点纳税人因增加抵扣减税3279亿元,占51%。而且两类纳税人的减税规模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表明营改增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总体减税的要求。
2.试点行业税负下降明显。与缴纳营业税相比,试点行业税负下降32%,交通运输、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四大行业分别下降10%、58%、26%、39%。其中航空运输、信息技术、文化创意、快递、广播影视等行业的税负下降超过四成。表明营改增试点改革的红利在大量释放。
3.试点行业新办纳税人户数大幅增长。截至2015年底,全国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达592万户,是试点初期的3.8倍。从增幅来看,2014年同比增长55.5%,2015年同比增长近40%,均高于全国税务登记户数12.8%、4.2%的增幅。而且从行业看,呈现出减税幅度越大、户数增长越快的态势。表明微观经济主体市场活力显著增强。
4.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营改增打通了二三产业抵扣链条,有利于服务业与工业深度融合发展。自营改增试点以来,第三产业投资规模明显扩大,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由2012年的52.6%提高到2015年的56.6%,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45.5%提高到50.5%。以上海为例,2015年第三产业占GDP的比重为60%,2013年占62.2%,2014年占64.8%,2012年占67.8%。表明营改增对第三产业的推动作用逐步显现。
前期“营改增”试点改革,初步解决了货物和服务税制不统一及重复征税问题;减轻了企业税负,激发了企业活力,拓展了企业发展空间,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了服务业的发展,优化了产业结构,推动了工业转型升级,顺应了经济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在诉求。
全面实施“营改增”的内在特征
3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了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4个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自此,现行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为全面推行“营改增”扩大试点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操作办法。“试点方案”具有以下几点特征: 1.既属于增值税的扩围改革,又属于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开启了构建现代型增值税的新纪元。1994年建立增值税制时留下的“两个尾巴”已接近完成,困扰增值税内在功能作用发挥的阻碍基本消除。此次“试点方案”的核心是扩大试点行业范围,并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试点方案”的推行,实现了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覆盖,所有外购项目进项税准予抵扣,意味着税制转换全部到位。“试点方案”实行之日,就是营业税终结之时,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真正与国际上通行的增值税制接轨,为构建走向规范化的增值税制奠定了基础,也为全面深化税制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制度,推动税收治理现代化开篇谋局。
2.既涉及试点行业,又涉及非试点行业,体现了全面普惠性减税的政策诉求。“试点方案”不仅仅涉及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又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无论是制造业、商业等原增值税纳税人,还是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而且新的试点行业还会带来税制转换所带来的“减税”红利,总体上会实现所有行业全面减税。这种大规模减税背景下的“试点方案”出台,带有鲜明的“花钱买机制”特征,将惠及几乎所有的纳税人,尤其对资本密集型企业、现代高端服务业以及制造业等,也将会释放出更加强劲的减税信号,推动形成以科技创新引领的新经济增长极。
3.既保持了原有的优惠政策,又制定出可行的过渡措施,体现出“试点方案”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顶层设计的良苦用心。现行的“试点方案”承袭了原有税制要素中优惠政策项目的规定,没有触及原有的企业税收利益,维持了既有的税负分布格局,使每个试点企业都不会因“试点方案”的推行,而使税负有所变化,并可享受净减税负的“试点红利”,同时也规定了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的几十项过渡性办法,有效实现了两种税制的转换和对接。做足了“减法”,将换取企业效益的“加法”,带动市场活力的“乘法”,确保试点改革平稳运行,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决策理念和务实、可靠的实施路径。
4.既总结了前期试点的经验,又预估了此次扩大试点的难度,体现出“营改增”试点由易到难的改革路径。自2012年以来相继实施的“3 7”改革试点,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无论从最初“营改增”的方案设计,还是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都为此次“试点方案”的制定提供了有价值的借鉴。同时,新纳入试点范围的四大行业,是增值税制运行中公认的复杂、棘手的领域,世界各国对不动产(含建筑业)、金融业等的增值税处理方式差别很大,缺少可供借鉴的成熟一致的做法,是最难啃的“硬骨头”。带着“营改增”前期试点的成功经验,必将攻坚克难,使此次“营改增”试点顺畅实施。
5.既体现宏观层面的减税诉求,又为微观主体释放“改革红利”,助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企业的税费负担,已成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共识,“试点方案”所释放的减税红利,将会降低企业边际成本,提高要素供给效率,增强企业有效供给能力,契合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要求。减税需求与减税取向、减税策略与减税安排的一致性,彰显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战略与“营改增”改革举措的协同特征。“营改增”本身也属于结构性调整政策,与当前注重解决经济结构性失衡问题具有显著的关联度,营业税与增值税最大的差别体现在经济结构优化配置层面,增值税将会在促进市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面发挥更加积极有效的作用,助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有助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
全面实施“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可谓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对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顺应国家经济治理方式转变、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现代税收制度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在税收改革发展史上留下深深的印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