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环境事关经济发展——对宁夏海原县调研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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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落后地区的开发乃至现代化建设需要有符合市场规律的法作指引和支撑,已为世界经济发展史所验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提出“西部开发、立法先行”的理论。但我们不能简单认为,目前中国西部只要创制出一整套的法律制度就可以促进经济腾飞。法是活法,它需要人们配合、遵守和贯彻,需要通过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和保障,而人们的法律意识决定着法的实施过程、法律的实施效果。
  
  一、 海原县经济发展与当地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现状
  
  海原县位于宁夏中部干旱带,属黄河中游黄土丘陵沟壑区,地形复杂,地貌类型多样,山地、黄土丘陵、洼地、河谷川地等呈带状交错分布,由于气候干旱,森林覆盖率很低,水土流失严重,自然条件恶劣。海原县有耕地512.3万亩,其中水浇地48万亩,以旱作业农业为主,产量不稳且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它是一个以回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聚居县,回族人口占总人口的71%左右。其恶劣的地理环境、众多的民族类型以及民族的、宗教的、传统的文化混合性决定了这样的西部大开发,不应是就单纯的经济发展提供策略,而应是社会结构的全面调整,其中相当重要的是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促进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的现代化。
  近几年来,海原县有关政府部门对提高当地人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做了许多努力,当地人民对法律的认识有所改观。但与沿海较发达城镇相比,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落后的经济状况的制约。当地居民所生活的氛围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自然经济或半自然经济阶段,交易形式的简单性和单一性,钳制了现代化的法律在当地发挥的作用,淡化了法律与人们生活的密切程度,影响了人们接受法律教育的积极性,使得人们缺乏利用法律维权的意识。
  (二)传统文化的消极影响。其一,“厌诉”观念深深地影响着当地人民,时至今日,当地人民惧法尚情、不愿涉诉,把大量的冲突与纠纷交由阿訇、村委会或基层政府,通过法律以外的调解以及根据旧风俗和地方上的意见来解决。其二,当地长期处于自然经济的状态,传统“人情”观念甚强,其必然结果是对人根据与已之亲疏远近区别对待,这不仅直接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工作,也使法律在当地的威性大大降低。其三,中国传统人治、官本位、权或钱大于法的思想使当地民众匮乏法律信仰,法律难以在当地树立起权威性。
  (三)教育水平低下和法律教育薄弱的限制。应该说通过海原县政府机关的努力,该县的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当地人民的受教育层次和人数比例仍然是比较低的,当地民众对现行法的认知水平差、存在城乡差异,而且他们的商品化、市场化意识较差,缺乏现代契约意识。通过调查比较,笔者发现在县城受教育程度高于乡镇的受教育程度,人们受教育程度越高对法律的了解就越多,越有可能运用法律这一救济武器。
  
  二、 提高海原县人民法律意识的建议
  
  人民法律意识水平的提高是一个需要多种综合因素共同持久作用的过程,海原县应在经济稳步发展和教育水平逐步提高的配合下,抓好“一中心、一特色、两基本点”,推动当地人民法律意识现代化,从而为经济持续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土壤。
  (一)“一中心”即以普法宣传教育为中心。针对海原县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最直接有效的提高方法是,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借助各种媒介,采用当地居民能够接受和消化的方式,把现代法律意识传送到广大民众中去,努力使他们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用法。
  首先,要有合格的普法工作人员。普法工作人员必须经考核达标,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有过硬的工作作风,会运用多种的疏导教育方法。其次,要有科学的普法教育内容。其内容包括:树立法律权威观念,摒弃“法律虚无论”,坚定法律信仰;倡导权利本位的意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知道如何借助法律来主张权利、保障权利;增强民主监督意识,我们应帮助当地民众确立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意识,发挥其在民主选举和监督中的作用;培养生态观念,从可持续发展是为了构建人类持续文明的角度讲,西部文明的构建就是生态文明的构建,保护和加强西部生态系统的生产和更新能力、改善国人的生活品质、为经济发展提供良性的资源支撑将是西部对我国现代化建设的最大贡献。西部的开发应本着生态人的意识,以不破坏生态为原则,实现生态退耕规划法治化,根据各地区具体情况建立协调的生态保护机制。再次,注意普法对象的全面性。具体而言,就是应加强对本地县级以下基层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使领导干部能以身作则,带头学法、守法、护法。应提高司法、执法人员的法律修养,应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制度的改革,积极开展纠错、先进交流、廉政建设等活动。同时对广大群众展开经常性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最后,要采用多样化、多渠道的普法方式。
  (二)“一特色”即发挥民族宗法习惯的积极作用。民族宗法习惯是在各自族群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与其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宗教信仰和民风习俗等相适应的习惯、村规和宗教教规。在当代中国,代表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国家法律具有普适的效力,但各种民族宗法习惯依旧发挥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所以对待当地民族宗法习惯,应当采取区别对待的态度,对其中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符合人民根本利益且行之有效的规定,应予以肯定并逐渐地吸收进该自治区的特别立法。
  (三)“两基本点”即着力于未成年人和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教育。第一,重视对未成年人法律意识的培养。首先,应让他们认识到学习法律的重要性,使他们把学习法律当作自身的一种强烈需要,将学法的观念从“要我学”转换为“我要学”。其次,妥善处理法律条文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的关系。再次,采用不同角度、有目的的教育。让学生汲取法理学、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法律知识的营养,比较全面地了解法律。
  第二,加强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培训。海原县有10万多农村劳动力,其中有富余劳动力6.5万人,县上把劳务输出确立为一项支柱产业,乡乡设立劳务输出中心,村村都有劳务输出联络员,从事劳务输出整个环节的服务。在此基础上,县劳动部门引导农民发挥各村特色打造劳动力品牌,走出家门收获“铁杆庄稼”。7劳务输出,必然要融入到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之中,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打工人员面对着激烈的市场竞争,除了按照经济规律办事以外,还需掌握大量的法律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当务之急应抓好对外出打工人员的法律培训。笔者认为可实行外出打工人员法律资格证制度。通过规定的法律教育和考核,合格者可取得该证书,否则公安、计生部门不予办理身份证明、流动人口证和计生证等,劳动服务公司也不得输送不合格的打工人员。同时,应发挥当地劳务输出联络员在法律宣传通俗化、普及化和经常化方面的作用,并为外出打工人员及时、尽心地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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