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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一时嘴馋竟导致如此严重的后果,我们愿意向公众赔礼道歉,赔偿国家经济损失。”2月20日上午,由浙江省紹兴市上虞区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高某、胡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上虞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上虞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犯罪嫌疑人高某和胡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2017年9月至10月,高某、胡某多次来到上虞区海涂芦苇丛内,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抓捕野鸭,并通过寻找窝点、竖立粘网抓捕的方式,非法捕杀猫头鹰1只。经鉴定,该猫头鹰为鸮形目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高某、胡某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上虞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依法对高某、胡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高某、胡某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月8日,上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高某、胡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庭后表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院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文字:王春 李媛
2017年9月至10月,高某、胡某多次来到上虞区海涂芦苇丛内,通过人工挖塘、设置夹网、媒头鸭诱捕的方式抓捕野鸭,并通过寻找窝点、竖立粘网抓捕的方式,非法捕杀猫头鹰1只。经鉴定,该猫头鹰为鸮形目动物,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上虞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高某、胡某的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追究刑责,更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国家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在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后,上虞区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在依法对高某、胡某判处刑罚的同时,判令高某、胡某共同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3月8日,上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高某、胡某赔偿国家资源损失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庭后表示,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生态圈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经济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检察院对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犯罪嫌疑人高某、胡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不仅让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者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更对潜在的、有类似行为的人给予了警示和震慑,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促进形成群众自觉、自发保护野生动物的良好态势。(文字:王春 李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