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行贿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LF123456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单位是市场主体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单位行贿的危害范围、严重程度、腐蚀能力势必超过自然人行贿,单位在经济往来中给付、收受回扣的行为比比皆是,且屡禁不止,单位行贿刑事司法实践与犯罪现实情况出现脱节。立法机关精心设计的单位行贿罪没有予以高效适用,没有起到刑法规范预防性、警示性、实用性效果,立法成本的高度投入并未经由刑事司法实现“基础性的刑法规范收益”。行贿犯罪刑法理论亟须基于刑法解释设置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认定标准。
  一、单位行贿意志的分析与判断
  在行贿犯罪的语境下,应当赋予单位犯罪意志整体性主观特征全新且深入的刑法解释。从逻辑上分析,单位成员先形成个别行贿意图,然后通过客观途径整合为单位行贿意图。整体性的单位行贿犯罪意志主要表现为:(1)在单位领导决策后,由业务部门的直接负责人负责、业务员具体执行回扣给付的指令;(2)单位内部章程、工作手册、备忘录、合同等书面文件明确规定或约定了销售产品的扣率;(3)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部门主管在授权范围内,未经集体讨论,单独进行的、满足单位不正当利益要求的贿赂决定等等。(4)贿赂资金从单位账簿支出。
  值得重点强调的是,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查询系统,以此为基础建构单位行贿间接故意判断规则。根据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行贿犯罪档案信息覆盖各级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构成行贿犯罪的单位和人员。各级检察机关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中,一般属于被动接受有关单位查询;少数操作较为成熟的检察机关,也只是向有关招标单位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取消行贿单位的投标资格或者扣减信用分。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应当完善与行贿犯罪档案相关的工作机制,不仅需要及时将已经查证属于的经营单位职工行贿的相关信息纳入系统,而且应当将之明确告知行贿人所在经营单位,督促该单位强化财务制度和业务管理,有效杜绝行贿行为的发生。如果经营单位在检察机关告知后仍然多次发生经营单位职工行贿案件的,就应当认定单位放纵、漠视其成员的行贿行为,主观上符合单位行贿的间接故意要件。单位行贿罪属于故意犯罪,但并不意味着其主观要件必须是直接故意。单位给予回扣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是不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前提的,排除了犯罪目的的限制,也剔除了直接故意的桎梏。单位不知个别成员行贿促销固然欠缺单位行贿罪的主观故意要件,但是单位销售部门成员频繁从折扣中提取部分“公关费”且经检察机关告知后并未整顿的事实,足以说明单位明知无法控制巨额折扣的贿赂趋向,却纵容单位成员行贿。单位对其成员具有监督管理责任,单位成员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单位。从行为逻辑上分析,单位领导在业务活动中从事代表行为,单位成员从事职务行为,然后通过内部管理机制整合为单位行为,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再具备刑法独立评价意义的单位成员行贿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告知行贿事实—仍旧继续行贿—间接故意成立”的司法判断规则符合单位犯罪与犯罪故意的刑法原理。
  二、单位行贿行为的组织与执行
  单位行贿行为通常按照单位设定的回扣、手续费给付规则,通常不是由一人完成,而是需要单位内部的几个人、甚至单位内部人员与单位外部人员共同完成。这便要求单位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相互配合、“照章办事”。一旦在支付贿赂过程中发生数额、对象、渠道的变化,一线操作人员将层层反馈,以便单位及其管理层能够及时权衡不正当利益与贿赂犯罪的行为风险、刑罚成本,顺利抛出“应急方案”。较之单位行贿而言,自然人行贿具有较大的随机性、任意性,犯罪环节转换粗糙、人员配置简单,缺少领导与分工。行为人根据交易对方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引诱受贿与给付利益的有效方法。
  单位中的自然人对于是否实施、如何实施行贿犯罪行为一般没有选择与放弃的权利,这均视先前的岗位设置与部门主管的安排而定。在客观上实际参与单位行贿犯罪的行为人必然大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人。例如,单位出纳虽然直接将现金或是支票从单位划出、打入贿赂相对方处,但其可能并不了解该支出行为在整个贿赂程序中的犯罪性意义,不能将之认定为行贿人;经理助理在附回扣销售中认识到了行贿犯罪的性质,并且提出异议或者明确表示不愿参与,却因服从领导关系、岗位关系不得不继续参加,在整个程序中保持消极态度、处于消极地位的,一般不应认定为犯罪。而单位核心成员属于单位行贿程序中的决策者、指挥者、直接实施者,或具体设定行贿计划,或与受贿人反复接洽,或想方设法变换形式给付财物,抑或构思不正当利益蓝图——上述每一个重要环节都可以被填充到刑法预先设置的构成要件中进行规范评价。董事会、董事、总经理等决策层成员的单位行贿犯罪行为表现为同意、默认或放任;部门经理、业务主管、项目负责人等管理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策划、指挥、评价、临时应变决策;办事员、业务员等执行层成员的行为表现为直接实施、操作或参与。
  三、单位行贿利益的归属与辨别
  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确将利益归属作为单位犯罪的法律特征。司法解释亦仅在有限层面肯定了利益归属要件的遴别意义——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但是,刑法理论一直将其视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界限,认为单位犯罪必须为本单位谋取利益。我们认为:利益归属于单位未必是所有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却是单位行贿犯罪至为关键的决定性要件;利益归属要件在廓清单位行贿与自然人行贿界限的语境下起到了实质性作用。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行贿罪;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刑法第393条又强调: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行贿罪定罪处罚。这说明完成行贿后取得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行贿,归个人所有的,是自然人行贿。
  传统单位犯罪理论在分析“利益归属于单位”时浅尝辄止,因此必须深入探究单位行贿犯罪中的复杂因素:单位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事商业活动,其经营所得归属于整个单位,并且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缴纳企业所得税。例如,公司法规定应当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数量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公司利益的增长还直接决定着员工的劳动收益、福利待遇。我们不能将单位成员的工作收益与单位整体利益混同;我们也必须承认私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完全以股东、合伙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其剩余利益完全归属于个人。所以,单位获取的初始利益属于单位,具有整体性;剩余利益属于股东、合伙人、其他成员,具有个体性。行贿犯罪通过贿赂取得不正当利益,经过运作取得违法所得,最后违法所得转化为单位成员的报酬。在行贿案件事发后,单位成员们往往已经通过工资、奖金、福利、提成等分配方式获得了行贿后的违法所得。司法机关不能就此认定属于个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构成自然人行贿。该项财产固然违法,但本质上属于单位剩余利益,来源于单位行贿犯罪行为产生的单位商业利益与交易机会,间接派生于单位整体利益。
  在明确了单位行贿整体利益的性质后,还必须重视量化分析单位利益。应当正确认定单位在贿赂过程中的实际地位及经济利益归属的相对数量,防止行贿单位借口其工作人员谋取个人奖励而行贿,由此模糊单位行贿的实质。单位成员大肆行贿不仅为个人谋取了高额提成收益,而且对单位产品销路畅通起着决定性作用。单位在为销售员设置折扣最高权限之前已经对定价进行了核算,在成本价格之上附加单位利润形成获利价格,在获利价格之上再附加销售提成与贿赂成本形成销售价格。销售量与单位收益呈正比,单位因销售员的回扣行为获取了高额销售利润,并且,该部分利润相对于销售代表、项目经理等直接给付贿赂者而言属于“大头”。故行贿大部分利益归属于单位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
  (作者通讯地址: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甘肃景泰730400)
其他文献
自改革开放以来,贿赂之风在社会上迅速蔓延,并呈愈演愈烈之势,斡旋受贿犯罪更甚。为有效遏制此类犯罪,就须认真剖析斡旋受贿的成因、条件等,因此研究斡旋受贿罪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斡旋受贿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一)斡旋受贿罪的概念  我国现行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枪
期刊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大量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断上马,呈现出一派蒸蒸日上的繁荣景象。但在大规模的工程建设中,由于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等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屡有发生,工程质量下降,“豆腐渣工程”增多,给党和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由此可见,工程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是一种最具危险性的权力腐败,必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  一、工程建设领域内贪污贿赂犯罪的表现  1、工程承包过程中以权谋私现象。当前工程建
期刊
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不可否认的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深刻变迁,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也大量出现,并呈现出新的特征,更以司法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给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机关带来严重的挑战。  面对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党中央适时提出了“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方向。社会矛
期刊
摘要:农民工权益保护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农民工在就业、社会保障、工资待遇等诸多方面面临着许多问题。因此,需要构建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加大执法力度,提高农民工自身素质,以从法律上保护农民工的权益。  关键词:农民工;权益;法律保障    农民工是指具有农村户口身份但在城镇务工的劳动者,具体的讲,是指那些户口仍在农村但已完全或基本脱离传统农业主要以在城镇各类企业打工、经商
期刊
摘要: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2005年1月1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意在加强对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与此同时,国家立法机关也在2006年的刑法第六修正案中对我国赌博犯罪的有关罪名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开设赌场罪这一罪名,以便更好地打击赌博犯罪。本文以一个案例为视角,探讨聚众赌博与开设赌场的区别;刑法修正案前出台前后的赌博行为与开设
期刊
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承担着依法指控犯罪,强化诉讼监督,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切实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我院通过公诉部门职能的发挥,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一是通过及时时控犯罪化解社会矛盾。公诉部门最重要、最核心的法定职责就是控诉犯罪,最大限度地减少犯罪,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该院公诉科三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2
期刊
摘要: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反垄断法已然成为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通过对反垄断法规定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分析,提出反垄断法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仍需完善的设想。  关键词:反垄断法;法律责任;制度    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是指与对在经济活动中妨碍竞争的垄断及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制裁,从而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由于我国《反垄断法》有关责任制度规定存在不少缺陷,直接影响该
期刊
为进一步规范高效办理刑事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厅于2000年5月24日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该程序是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保障申诉人诉讼权利的重要举措,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如何完善公开审查程序略陈己见。  一、公开审查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1、执行不够统一 
期刊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党中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检察机关既负重任,又大有作为,以全面、创新、优质的检察服务理念,夯实三项重点工作基础,就是当前检察工作的根本,就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实现检察机关科学发展的关键和基础。  一、全面排查社会矛盾,依法化解构建和谐  (1)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涉检信访排查化解制度
期刊
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二)》),将第342条修改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