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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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要求大量翻译外国的法律,法规,以便于学习借鉴。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而法律术语翻译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法律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中的难点。本文探讨了法律术语的特点,并针对翻译中经常遇到的情形分别提出了不同的翻译方法。
  关键词:法律术语;特点;翻译
  一、前言
  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对外法律文化交流的增多,大量的法律文献被译成外文。由于我国法律制度还没有完全与国际接轨,为了更好的参与到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活动,我国也加快了向国际发达国家学习的步伐,其中就包括法律的学习和借鉴。大量外国的法律法规被翻译过来,以便于学习借鉴。从事法律翻译工作的人一般都能体会到在翻译这种特定目的文本时必须面对的一个障碍是术语的翻译。因此,对法律文本的翻译不可避免地要解决术语的翻译问题。但受法律翻译人员专业水平和翻译态度的影响,我国法律文件的翻译质量不容乐观。因此,为了提高法律翻译的质量,有必要在了解法律术语的特点的基础上探讨其翻译的出路。
  二、英汉法律英语专业术语的特点
  1、词语的对义性和类义性。词语的对义性是指词语所表示的概念在逻辑上具有一种矛盾或对立的关系。如“一般”与“特殊”、“上面”与“下面”等。在民族共同语中,这类意义相反或对应的词,属于反义词的范畴。在法律语言中,我们称之为对义词。例如:plaintiff (原告) 和defendant(被告),right (权力) 和obligation(义务)等。由于法律所面向的是整个社会,其调整的对象是全体公民、法人、机关、团体等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而表示这些法律关系的概念必然有大有小,有数有种。在使用这些概念的过程中,为了明确其外延的范围,就要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上根据其各自的属性进行门类的划分,然后用适当的词语加以确定,以避免理解上的任意扩大或缩小,于是就产生了不同层次上的属概念和种概念,而表示这些概念的词语就是不同层次上的类义词。类义词是指意义同属某一类别的词。如:“car(小汽车)”、“bus(公共汽车)”、“truck(卡车)”、“train(火车)”等都属于“vehicle(车辆)”类的类义词。
  2、词义具有明显的专业性、排他性。法律术语同其他科学术语一样具有专业性。法律文本中有一部分词汇被成为法律专业术语,它们仅仅出现在法律语体中,并使法律语体与其他语体如文学作品、科技作品和新闻报道等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具体运用过程中,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对其有统一的解释。法律专业术语的专业性主要表现在:每个专业术语所表示的都是一个特定的法律概念,在使用时其他任何词语都不能代替;某一个专业术语即使在民族共同语种属多义词,一旦进入法律语言作为专业术语出现时,也只能保留一个义项。英汉法律术语单一、固定的含义是法律本身具有的特点所决定的。
  3、表达的严谨性。法律语言有时采用几个同义词或者近义词连用来表达统一的法律概念。这种表达的目的是使法律概念更加严密,表述更加准确,尽最大可能地避免歧义和疏漏。例如“诈骗”、“盗窃”、“容留”、“引诱”等。英文法律文本也有类似的表述,如“save and except”, “null and void”, “goods and chattels”等。
  4、使用上的变异性。变异性是指有些术语的使用与民族共同语的语言习惯有所不同。如“不作为”、“不能犯”这两个法律术语,在民族共同语中,“不笑”、“不能”、属动词词组,在句子中常充当谓语。而在法律语言中,作为法律专业术语的“不作为”、“不能犯”不再是动词词组,而是具有动词功能的法律概念,在句中常常充当主语和宾语,而不能充当谓语。
  5、词义具有保守和权威性。法律词汇具有明显的保守特征。沿用旧的法律用语,即古体词,就是这一特征的表现。一些词汇在现代英语的许多文体中不再使用,但是在法律文体中,它们经过漫长的历史并没有随着法律的发展而改变,仍然保持其原有的含义。法律英语古体词从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时期沿袭而来,其来源由两部分组成,有些来自于法语、拉丁语和少量希腊语等外来词语,例如“suit”、“testimony”等。另外一些来源于古英语,例如由here-,there-和where-组成的复合词用来表示确定的含义。法律汉语的古体词例如“刑罚”、“自首”等主要是文言词语,这些文言词语所表示的事物经过历史的过程在现实社会中依然存在,它们“作为人类的法律文化具有继承性”。
  三、法律术语的翻译的方法
  法律术语是一种法律转换和语言转换同时进行的双重工作,不可避免的要涉及不同法律制度下的法律概念所产生得功能性差异。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以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对等就是原语和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唯有如此,才能使译入语精确的表达原语的真正义涵,而专门的法律术语是法律英语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因此精确的翻译法律术语是必需的。根据以上观念上的认知,实践中应做到:
  1、使用功能对等词。英语和汉语中的法律术语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义与效果,不可随便改变形式。因此,译者应尽量寻求在本国法律中与词原对等或接近对等的正式用语而不是任意自创新词,以免误导读者,引起歧义或解释上的争议。“功能对等词指的是译入语法律体系中与源语法律体系某一个特定概念有相同功能的概念。”功能对等词通常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时候使用。在没有确切对等词的情况下,选择哪个词作为功能对等词,取决于译入语中的术语的概念与源语中的术语的概念的功能是否对等。例如:jail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就不相不同,jail更接近中国的“看守所、拘留所”,而prison的功能对等词则应该是“监狱”。
  2、无对等词的翻译。对等的概念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英美法中许多有关概念、原理或规范的专业术语在本国制度中是完全不存在的,因此也无对等或接近的对等语。遇到此种情形,译者不妨通过对原词意涵作正确理解后将之译为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以免发生混淆。例如:depose,deposition 应译为“庭外采证,庭外证词笔录”而不是“录取证词,证词”,即为了与本国司法制度中的习惯用语发生混淆。   3、释义。释义就是用译入语里的中性的语言把源语的意图涵义表达出来。可以让译入语的读者更好地理解源术语的意思,而不只是停留在字面意思上,从而提高可读性。需要注意的是,当译者采用释义的方法时,实际上在扮演一个由起草者扮演的角色,所以译者要特别谨慎,尽可能掌握第一手材料,正确理解源术语的真正含义。译者如果单就字面意义直译,或望文生义,就无法将词的真正含义正确完整的表达出来。
  4、译借。中国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也是不断丰富中国法律术语的过程,而译借就是促进法律术语丰富的一个方法。由于英语词和汉语词在发音、书写上都存在很大的不同,英语借词进入汉语法律语体后,一般经过了“归化”,也就是借词在音韵上或书写上经过稍微改动,使它跟汉语的本土词相似。以anti-trust law为例,这是英美法系中的一个概念,在中国的法律制度里没有确切对等词,所以通过译借译成了“反托拉斯法”,成功地成为汉语读者都接受的一个法律术语。
  5、含混对含混,明确对明确。许多术语虽有特定的意思,却无明确的定义,其适用范围也无清晰的界定,因而其确切含义不明确。如:substantially certain 应译为 “大致确定,基本上确定”而不是如书中所译“必然结果”。中国法律中同样也有类似的含混词。如《民法通则》中的“主要生活来原”(第11 条),“必要的财产”(第37条)。法律及合同中的含混词目的在于保持条文执行或履行时的灵活性。因此,译者在法律功能对等的前提下,对含混词应采取的翻译策略是以模糊对模糊。相反的,对于含义明确的原词则不应囫囵吞枣,含混以对,以免造成不应有的模糊。
  四、结束语
  法律术语的翻译只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方面。由于术语的翻译受到语言一致性、社会和交际因素的制约,所以翻译时必须考虑灵活性的正确发挥和它可能受到的制约。其次,不同国家的文化历史背景会反映在法律术语中,这就要求译者对原文本的文化历史背景有一定的认识,跳出语言层面的束缚,传达出原文的内容含义与文化精神;同时,法律很强的专业性又要求我们的译者也必须对一定专业的法律有一定的了解。不同的法律体系没有完全对应的法律概念和分类,译者可以视具体情况灵活地尝试以上的方法,找出某个英语法律术语的最佳汉语翻译。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术语翻译的质量,最终保证法律文本的翻译质量。
  参考文献
  [1]陈忠诚:《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英汉法律词典》编写组:《英汉法律词典》[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85
  [3]肖云枢:《英汉法律术语的特点、词源及翻译》[J] 中国翻译,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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