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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既有典型的买卖合同性质又有其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拍卖行对拍品的瑕疵担保免责是拍卖行业的国际惯例,对这一免责条款,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争议颇多。本文从我国拍卖法中不担保条款的现行规定及其适用、拍卖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拍卖法的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对不担保条款进行法理分析,以期为这项条款的正当性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