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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教学》2011年第1期刊登了伍爱萍、翁炜炯两位老师的《“抢牌”裁判方法在校级田径运动会投掷项目比赛中的运用》(以下简称“原文”)一文,在认真阅读后,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问题一:
肉眼难以准确判断细微差别。在“原文”中,判断运动员的成绩、名次,完成“插牌”,都是凭借着裁判员的肉眼判断来完成的。众所周知,投掷类场地的落地区域比较大,其中铅球、实心球等的落地区是夹角为34.92°扇面内,垒球、标枪等的落地区是夹角约为29°的扇面内。如果运动员的实力悬殊比较大,还好判断(如图1中A点和B点)。但是,如果运动员成绩相差无几,且落点又比较分散,那么,仅凭肉眼就难以准确判断了。如图一中B点和C点,仅凭肉眼就分辨不出究竟哪个成绩更好些。
解决方法:画投掷距离标志线。赛前要充分了解学生成绩分布情况,在学生成绩比较集中地区域,每隔0.5米(短投)或1米(长投)画一条距离标志线。
问题二:
“插牌”易被砸倒。在比赛进行过程中,特别是在铅球、实心球的比赛中,投掷出去的器械很容易把“铁牌”砸倒,有时铅球滚过,会碰倒几个“铁牌”,在恢复“插牌”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误差,而导致成绩不准确,且费时、费力。
解决方法:设计小巧坚固的“铁牌”,并且在“插牌”时牌面侧对投掷方向。
问题三:
容易出现误判、漏判。如,在比赛进行到第二轮时,如某学生试掷的成绩明显低于第10名,可以及时示意下一队员试掷。如该学生试掷的成绩优于第10名成绩,裁判员应做以下工作:首先,查找该学生在上一轮是否被“插牌”,如果上轮被“插牌”,则要找到该学生上轮“插牌”位置,并与本次成绩相比较。如本次成绩低于上一轮“插牌”的成绩,则原“插牌”不需移动。如本次成绩优于上一轮成绩,则要移动“插牌”到本次成绩处;两次成绩相差不大,且落点又比较分散(如图1中B点和C点),则又要动用尺子来核实了。如果该生上轮没有被“插牌”,则要把第10名的成绩牌子拔掉,插到该生投掷落点的位置上,并把此牌子上的序号改为该生的序号。由于参赛人数多,在查找被“插牌”这个环节上要花费不少时间,尤其是在“长投”项目中,还要与主裁判核对运动员序号,整个操作过程很繁琐,一不小心还会出现误判、漏判现象。
解决方法:赛前组织裁判学习,钻研并熟练掌握“抢牌”裁判方法具体操作方法,明确分工,分清职责。适当增加“铁牌”数量(如增加到12块)等。
问题四:
有失公平,引起争议。“抢牌”裁判方法为节省比赛时间和提高比赛组织效率,只在最后丈量成绩,每名参赛学生只有一个有效成绩,其余成绩不予丈量,也不记录。笔者认为,这种举措有失比赛公平、公正原则,甚至会引起参赛学生和教练员的不满。因为,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个问题,即比赛成绩相等的情况。根据田径竞赛规则2008第180条20款的精神规定: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由于“抢牌”裁判方法,只丈量记录一个成绩,遇到成绩相等时,就无法准确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只能按并列算,熟悉田径裁判规则的人都知道这样是不公平的,会引起很大的争议。
解决方法:比赛前对教练员和运动员做出说明,取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在本校进行比赛,为了节省时间,加快比赛的进程,可以采取这种方法,但在比赛前必须要对运动员做出说明。如果在县、市或更高级别的比赛中,不管成绩好坏,只要运动员没有犯规,还是应该采取测量和记录成绩的。要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改进,否者非但不能“方便、快捷、省时”地完成裁判任务,还会影响比赛的公平、公正性,打击学生参赛的积极性。
问题一:
肉眼难以准确判断细微差别。在“原文”中,判断运动员的成绩、名次,完成“插牌”,都是凭借着裁判员的肉眼判断来完成的。众所周知,投掷类场地的落地区域比较大,其中铅球、实心球等的落地区是夹角为34.92°扇面内,垒球、标枪等的落地区是夹角约为29°的扇面内。如果运动员的实力悬殊比较大,还好判断(如图1中A点和B点)。但是,如果运动员成绩相差无几,且落点又比较分散,那么,仅凭肉眼就难以准确判断了。如图一中B点和C点,仅凭肉眼就分辨不出究竟哪个成绩更好些。
解决方法:画投掷距离标志线。赛前要充分了解学生成绩分布情况,在学生成绩比较集中地区域,每隔0.5米(短投)或1米(长投)画一条距离标志线。
问题二:
“插牌”易被砸倒。在比赛进行过程中,特别是在铅球、实心球的比赛中,投掷出去的器械很容易把“铁牌”砸倒,有时铅球滚过,会碰倒几个“铁牌”,在恢复“插牌”的过程中,容易造成误差,而导致成绩不准确,且费时、费力。
解决方法:设计小巧坚固的“铁牌”,并且在“插牌”时牌面侧对投掷方向。
问题三:
容易出现误判、漏判。如,在比赛进行到第二轮时,如某学生试掷的成绩明显低于第10名,可以及时示意下一队员试掷。如该学生试掷的成绩优于第10名成绩,裁判员应做以下工作:首先,查找该学生在上一轮是否被“插牌”,如果上轮被“插牌”,则要找到该学生上轮“插牌”位置,并与本次成绩相比较。如本次成绩低于上一轮“插牌”的成绩,则原“插牌”不需移动。如本次成绩优于上一轮成绩,则要移动“插牌”到本次成绩处;两次成绩相差不大,且落点又比较分散(如图1中B点和C点),则又要动用尺子来核实了。如果该生上轮没有被“插牌”,则要把第10名的成绩牌子拔掉,插到该生投掷落点的位置上,并把此牌子上的序号改为该生的序号。由于参赛人数多,在查找被“插牌”这个环节上要花费不少时间,尤其是在“长投”项目中,还要与主裁判核对运动员序号,整个操作过程很繁琐,一不小心还会出现误判、漏判现象。
解决方法:赛前组织裁判学习,钻研并熟练掌握“抢牌”裁判方法具体操作方法,明确分工,分清职责。适当增加“铁牌”数量(如增加到12块)等。
问题四:
有失公平,引起争议。“抢牌”裁判方法为节省比赛时间和提高比赛组织效率,只在最后丈量成绩,每名参赛学生只有一个有效成绩,其余成绩不予丈量,也不记录。笔者认为,这种举措有失比赛公平、公正原则,甚至会引起参赛学生和教练员的不满。因为,这种方法忽略了一个问题,即比赛成绩相等的情况。根据田径竞赛规则2008第180条20款的精神规定:如成绩相等,应以其次优成绩判定名次。如次优成绩仍相等,则以第三较优成绩判定,余类推……由于“抢牌”裁判方法,只丈量记录一个成绩,遇到成绩相等时,就无法准确判定运动员的名次,只能按并列算,熟悉田径裁判规则的人都知道这样是不公平的,会引起很大的争议。
解决方法:比赛前对教练员和运动员做出说明,取得他们的谅解和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是在本校进行比赛,为了节省时间,加快比赛的进程,可以采取这种方法,但在比赛前必须要对运动员做出说明。如果在县、市或更高级别的比赛中,不管成绩好坏,只要运动员没有犯规,还是应该采取测量和记录成绩的。要对一些细节问题进行改进,否者非但不能“方便、快捷、省时”地完成裁判任务,还会影响比赛的公平、公正性,打击学生参赛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