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因抢劫罪被判刑11年的罪犯杨某近日给家里寄回去了380元钱,这简直是破了天荒。杨的家人收到这笔汇款时怎么都无法相信,这居然是他在狱中的劳动所得。
让罪犯热爱劳动自食其力
在常人眼中,强制性劳动本就是国家对服刑罪犯进行改造的手段之一,是对其所犯罪行的一种惩罚,无酬劳动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这种“天经地义”正在面临挑战。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在莆田监狱进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月在福建省监狱系统全面实行。按照这项新的制度,福建省监狱系统每月发放罪犯劳动报酬二百多万元人民币,每名参加监狱强制性劳动的罪犯可以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十几元到三百元不等的劳动报酬。
这是继北京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国执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又一个省份。
安徽籍的一名孙姓犯人入狱已经3年多了,他至今清楚地记得第一次领到劳动报酬的日子。他说:“刚开始听说这事既好奇又怀疑,第一次拿到钱时十分激动,觉得难熬的监狱生活好像有点曙光了。”2003年10月,做车工的孙某拿到全大队最高“工资”267元。他的工作就是操作电动缝纫机,一天有五六百件衣服从他手上过。他告诉记者:“以前生活老是向别人伸手,觉得特别自卑。现在凭自己的劳动每月都有二百多元的收入,也不用向别人伸手,觉得自信多了。”
福州市监狱第五大队队长周华说:“我们拿出产值的4%发放罪犯劳动报酬,这里570多名犯人人均月报酬40多元。”
福州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黄辉说,犯人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其仍为国家公民,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如果不付报酬,则不利于培养犯人对劳动的感情。福州监狱副教导员陈友财认为,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发放工资,可以矫正他们的恶习,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的习惯,帮助他们克服不劳而获的思想,以便使他们刑满释放后能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给罪犯劳动报酬是法律的规定
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我国法律对罪犯的劳动有酬制度也早有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994年12月颁布的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省开始着手调整监狱布局和监狱企业产业结构,将地处偏远的监狱搬迁到城市或交通便捷地,监狱企业经营也从过去的农业生产过渡到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契合的服装、鞋帽等劳务加工。经过近10年的努力,福建省监狱系统的布局调整和产业调整目前已基本完成,监狱企业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酝酿已久的劳动报酬制度也终于能付诸实施了。
人性化管理提升了改造质量
福建省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管理8个月来成效显著,先后收到罪犯家属2000多封来信,盛赞这一深化人性化监管改造的新举。
福建省监狱内的服刑罪犯中大约有1/3来自贫困家庭。给狱中服刑的亲人每月接济一二百元,对这些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一些因没有家庭接济生活特别困难的犯人,为得到“经济援助”,被迫给那些经济条件好的犯人当“马仔”,替他们料理日常生活、完成生产任务,甚至充当他们的打手,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
福州市监狱副教导员陈有财告诉记者,实现劳动报酬制后,不少罪犯开始踏实劳动,生产纪律空前好转,当“马仔”的现象大为减少,监狱安全明显提高。2003年11月份与3月份相比,罪犯违规率下降了36%,有些监狱的“严管队”和禁闭室已连续几个月没有进过一名违规抗改的罪犯。
据介绍,福建省监狱系统将罪犯每月劳动报酬的40%存入他们的专户,在犯人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给他们。这意味着每名犯人在出狱时都将有一笔数量不等的积蓄,这将大大减少因一时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的情况。监管干部告诉记者,那些技术熟练的罪犯在出狱后受到厂家欢迎,一些企业主甚至主动与监狱方面联系,希望帮助推荐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
让罪犯热爱劳动自食其力
在常人眼中,强制性劳动本就是国家对服刑罪犯进行改造的手段之一,是对其所犯罪行的一种惩罚,无酬劳动是“天经地义”的。然而,这种“天经地义”正在面临挑战。2003年4月,福建省率先在莆田监狱进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5月在福建省监狱系统全面实行。按照这项新的制度,福建省监狱系统每月发放罪犯劳动报酬二百多万元人民币,每名参加监狱强制性劳动的罪犯可以根据劳动绩效获得十几元到三百元不等的劳动报酬。
这是继北京市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给予罪犯劳动报酬的暂行规定》以来我国执行罪犯劳动报酬制度的又一个省份。
安徽籍的一名孙姓犯人入狱已经3年多了,他至今清楚地记得第一次领到劳动报酬的日子。他说:“刚开始听说这事既好奇又怀疑,第一次拿到钱时十分激动,觉得难熬的监狱生活好像有点曙光了。”2003年10月,做车工的孙某拿到全大队最高“工资”267元。他的工作就是操作电动缝纫机,一天有五六百件衣服从他手上过。他告诉记者:“以前生活老是向别人伸手,觉得特别自卑。现在凭自己的劳动每月都有二百多元的收入,也不用向别人伸手,觉得自信多了。”
福州市监狱第五大队队长周华说:“我们拿出产值的4%发放罪犯劳动报酬,这里570多名犯人人均月报酬40多元。”
福州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所长黄辉说,犯人虽然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但其仍为国家公民,劳动应当获得报酬。如果不付报酬,则不利于培养犯人对劳动的感情。福州监狱副教导员陈友财认为,对参加劳动的犯人发放工资,可以矫正他们的恶习,培养他们热爱劳动的习惯,帮助他们克服不劳而获的思想,以便使他们刑满释放后能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给罪犯劳动报酬是法律的规定
联合国在《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76条第一款规定:“对囚犯的工作,应订立公平报酬的制度。”我国法律对罪犯的劳动有酬制度也早有规定。我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1994年12月颁布的我国监狱法第72条规定:“监狱对参加劳动的罪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报酬,并执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规定。”
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福建省开始着手调整监狱布局和监狱企业产业结构,将地处偏远的监狱搬迁到城市或交通便捷地,监狱企业经营也从过去的农业生产过渡到与地方经济发展相契合的服装、鞋帽等劳务加工。经过近10年的努力,福建省监狱系统的布局调整和产业调整目前已基本完成,监狱企业发展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酝酿已久的劳动报酬制度也终于能付诸实施了。
人性化管理提升了改造质量
福建省监狱实施罪犯劳动报酬管理8个月来成效显著,先后收到罪犯家属2000多封来信,盛赞这一深化人性化监管改造的新举。
福建省监狱内的服刑罪犯中大约有1/3来自贫困家庭。给狱中服刑的亲人每月接济一二百元,对这些家庭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一些因没有家庭接济生活特别困难的犯人,为得到“经济援助”,被迫给那些经济条件好的犯人当“马仔”,替他们料理日常生活、完成生产任务,甚至充当他们的打手,严重影响了监管秩序。
福州市监狱副教导员陈有财告诉记者,实现劳动报酬制后,不少罪犯开始踏实劳动,生产纪律空前好转,当“马仔”的现象大为减少,监狱安全明显提高。2003年11月份与3月份相比,罪犯违规率下降了36%,有些监狱的“严管队”和禁闭室已连续几个月没有进过一名违规抗改的罪犯。
据介绍,福建省监狱系统将罪犯每月劳动报酬的40%存入他们的专户,在犯人刑满释放时一次性发给他们。这意味着每名犯人在出狱时都将有一笔数量不等的积蓄,这将大大减少因一时生活无着而重新犯罪的情况。监管干部告诉记者,那些技术熟练的罪犯在出狱后受到厂家欢迎,一些企业主甚至主动与监狱方面联系,希望帮助推荐有一技之长的刑满释放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