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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与保密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在本质上属于两种不同行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的民商法规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对社会整体竞争秩序所产生的负面效应,因此,有必要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视角重新审视劳动者的上述行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义务应当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而承担的违约责任应当连带至经营者;经营者利用劳动者提供的商业秘密开展不正当竞争而产生的行政责任应当及于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