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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门店在做促销活动时,放在促销台上的一部手机丢失,失主怀疑监控视频中经过促销台旁的一名年轻女子偷了手机,便将视频截图后作技术处理,并附上文字说明传到网上,发布网上“通缉令”。帖子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女子冤屈之下,以发帖者无端猜疑并发起“人肉搜索”,损害其名誉等为由,将发帖者告上了法庭——
单莉、郭海阳在某县城合伙经营一家乖乖囡母婴店(以下简称乖囡店),生意一直不错。
2017年4月29日,单莉、郭海阳在其门店前开展促销活动。冯雅丽的表妹徐静是乖囡店的会员,从徐静那里得知这一消息后,冯雅丽忙完手中的工作,骑摩托赶到乖囡店。当时,现场人很多,冯雅丽好不容易挑选了几样东西,绕过促销台,到收银台付了款就离开了。
当天下午6时许,单莉奔向促销台,却发现手机不见了。经过回放监控,发现一名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时间较长,而且该女子的动作、神态“十分可疑”,因此断定就是这名年轻女子把她的手机偷走了。
手机中存储着大量顾客和批发商的电话,单莉十分着急,就在她十分沮丧时,突然想到了上网“人肉搜索”的妙招。
单莉起初只想找回自己的手机,便在朋友圈发了一则寻物启事,内容比较平和,没有具体指向,只是表述有个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能尽快送回。当晚10点多钟,郭海阳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内容相似的寻物启事。
可寻物启事发出去后,却没有任何回音,单莉和郭海阳都十分焦急。5月1日上午,郭海阳在朋友圈发了一组监控视频截图,并配了文字说明,图片上年轻女子的正面面部被遮挡。同时,单莉也在其朋友圈转发了。郭海阳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鼓励网友帮忙转发。
到了下午,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单莉和郭海阳就去派出所报了案。
5月2日上午,根据单莉指认的怀疑对象,经过技术部门的研判,公安机关确认了视频中的年轻女子为冯雅丽,但冯雅丽是否为盗窃嫌疑人,仅从视频中还无法确认。经公安机关询问,冯雅丽当即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见过店主的手机。
经过3个多小时的询问,结合其他现有证据,公安机关不能确认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因此对单莉报案指认冯雅丽涉嫌盗窃不予立案,同时指令单莉和郭海阳立即删除上传网络的寻物启事及相关照片。单莉和郭海阳虽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删除了寻物启事,但他们心里不服,依然认定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小偷,在微信群里仍然讨论说“小偷抓住了”。
就在冯雅丽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单莉和郭海阳发布的信息及照片,已在网上迅速传播,扩散。她刚走出派出所的大门,就接到了表妹徐静的电话:“乖囡店的老板上网发帖说手机被人偷了,还上传了很多照片,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的人就是你,究竟怎么回事啊?”
“照片中的女子确实是我,但我真的没有偷他们的手机!”冯雅丽在电话中抽泣着为自己辩解。徐静听了好言安慰道:“姐,现在我周围认识你的人都在私下议论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刚挂断表妹的电话,冯雅丽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的电话,问的基本都是同一问题。回到家中,冯雅丽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任凭家人怎么劝说,就是不吃不喝。
买了几件衣服,就莫名其妙地被指认为小偷,冯雅丽越想越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2017年5月4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雅丽一纸诉状,将单莉及郭海阳一同告上了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发布有关自己的照片等信息,还要为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单莉说发现手机丢失后,她调取了室外监控,显示手机在促销台上被人拿走。她先用文字在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第二天无任何反应,才在朋友圈发布了视频截图,并在视频中为女子面部打了马赛克。2017年5月1日,她到派出所报案,后按警方要求删除了视频截图。
郭海阳辩称:“首先,我们发布的寻物启事和经过特殊处理的模糊视频截图,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对冯雅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1.我们仅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一组手机被盗的疑似‘嫌疑人’视频截图,而且很模糊,并做了面部遮挡处理,不具任何辨识度。帖子既未公布特定人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年龄特征、居住区域、活动范围和兴趣爱好等,又没有指名道姓针对冯雅丽,特定人目标极不明确。截图中的文字内容十分平和,未出现任何侮辱性语言,故客观上没有造成冯雅丽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侵害冯雅丽名誉权的事实。2.我们在网络上发布的寻物启事,以公众信息形式对嫌疑人进行了预先告知,我们是心怀善意,挽救嫌疑人,希望其能及时回头和悔悟,丝毫没有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3.我们在发布截图后,浏览人数极少,转发者更少,没有形成扩散的事实,而且按照民警要求删除了信息。其次,我们发布的视频截图为真实影像截图。另外,事情发生后,冯雅丽的家人及她本人不配合调查,多次在公共场合闹事,才造成冯雅丽的真实信息泄露。造成名誉损害的并非我们,而恰恰是冯雅丽的家人和她自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莉的手机丢失后,单莉和郭海阳在其各自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该启事被多家微信平台转发,郭海阳以发红包的形式鼓励转发,单莉同样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如上信息,同時在乖囡店微信群里对手机被盗一事进行讨论,认定监控图片显示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16张监控图片中每一张均有冯雅丽,其中的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形象,辨识度较高。虽然单莉和郭海阳在拼图中未提及小偷、盗窃等词语,但是该拼图实质描述了手机被盗的过程,且两次提到冯雅丽“拿”手机往包里装。依据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图中的人,就是被认定盗窃手机的人。而现在社会中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单莉和郭海阳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监控拼图时间较长,对于该信息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均不可估量,对于冯雅丽的名誉不可避免造成了损害。
手机被盗发布“网络通缉令”
单莉、郭海阳在某县城合伙经营一家乖乖囡母婴店(以下简称乖囡店),生意一直不错。
2017年4月29日,单莉、郭海阳在其门店前开展促销活动。冯雅丽的表妹徐静是乖囡店的会员,从徐静那里得知这一消息后,冯雅丽忙完手中的工作,骑摩托赶到乖囡店。当时,现场人很多,冯雅丽好不容易挑选了几样东西,绕过促销台,到收银台付了款就离开了。
当天下午6时许,单莉奔向促销台,却发现手机不见了。经过回放监控,发现一名年轻女子在促销台附近逗留时间较长,而且该女子的动作、神态“十分可疑”,因此断定就是这名年轻女子把她的手机偷走了。
手机中存储着大量顾客和批发商的电话,单莉十分着急,就在她十分沮丧时,突然想到了上网“人肉搜索”的妙招。
单莉起初只想找回自己的手机,便在朋友圈发了一则寻物启事,内容比较平和,没有具体指向,只是表述有个女子“拿”手机往包里装,希望能尽快送回。当晚10点多钟,郭海阳也在其朋友圈发布了内容相似的寻物启事。
可寻物启事发出去后,却没有任何回音,单莉和郭海阳都十分焦急。5月1日上午,郭海阳在朋友圈发了一组监控视频截图,并配了文字说明,图片上年轻女子的正面面部被遮挡。同时,单莉也在其朋友圈转发了。郭海阳还通过发红包的方式,鼓励网友帮忙转发。
到了下午,还是没有任何消息,单莉和郭海阳就去派出所报了案。
5月2日上午,根据单莉指认的怀疑对象,经过技术部门的研判,公安机关确认了视频中的年轻女子为冯雅丽,但冯雅丽是否为盗窃嫌疑人,仅从视频中还无法确认。经公安机关询问,冯雅丽当即表示对此事一无所知,根本没有见过店主的手机。
经过3个多小时的询问,结合其他现有证据,公安机关不能确认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嫌疑人,因此对单莉报案指认冯雅丽涉嫌盗窃不予立案,同时指令单莉和郭海阳立即删除上传网络的寻物启事及相关照片。单莉和郭海阳虽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删除了寻物启事,但他们心里不服,依然认定冯雅丽就是盗窃手机的小偷,在微信群里仍然讨论说“小偷抓住了”。
过犹不及惹祸端
就在冯雅丽被公安机关传唤期间,单莉和郭海阳发布的信息及照片,已在网上迅速传播,扩散。她刚走出派出所的大门,就接到了表妹徐静的电话:“乖囡店的老板上网发帖说手机被人偷了,还上传了很多照片,我一眼就看出照片中的人就是你,究竟怎么回事啊?”
“照片中的女子确实是我,但我真的没有偷他们的手机!”冯雅丽在电话中抽泣着为自己辩解。徐静听了好言安慰道:“姐,现在我周围认识你的人都在私下议论你,怎么向别人解释啊?”
刚挂断表妹的电话,冯雅丽又陆续接到了几个朋友的电话,问的基本都是同一问题。回到家中,冯雅丽将自己锁在房间里,任凭家人怎么劝说,就是不吃不喝。
买了几件衣服,就莫名其妙地被指认为小偷,冯雅丽越想越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讨个公道。
2017年5月4日,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冯雅丽一纸诉状,将单莉及郭海阳一同告上了法庭。她请求法院判令二人停止发布有关自己的照片等信息,还要为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向她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庭上,单莉说发现手机丢失后,她调取了室外监控,显示手机在促销台上被人拿走。她先用文字在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第二天无任何反应,才在朋友圈发布了视频截图,并在视频中为女子面部打了马赛克。2017年5月1日,她到派出所报案,后按警方要求删除了视频截图。
郭海阳辩称:“首先,我们发布的寻物启事和经过特殊处理的模糊视频截图,未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对冯雅丽不构成名誉权侵权。1.我们仅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一组手机被盗的疑似‘嫌疑人’视频截图,而且很模糊,并做了面部遮挡处理,不具任何辨识度。帖子既未公布特定人的生活环境、工作性质、年龄特征、居住区域、活动范围和兴趣爱好等,又没有指名道姓针对冯雅丽,特定人目标极不明确。截图中的文字内容十分平和,未出现任何侮辱性语言,故客观上没有造成冯雅丽社会评价降低,不存在侵害冯雅丽名誉权的事实。2.我们在网络上发布的寻物启事,以公众信息形式对嫌疑人进行了预先告知,我们是心怀善意,挽救嫌疑人,希望其能及时回头和悔悟,丝毫没有诋毁、侮辱和诽谤他人名誉的主观故意。3.我们在发布截图后,浏览人数极少,转发者更少,没有形成扩散的事实,而且按照民警要求删除了信息。其次,我们发布的视频截图为真实影像截图。另外,事情发生后,冯雅丽的家人及她本人不配合调查,多次在公共场合闹事,才造成冯雅丽的真实信息泄露。造成名誉损害的并非我们,而恰恰是冯雅丽的家人和她自己。”
“人肉搜索”侵权须担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单莉的手机丢失后,单莉和郭海阳在其各自的朋友圈发布寻物启事,该启事被多家微信平台转发,郭海阳以发红包的形式鼓励转发,单莉同样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布了如上信息,同時在乖囡店微信群里对手机被盗一事进行讨论,认定监控图片显示的人就是盗窃手机的人。16张监控图片中每一张均有冯雅丽,其中的5张,显示了冯雅丽的正面形象,辨识度较高。虽然单莉和郭海阳在拼图中未提及小偷、盗窃等词语,但是该拼图实质描述了手机被盗的过程,且两次提到冯雅丽“拿”手机往包里装。依据一般正常人的智力,均能看出拼图中的人,就是被认定盗窃手机的人。而现在社会中几乎人人都有手机,单莉和郭海阳在其朋友圈发布的监控拼图时间较长,对于该信息的浏览量和转发量均不可估量,对于冯雅丽的名誉不可避免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