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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法治精神,构建了法治社会的良法。是法律普遍遵守的基础,形成了社会权力,消除了国家压力。本文先以市民社会三种不同的用法着手。进一步阐述市民社会在宪政建设中的基础作用。市民社会不仅培养了宪政文化,形成了社会权力,而且形成了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的局面。为此,提出市民视野下如何铺垫宪政基石的几点建议,力求使我国市民社会建设更加完善。
关键词:市民社会 ;宪政建设;社会基础如果把宪政建设比作一座大厦,那么市民社会就是这座大厦的地基,是这座大厦建设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市民社会的良好发育是是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1]
一、市民社会的三种不同的用法
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社会的角度讲,市民社会与其相对应的是政治国家,属于非国家的组成部分;第二,从政治的角度讲,市民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是宪法所保障的法治社会;第三,从历史的角度讲,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只经过开化的较先进的国家。
二、市民社会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
从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发展史可以看到,市民不仅培养了宪法文化,而且还形成了社会的权力,对公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并且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
( 一) 市民社会培养了宪政文化
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法治精神,构建了法治社会的良法。是法律普遍遵守的基础。市民社会强调对个人财产和权力的维护,以此来抵抗以公权力为代表的国家的干预和对公民自身利益的侵犯。而对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的追求,在市民社会的含义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这正是宪政的内在价值追求。所以说,市民社会培养了宪政文化,对民主宪政起着重要的依托作用。
( 二) 市民社会产生了社会权力
在市民社会的大背景下,多元的社会主体开始拥有更多的可供自己支配的某些经济力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生活,简言之,这种对政治国家产生影响的力量就是社会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表达自己和民众的想法和意见,这是大众表达意志的重要渠道之一。所以,市民社会所形成的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对公权力进行制衡与对抗,这是现在宪政与法制的重要依靠和保障。“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与对抗的功能,是维护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2]这种权力和权利结构均衡,会有效对国家权力进行防范和规制,发挥社会权力在宪政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预防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使社会沿着民主法治的宪政道路发展。
( 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有序的发展,如果不与政治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市民社会是民主法治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然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市民社会也有其固有的缺点,表现出来的是分散、零散、不凝聚的个人利益和要求。这些缺陷要求我們不能无限制的放大市民社会的作用,如过一味放大这些利益必将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甚至发生战争。所以,要求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加以规制,协调和解决市民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为法治社会服务。
三、铺垫中国宪政的基石
在过去,我们把实现宪政的道路,都放在发展经济、完善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和文化创新等方面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成熟和发达的市民社会也是中国宪政的基础,而我们却很少去关注市民社会的发展,对市民社会的认识、研究严重不足。为了使宪政的道路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发展,从形式的法治走向实质的法治,我们应当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
( 一) 加强市民社会中的公共伦理
公共伦理亦称公共管理伦理、行政伦理。研究公共伦理的学科是一门交叉性、应用性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关于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规律的科学。从理论上讲,它是行政哲学和管理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上讲,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管理文明的重要内容。公共伦理为市民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公共伦理在市民社会中起着凝聚的力量,在市民社会中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避免人们突然产生非理性冲动,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其次,公共伦理内化在人们的行动之中,是市民社会有序活动的保障, 没有公共伦理的规范,市民社会将出现混乱。
( 二) 转变政府职能, 树立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思维模式
国家在执行公权力时,不能一味的走中央集权的老路。而是要下放一部分职能交给市民社会,国家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应当从各种各样细致的管理方式中走出来,发挥其宏观指导作用,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有限政府。首先,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领导精力更多地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上;其次,政府应树立服务市民社会的观念。放低姿态,注重与民间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主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3]总之, 要打破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独立、对抗的思维模式, 政府在执行公权力时,应树立正确的公共治理理念,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与市民社会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处理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 建立官民共治和官民共赢的管理模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郭定平.《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泊转型》[J].《社会科学》,1994 年第12 期。
[2]朱英.《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其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M].《天津社会科》, 1998 年第2 期。
[3]肖岁寒.《市民社会的历史考察》[J].《天津社会科学》,1999 年第3 期。
关键词:市民社会 ;宪政建设;社会基础如果把宪政建设比作一座大厦,那么市民社会就是这座大厦的地基,是这座大厦建设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但我们不能因此而否认市民社会的良好发育是是宪政建设的社会基础。[1]
一、市民社会的三种不同的用法
可以从以下三个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第一,从社会的角度讲,市民社会与其相对应的是政治国家,属于非国家的组成部分;第二,从政治的角度讲,市民社会相对于封建社会而言,是宪法所保障的法治社会;第三,从历史的角度讲,市民社会是相对于野蛮社会而言,只经过开化的较先进的国家。
二、市民社会是宪政和法治的基础
从西方社会的民主法治发展史可以看到,市民不仅培养了宪法文化,而且还形成了社会的权力,对公权力进行了有效的制约,并且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
( 一) 市民社会培养了宪政文化
市民社会培育了宪政文化,法治精神,构建了法治社会的良法。是法律普遍遵守的基础。市民社会强调对个人财产和权力的维护,以此来抵抗以公权力为代表的国家的干预和对公民自身利益的侵犯。而对自由、平等、权利等价值的追求,在市民社会的含义里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这正是宪政的内在价值追求。所以说,市民社会培养了宪政文化,对民主宪政起着重要的依托作用。
( 二) 市民社会产生了社会权力
在市民社会的大背景下,多元的社会主体开始拥有更多的可供自己支配的某些经济力量,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生活,简言之,这种对政治国家产生影响的力量就是社会权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越来越大,通过各种各样的渠道表达自己和民众的想法和意见,这是大众表达意志的重要渠道之一。所以,市民社会所形成的社会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可对公权力进行制衡与对抗,这是现在宪政与法制的重要依靠和保障。“市民社会对国家的制衡与对抗的功能,是维护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2]这种权力和权利结构均衡,会有效对国家权力进行防范和规制,发挥社会权力在宪政国家中的重要作用,更好的预防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公权力不法侵害,使社会沿着民主法治的宪政道路发展。
( 三) 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进行良性互动
市民社会有序的发展,如果不与政治国家进行良性互动,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影响。市民社会是民主法治的充分条件,但不是必然条件,更不是唯一条件。市民社会也有其固有的缺点,表现出来的是分散、零散、不凝聚的个人利益和要求。这些缺陷要求我們不能无限制的放大市民社会的作用,如过一味放大这些利益必将导致社会矛盾的产生,甚至发生战争。所以,要求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加以规制,协调和解决市民社会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使两者形成良性互动,共同为法治社会服务。
三、铺垫中国宪政的基石
在过去,我们把实现宪政的道路,都放在发展经济、完善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和文化创新等方面上,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成熟和发达的市民社会也是中国宪政的基础,而我们却很少去关注市民社会的发展,对市民社会的认识、研究严重不足。为了使宪政的道路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发展,从形式的法治走向实质的法治,我们应当培育成熟的市民社会。
( 一) 加强市民社会中的公共伦理
公共伦理亦称公共管理伦理、行政伦理。研究公共伦理的学科是一门交叉性、应用性的学科。它的研究对象是关于社会公共领域处理公共事务的道德规律的科学。从理论上讲,它是行政哲学和管理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践上讲,它是职业道德建设的基础和管理文明的重要内容。公共伦理为市民社会的健康稳步发展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公共伦理在市民社会中起着凝聚的力量,在市民社会中引导人们形成正确的价值观,避免人们突然产生非理性冲动,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其次,公共伦理内化在人们的行动之中,是市民社会有序活动的保障, 没有公共伦理的规范,市民社会将出现混乱。
( 二) 转变政府职能, 树立市民社会与国家良性互动思维模式
国家在执行公权力时,不能一味的走中央集权的老路。而是要下放一部分职能交给市民社会,国家在管理社会的过程中应当从各种各样细致的管理方式中走出来,发挥其宏观指导作用,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建立有限政府。首先,科学合理界定政府职能,在加强和改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把财力、物力等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倾斜,把领导精力更多地放在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上;其次,政府应树立服务市民社会的观念。放低姿态,注重与民间组织、社会组织、个人主体之间的交流与沟通。[3]总之, 要打破市民社会与国家之间独立、对抗的思维模式, 政府在执行公权力时,应树立正确的公共治理理念, 转变政府职能,建立有限政府,与市民社会进行交流与合作,共同处理所面临的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 建立官民共治和官民共赢的管理模式。(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郭定平.《我国市民社会的发展与政泊转型》[J].《社会科学》,1994 年第12 期。
[2]朱英.《市民社会的作用及其与中国早期现代化的成败》[M].《天津社会科》, 1998 年第2 期。
[3]肖岁寒.《市民社会的历史考察》[J].《天津社会科学》,1999 年第3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