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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要建立新型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等农村经济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生产经营服务。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我们对海西州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情况及金融支持情况进行了调查分析。
一、基本情况及运作模式
海西州首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大部分成立于2007年、2008年。截至2008年9月底,全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25家,分布在全州3县2市24个乡(镇),覆盖了全州70%的乡(镇)。入股社员1936户,其中农民成员1903户,非农民成员30户,社会团体成员3户,出资金额3669万元,其中货币性出资额2809万元,非货币性出资862万元;农民经济合作社成员100-500人的12户,占合作社总数的9.6%;50-100人的12户,占合作社总数的9.6%;20-50人的8户,占合作社总数的6.4%:10-20人的20户,占合作社总数的16%,10人以下共73户,占合作社总数的58.4%;规模最小的合作社只有4人。经营业务主要涉及养殖、种植、农产品的销售、加工、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旅游、生产资料供应等10个产业领域,其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10户,农产品销售13户,种植业37户,养殖业53户,农产品加工1户,农业技术信息服务2户。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大体分为能人牵头型、大户牵头型、乡(镇)政府牵头型、村委会牵头型和企业牵头型五种类型。
近年来,海西州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代表了目前农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农村先进生产力,是解决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但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式相比,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各项服务工作严重滞后,尤其是金融信贷明显不足,资金紧缺是制约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主要障碍,应引起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
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初期效果和潜在优势
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虽然近几年在全州刚刚出现,但它已经显示出了强大的优越性和蓬勃的生命力。,从目前全州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运作情况,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初步效果和潜在的优势。一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以利益为纽带,把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提供技术,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初步形成了规模化生产经营,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改变了农民“单打独斗”的弱势地位。二是增强了农民在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中的“话语权”,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议价能力,减少了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发展面广,参与农民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全州125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带动农户7893户,广大农民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前景看好,它已初步显示出建起一个组织、兴起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带富一方百姓的作用,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日益显著。四是随着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能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对农村经济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五是能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六是初步缓解了参与农户的融资难题。合作社成员以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纽带,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担保的稳定联保结合体,有效解决了合作社初创时期融资中的担保难问题。七是提高了农牧民综合素质。通过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合作社社员在掌握科技、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合作意识、民主意识和市场意识及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三、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及潜在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但各地发展参差不齐,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还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资本金偏低,启动资金薄弱,自我发展缓慢。在调查中不论是县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农民群众都反映目前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严重不足,有些专业合作社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运转,名存实亡。二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小,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全州注册的125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中相对比较规模和规范的只有几家,大部分为刚刚搭架子,处于松散或半松散状态,还有少部分是有名无实,根本没有运转。有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虽然也制定了章程,也是纸上谈兵,没有贯彻执行,缺乏对农户的吸引力。三是缺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扶持。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农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比较多,其他如金融机构等都参与较少。大部分县(市)乡(镇)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少数乡(镇)领导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单纯的企业对待,政府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没有发挥组织引导的作用。在资金扶持上尽管中央、省、州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专业合作社,但其金额很小,只能是杯水车薪,县(市)级财政没有安排配套资金,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享受不到财政资金扶持,也享受不到信贷、用电、用水、土地征用、担保、抵押等方面的优惠挟持政策,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四是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成员认识不到位,只看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入社热情不高,甚至有的成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目的只是为了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根本没有做出合作社发展的长远规划。
四、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与金融服务的距离及原因
从调查情况看,全州125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寥寥无几,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借款无门,其资金运用主要靠民间借贷。这充分证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明显滞后,没有金融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就难以做大做强,快速发展。通过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全州大部分专业经济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其他资料如规范的财务报表等普遍缺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二是抵押担保难落实。因为专业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占比过小,产品不符合抵押要求,很难找到有效的抵押物。再之目前没有建立担保机制,缺乏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无法找到有效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只能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其获得的贷款额度小,利率高,期限短,难以适应农民专业 经济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三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过高,影响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从目前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或成员获得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看,大部分贷款执行的是年利率12%,而民间借贷年利率为10%,所以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不愿到金融机构贷款。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认可度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晓范围窄。金融机构只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贷款硬件进行考核,缺乏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金融帮助和引导。五是农业保险业务严重滞后,农贷资金风险无法转移。目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商业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的低效益甚至负效益无法维护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加之政策性保险严重不足,这使得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投资项目缺乏高效的风险分散渠道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就无力归还贷款,专业经济合作社风险将直接传递至金融机构支农资金,产生信贷风险,同时严重制约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六是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和活动,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州金融机构中除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提供少量的贷款外,其余各金融机构均未涉足,农村金融市场难以满足日益发展壮大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金融需求。
五、金融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认识。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首先是认识,关键是创新,着重抓服务。各级金融机构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对促进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把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认识。
(二)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信贷支持模式,对发展规范,有一定规模,产权明晰,资本实力强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可以直接支持:对实力弱的,可采取通过合作社社员小额农户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大贷款授信额。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要根据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纳入到扶持体系,对管理规范、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府一方面应积极探索设立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行体系,形成国家、社会、合作社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的担保机制,切实解决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担保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引导鼓励县域有实力的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规模化管理。有针对性组织举办各类培训、学习,在技术上扶持,农业各类科技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讲座和实践指导,引导其有序发展。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专业合作社由松散半松散组织逐步向规模性、规范性的企业发展,增强社会及金融部门的认可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配套优惠政策。
(四)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有机结合的农业保险体制。通过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损失给予保险赔偿,以防止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因灾无力偿还贷款,减少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
(五)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支持、贷款额度、利率定价、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与信用环境挂钩的金融支持长效机制,制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适度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减轻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本。
一、基本情况及运作模式
海西州首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成立于2003年,大部分成立于2007年、2008年。截至2008年9月底,全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到125家,分布在全州3县2市24个乡(镇),覆盖了全州70%的乡(镇)。入股社员1936户,其中农民成员1903户,非农民成员30户,社会团体成员3户,出资金额3669万元,其中货币性出资额2809万元,非货币性出资862万元;农民经济合作社成员100-500人的12户,占合作社总数的9.6%;50-100人的12户,占合作社总数的9.6%;20-50人的8户,占合作社总数的6.4%:10-20人的20户,占合作社总数的16%,10人以下共73户,占合作社总数的58.4%;规模最小的合作社只有4人。经营业务主要涉及养殖、种植、农产品的销售、加工、农业技术信息服务、旅游、生产资料供应等10个产业领域,其中农业生产资料供应10户,农产品销售13户,种植业37户,养殖业53户,农产品加工1户,农业技术信息服务2户。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模式大体分为能人牵头型、大户牵头型、乡(镇)政府牵头型、村委会牵头型和企业牵头型五种类型。
近年来,海西州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迅速,已经成为全州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支新生力量,代表了目前农业组织结构调整的方向和农村先进生产力,是解决农牧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但是,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蓬勃发展的大好形式相比,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各项服务工作严重滞后,尤其是金融信贷明显不足,资金紧缺是制约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主要障碍,应引起各级政府、金融机构的高度关注。
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初期效果和潜在优势
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这种新型的农村经济组织虽然近几年在全州刚刚出现,但它已经显示出了强大的优越性和蓬勃的生命力。,从目前全州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运作情况,在以下几方面取得了初步效果和潜在的优势。一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以利益为纽带,把千家万户分散生产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通过统一提供技术,生产资料,销售等服务,初步形成了规模化生产经营,将一家一户的小生产变为大生产,改变了农民“单打独斗”的弱势地位。二是增强了农民在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中的“话语权”,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交易中的议价能力,减少了交易费用,增加了农民的收入,维护了农民的利益。三是发展面广,参与农民多,辐射带动作用明显。全州125家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已带动农户7893户,广大农民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前景看好,它已初步显示出建起一个组织、兴起一个产业、搞活一方经济、带富一方百姓的作用,带动农户增收作用日益显著。四是随着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和壮大,能推动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促进优势主导产业和地方特色产业的发展壮大,对农村经济的带动能力明显增强。五是能加快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有利于保障农产品质量的安全。六是初步缓解了参与农户的融资难题。合作社成员以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为纽带,形成了一个相互监督、相互帮助、相互担保的稳定联保结合体,有效解决了合作社初创时期融资中的担保难问题。七是提高了农牧民综合素质。通过参与合作社的建设和管理。合作社社员在掌握科技、分工协作、组织管理、市场营销、合作意识、民主意识和市场意识及自我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能力得到了锻炼和提高。
三、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中的困难及潜在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但各地发展参差不齐,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还处在初级阶段,还存在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一是资本金偏低,启动资金薄弱,自我发展缓慢。在调查中不论是县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农民群众都反映目前农民专业组织合作社发展中遇到的最大困难是资金严重不足,有些专业合作社因缺乏资金而无法运转,名存实亡。二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小,机制不健全,管理不规范。全州注册的125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中相对比较规模和规范的只有几家,大部分为刚刚搭架子,处于松散或半松散状态,还有少部分是有名无实,根本没有运转。有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虽然也制定了章程,也是纸上谈兵,没有贯彻执行,缺乏对农户的吸引力。三是缺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扶持。从目前情况看,只有农业主管部门参与的比较多,其他如金融机构等都参与较少。大部分县(市)乡(镇)没有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少数乡(镇)领导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事,等同于集体经济组织和单纯的企业对待,政府不宜多管,放任自流,没有发挥组织引导的作用。在资金扶持上尽管中央、省、州财政每年安排一部分项目专项资金扶持专业合作社,但其金额很小,只能是杯水车薪,县(市)级财政没有安排配套资金,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享受不到财政资金扶持,也享受不到信贷、用电、用水、土地征用、担保、抵押等方面的优惠挟持政策,严重影响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四是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成员认识不到位,只看眼前利益,不作长远打算,入社热情不高,甚至有的成立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目的只是为了套取国家的专项资金,根本没有做出合作社发展的长远规划。
四、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与金融服务的距离及原因
从调查情况看,全州125家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直接从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的寥寥无几,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借款无门,其资金运用主要靠民间借贷。这充分证明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金融服务明显滞后,没有金融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就难以做大做强,快速发展。通过调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普遍存在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全州大部分专业经济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其他资料如规范的财务报表等普遍缺乏,不符合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二是抵押担保难落实。因为专业经济合作社固定资产占比过小,产品不符合抵押要求,很难找到有效的抵押物。再之目前没有建立担保机制,缺乏担保机构、担保基金,无法找到有效担保单位为其提供担保。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只能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贷款,其获得的贷款额度小,利率高,期限短,难以适应农民专业 经济合作社发展壮大的需要。三是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过高,影响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申请贷款的积极性,从目前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或成员获得贷款利率执行情况看,大部分贷款执行的是年利率12%,而民间借贷年利率为10%,所以大部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不愿到金融机构贷款。四是部分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认可度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知晓范围窄。金融机构只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贷款硬件进行考核,缺乏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金融帮助和引导。五是农业保险业务严重滞后,农贷资金风险无法转移。目前,农户对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以支持商业保险市场,而农业保险的低效益甚至负效益无法维护保险机构对农业保险的供给,加之政策性保险严重不足,这使得农业生产和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投资项目缺乏高效的风险分散渠道和农业风险保障机制,一旦遇到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波动,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就无力归还贷款,专业经济合作社风险将直接传递至金融机构支农资金,产生信贷风险,同时严重制约金融机构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六是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竞争和活动,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全州金融机构中除农村信用社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提供少量的贷款外,其余各金融机构均未涉足,农村金融市场难以满足日益发展壮大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金融需求。
五、金融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的建议及对策
(一)提高认识。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首先是认识,关键是创新,着重抓服务。各级金融机构应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对促进农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的重要意义。把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认识。
(二)改进金融服务,创新金融产品,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大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信贷投入。积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的信贷支持模式,对发展规范,有一定规模,产权明晰,资本实力强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可以直接支持:对实力弱的,可采取通过合作社社员小额农户贷款的方式给予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大贷款授信额。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支农再贷款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发展;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要根据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纳入到扶持体系,对管理规范、实力强、发展前景好的合作社应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三)充分发挥政府的服务职能。各级政府一方面应积极探索设立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探索建立财政资金,商业资金,社员资金等为主体的担保基金运行体系,形成国家、社会、合作社与农户多主体分担农业风险的担保机制,切实解决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担保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引导鼓励县域有实力的企业为发展前景好的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
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规模化管理。有针对性组织举办各类培训、学习,在技术上扶持,农业各类科技人员应进行经常性的技术讲座和实践指导,引导其有序发展。要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专业合作社由松散半松散组织逐步向规模性、规范性的企业发展,增强社会及金融部门的认可度。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的配套优惠政策。
(四)大力推进农业保险业务。探索建立商业保险与政策性保险有机结合的农业保险体制。通过农业保险,对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遭受自然灾害的风险损失给予保险赔偿,以防止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因灾无力偿还贷款,减少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损失。
(五)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金融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各项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贷款支持、贷款额度、利率定价、信息咨询等全方位服务与信用环境挂钩的金融支持长效机制,制定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适度降低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减轻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发展成本。